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日本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成立的军事力量只能称为“自卫队”而不能称为“军队”或“国防军”。因此,关于军事人力资源的制度主要体现在《自卫队法》中。
日本军事人力资源通过募兵制获取。按日本《自卫队法》规定,日军招募的兵员共14类:二等兵、少年兵(三等兵)、女护士、护士学员、防卫大学学生、防卫医科大学学生、航空学生、普通军士候补生、军士候补兵、海军技术军士、卫生干部候补生、干部候补生、贷费学生等。日军军官有三个来源:一是防卫大学毕业生;二是从军士中选拔;三是招募地方大学生送军校培养。不论是哪个来源,都需要经过干部候补生这一阶段的培养才能成为军官。
日本自卫队历来重视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军事人力资源的质量。防卫省内部的人事教育局负责陆、海、空三军部队和院校的教育训练组织计划与领导工作。人事教育局下设人事育成课,负责除日军部队训练以外的教育训练工作,包括防卫大学和防卫医科大学的管理及运用、教育训练任务的受领及实施工作等。防卫省内部的运用企划局下设运用支援课,负责自卫队的日常训练。近年来,日本自卫队强调提高军事人力的联合作战能力与素质。在相继发表的《防卫计划大纲》《中期防卫力量发展计划》《防卫省改革实施计划》《提高防卫力量实效性推进结构改革路线图》等法规中,以不同方式提出了日本自卫队联合教育训练所面临的任务以及趋势,强调“为加强联合,需在提升联合参谋部功能的同时,增强指挥控制、情报收集、教育训练等联合作战的基础”。
日本《自卫队法》以及《关于人事记录的训令》《关于勤务评定的训令》《关于陆上自卫队勤务评定实施细节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对自卫官的考核选拔做了详细规范。自卫官的平时考核又称勤务评定,每年1月进行一次,是晋升和工作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由考核官、调整官和审查官三级考核人员负责。考核官一般由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主官担任,负责对被考核者的全面情况做出评价;调整官一般由考核官上级副职首长担任,负责对考核官的意见进行复审,并在本级内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考核评审意见;审查官一般是上级人事部门干部,负责对前两级考核结果进行再次复审和综合平衡,根据被考核军官任职情况提出考核和晋升意见,填写好《勤务评定报告书》送交被考核军官的任免权限部门。自卫官晋升时,还必须通过晋升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实际作业测试。晋升考试由各军种参谋长批准设置的各级军官晋升考核委员会负责。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一般由委员会所在部队首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委员长指定人员担任,各成员名单在考核前不对外公布。委员会提出晋升意见报军种参谋长,最终晋升任命以“防卫省命令”的形式公布。
2010年底,日本出台了新版《防卫计划大纲》和《2011~2015年度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完善人才引进的保障措施。在少子化、高龄化时代,自卫官的招募受经济状况影响很大,招募形势时好时坏。为了确保始终能招募到年轻优秀的人才,必须重视对自卫官服役期间的资格培训、学历教育以及退役后的再就业援助及优待政策等,以增强自卫队的吸引力,使自卫官能够安心服役。未来要进一步充实再就业援助措施,如帮助合同制士兵在退役后进入警察、消防、海上保安等公务部门任职。对于退役的自卫官,国家也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荣誉,认真研究其退役后军服的穿着、称呼、授勋等问题。
根据《自卫队法》,日本防卫省和自卫队聘有大量文职人员,从事行政、技术、工程或教研等工作。文职人员主要编在军区以上机关院校。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招募:一是首相或防卫大臣根据需要从政府机关及大企业选拔任用,这部分人员主要是高级行政人员,数量较少;二是自卫官根据需要转任文职人员,这部分职员数量也不多;三是公开在社会上招考,通过专为文职人员设置的国家公务员一级或一、二、三类考试系统招聘,由实施考试的机关组成考试委员会,根据应考者的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这是招聘文职人员的主要渠道。自卫队少量的高级别文职人员属于特别职公务员(如防卫省各局局长、局属各课课长等),实行特殊的工资系列。其余文职人员属于一般职国家公务员,其工资标准按国家公务员工资系列执行。文职人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各种津贴外,还同自卫队员一样,享受扶养津贴、住房津贴、通勤津贴、特殊工作津贴等。在医疗、休假、休养等方面的待遇与自卫队员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