第五节 职工集资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案例3—5】甲公司共有职工2000人,人均月工资为3000元。该公司准备于2016年向每位职工筹集资金6000元,年利率为8%,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该公司2016年预计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元。请为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扣除。
第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纳税筹划思路】
企业在向职工集资时,可以通过利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与支付给职工的利息相互转换的方式,在增加工资且不增加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总支出的前提下,经过调整,可以达到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目的。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按照题目中的思路。
筹资年利率8%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6000×2000×(8%-6%)=740000(元)
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40000×25%=185000(元)
工资每月3000元,未超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均每位职工每年需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8%×20%=96(万元)
方案二:将筹资利率降低到6%,将职工的平均月工资提高到3010[3000+6000×(8%-6%)÷12]元。
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00×25%=125000(元)
工资每月3010元,未超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均每位职工每年需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6%×20%=72(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甲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0(185000-125000)元,平均每位职工每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4(96-72)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企业如果有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在企业与其债权方协商贷款利率时,一定要充分沟通,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参照,争取既能取得借款,又可将利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