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体系:构建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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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军军事人力资源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军自组建之后,始终把“人”作为军队建设和作战制胜的关键因素,重视在军事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建章立制,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我军从胜利走向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1.我军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在战争年代创建形成

在历次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军人的主要来源是工农群众、青年学生。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党和政府进行动员、号召,下达扩军决议、通知等。如《中共中央军事工作大纲》指出:“凡有工农革命军的地方必须采用志愿入伍、定期入伍制,以防止赤军雇佣职业化的危险。”《苏区中央局扩大红军决议案》规定:“工农参加红军要实行绝对的自愿制。”军官的主要来源是工人、农民和士兵。早在1928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中就指出:“我们必须从农民、工人和游击武装起义队伍中(反对地主的农民、有军事经验的工人)创造出自己的军事指导人材。”其次是从地方干部中选拔军官,比如1946年8月晋察冀中央局发出的《关于参军补军的号召书》,就要求各级党委选调最优秀的党员和干部到野战军去、到前线去。有时也从旧军人和俘虏分子中遴选干部。

我军自初创时起就注重运用各种方法培养干部,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在红军创建的头两年,一般采取开办短期训练班和教导队的形式训练干部。1928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革命委员会应该立即设法开办短期军事训练班以资提高革命工农的军事知识。”1929年中共中央第29号通告也指出,在游击战区中,党应设立军事训练班,创造一些工农军事人才。正是这些军事训练班和教导队,培养了红军最初的军事人才,开创了我军自我培育人才的新路子。1931年,中国工农红军军事政治学校成立,标志着我军培养干部进入了一个更高形式的新阶段。1936年6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抗日红军军政大学。1937年1月,改名为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此后,我军培养训练干部的机构蓬勃发展。当时,除“抗大”外,在延安还建立了军政学院、军事学院、政工干部学校等。在各战区、各抗日根据地还办了12所“抗大”分校。除上述指挥院校,还有专业技术学校和文化学校。如抗大卫生学校、通信学校和供给学校等。此外,还设有教导大队或教导总队,旅(支队)设有教导营,担负轮训在职干部的任务,以培训基层干部为重点,其特点是与部队任务结合紧密,所学内容实用,轮训时间短,收效快。1948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各大军区有条件的应创办中等学校和正规大学。”

不断完善官兵考核与任用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军对官兵考绩的法治工作,始于1930年1月。当时,红四军司令部颁发了《官兵考绩问题的训令》,明确指出:“军官军佐之任免升调适当与否,主要决定于考绩调查。没有考绩调查,对于官佐则无从有计划而适宜地调用。”同时指出,“实行考绩制度,可以使全体官兵的教育训练都能够在比较有计划的推动之下得到良好的效果。”在选拔任用上,严格执行“德才兼备”的标准。1941年9月,中央军委《对军队老干部工作的指示》提出:“今后提拔干部,必须以德(对革命忠实)、才(工作能力)、资(资望与斗争历史)兼顾,不以斗争历史为唯一的或第一的标准。”1942年11月,第十八集团军野战政治部《关于部队组织工作的指示》也指出:“提拔干部必须掌握德才资的原则,不能单从资格出发而忽视其他条件。”军委、总部根据多年积累,不仅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做出原则规定,在德、才、资、体等方面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1947年7月,总政治部下发了我军历史上第一个党委会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初稿)》,对各级党委在干部管理方面的权限做了明确规定。至此,党管干部作为我军干部工作中的一项根本制度被确立下来。

虽然实行的是全志愿兵役制,没有高薪厚禄,但我军一贯重视干部的保健福利工作,关心爱护官兵,早在1931年,就曾经制定了《红军抚恤条例》和《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了残废军人的残废等级和抚恤标准,规定在红军服务期间,子女读书免纳一切费用。我军官兵的转业复员安置工作起始于战争年代。1932年3月,中革军委曾明确指出:“有残废不能在前方工作者,必须送后方或其本地政府分配工作。”这是对我军官兵复转最早的规定。1940年10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在《关于处理残废军人的指示》中规定:“年老军人有政治、行政工作能力者,转移到地方政府及地方党部工作。”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退伍条例》,这是我军第一部专门的退役安置法规。解放战争时期的军队干部退役安置,以稳定和建设解放区为主要目的,以抽调军队干部到地方政府工作为主要方式,以指令性计划安置为主要手段,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军转安置制度的雏形。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在探索中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卫新生政权,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适龄青年懂得保卫新生政权的责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补充,仍然依靠党和政府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动员,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志愿参军服役,为国立功。但当新政权已经巩固,国家顺利转入和平建设时期以后,为尽快建立一支强大的现代化军队,以应付敌国可能发动的侵略战争、尽力压缩常备军的数量、减少军费开支使财力主要用于和平建设的需要,我国于1954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法律形式具体确立了义务兵役制。

初级军官的来源,一方面积极从战士和青年学生中直接提拔,另一方面举办各种军事院校培养。由于政治形势的需要,一度要求“选拔基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的阶级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保证工人、贫农、下中农出身的在干部队伍中占绝对优势”。1950年,成立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全军团以上机关成立专门干部管理机关。1956年,召开全军任免组织工作会议,要求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坚持好按编制配备干部、因事择人、学用一致,以及领导班子配备新老结合、五湖四海、知识结构合理、建立领导核心的原则。“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队人事工作受到“突出政治”“以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一些选拔任用制度被废止,有的开始变形、变异,有的功能日渐退化。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提高军事人力素质,适应战争变化,推进了由“从战争学习战争”向现代化、正规化教育训练的转变。广泛开展了以苏军为榜样、以干部为重点、以战斗训练为主的正规化训练。掀起了训练改革的热潮。在1950年召开的军事训练会议上,确立了正规化训练的基本方针和原则;1955年举办了全军高级指挥军官集训,组织了“辽东半岛”抗登陆军事演习。20世纪60年代初期,苏联撤走了专家和顾问团,我军甩掉了“洋拐棍”,注重内向开发,掀起了大规模的练兵热潮。全军以掌握高难技术动作为尺度,以尖子单兵和尖子单位为标准,开展了全军性的大比武运动,苦练过硬基本功,提高训练质量,推动训练不断向深度、广度发展。1964年全军推广“郭兴福教学法”,开展了规模空前的“大比武”活动,大批优秀军事人才脱颖而出。遗憾的是,这种很好的训练形势在林彪、“四人帮”的干扰下,走向了谷底。从1951年到1962年,改建和新建了100余所军事院校。这一时期,我军先后制订并颁发了统一的训练大纲和计划,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训练制度和教育体系。

1954年底,总政治部做出《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的工作指示》,标志着军人待遇由供给制向以按劳取酬原则确立的级薪制转变。这一时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月平均收入是44.5元,军队干部平均为81.23元。两者相比收入差距是明显的,军队高出地方82.5%。稳定和较高的经济收入,使军人的社会地位普遍高于社会其他从业人员。直到1965年,军官“减薪定级”,使军官薪金标准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取得大体一致。“文化大革命”十年,军队内部、军队与地方之间工资关系越来越不顺。军队干部的平均工资从1964年的100元大关降到了1971年的70元左右,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史上的最低点。卢嘉瑞:《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回眸》,《政工导刊》2015年第3期。

在军事人力的退出机制上,国家于1952年推行转业安置制度,规定副排职以上干部由地方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1965年9月,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转业干部必须统一分配、合理使用、妥善安置,各部门、各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原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的工作。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军转安置工作,提出了“热烈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等原则,使得退役军人成为建设新中国的骨干力量。“文革”期间,转业安置工作的正确方针遭到歪曲和批判,正常的军转干部安置被迫停止。数十万干部战士进驻工厂、农村和学校,执行“三支两军”任务,随后离开部队。军队退役干部作为复员对待,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政府一般不负责安排工作。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不断创新

1978年11月,中央军委决定采取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军事人力的进入问题。1980年,恢复从地方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优秀青年到军队工作的优良传统,越来越多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提高了我国兵员的文化程度和军事素养。在军官来源上,从1980年当年开始,“实行招收青年学生和部队的优秀战士,经过院校培训考试合格,才能提干的制度”。从1989年开始,在坚持经过院校培训选拔干部制度的同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遴选部分优秀的军士长、专业军士和军士,经过短期培训后直接提升为现役军官。

改革开放之初,开始恢复和发展各类军事院校,以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和华北演习为转折,明确提出教育训练的战略地位,注重把改革经验升华为训练指导理论,大力发展和完善院校与部队互相衔接、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训练体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目标,改革和调整教育训练体系。广大官兵大力学习高科技知识,院校把军事高科技学习作为重要教学内容。完善了军官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五个层次的培训体制,高学历军事人才的比例大幅提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军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使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优秀老干部重新被选拔任用到各级领导岗位,这对医治“文革”的创伤,纯洁我军干部队伍,恢复和发扬我党我军优良作风,推动新时期军队的各项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82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使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并且要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写进了党章,这是我军选拔任用干部的指针。逐步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扩大群众参与范围,把群众推荐与组织考察、党管干部与充分走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保证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同时,各级党委对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也进行了查处、整肃和惩治。

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里,军人的相对待遇也有起落。刚进入20世纪80年代,军人工资制度就进行改革,军队干部工资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高,确定了军队干部工资应高于地方同职级党政干部20%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我军工资制度改革中确定军人工资增长幅度的主要政策依据。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军队干部收入来源渠道单一,与地方同职级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经济发达省市的干部的实际收入相比明显低很多。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军队干部工资收入在全国19个参加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部门中,20世纪50年代排在第3位, 60年代排在第6位,80年代排在第8位,90年代降到了第18位。卢嘉瑞:《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回眸》,《政工导刊》2015年第3期。2006年,军人工资津贴再做调整,军人工资津贴构成更趋合理,更显灵活,待遇水平大幅提高,对提高军人的工作积极性、吸引地方优质人力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军事人力退役机制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已不适应形势需要。2001年2月,新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领取退役金,改变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的安置办法,提出了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新的安置方式,这在军转安置工作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中央相关部委又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使军转干部的工作安排、经济待遇、社会保障等都有章可循。在士兵退役安置方面,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