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军事人力资源相关制度
古代军队建军治军的制度通常以律、令、制、诏、格、式等形式颁行,如秦代的《军爵律》,三国的《论吏士行能令》《军令》《败军抵罪论》,唐代的《卫禁律》《擅兴律》《宫防令》等,其中就包含有军事人力资源的管理规定。然而,长期以来,对古代军事制度的研究与记载多寓于兵法研究之中,有关军事制度的论述多散见于兵书或其他著作,专门的军事制度研究极为罕见。
征募制度。在我国数千年的古代军事史上,征募军事人力经历过民军制、征兵制、世兵制、府兵制、募兵制等多种形式。战国以前,兵役主要是民军制,平时保持少量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卫队(常备兵),战时征集王公贵族和自由民出征;战争结束,部队解散,士兵各回本乡生产。奴隶无权当兵,仅能充当军中杂役。战国中期,征兵制逐渐兴起,规定一切适龄的男丁都要应征入伍。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征兵制得以推行。到二十岁时,男丁服兵役,服役期为两年。汉武帝时,由于连年对匈奴用兵,仅靠征兵制已不能适应战争的需要,于是开始兼行募兵制。唐代以募兵为主。宋代沿袭中唐以来的募兵制度,而且以招募灾民当兵作为传统国策,认为可以利百代者,唯养兵也。明朝将募兵和征兵相结合。清朝的绿营兵系征募而成,八旗兵则是在部落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世兵制是指一旦编为军户即脱离民籍,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非有特殊功勋者不得更籍。主要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实行。辽、金及元代前期实行全民皆兵的部落兵制,建立封建国家后也实行世兵制。府兵制是指受田农民终身服役,平时务农,农隙训练,形成于西魏、北周时期,隋朝及唐代中期曾实行这种兵役制。
选官制度。“夫将者,国之辅也”,“国之命也”。将帅是军事人力的精英,历代政治家、军事家对此十分重视。古代军队确立了一系列选用官员的制度:世袭制、军功制、荐举制、武举制等。在同一时期,上述制度可能会数种并用、相互补充,共同达成对各级官员的选拔。世袭制起于先秦,至清朝八旗兵,历代多有实行。军功制,起于春秋,盛行于战国,如秦国用商鞅新法,定军功爵20级,规定军功大者封高爵、授高官,小者封低爵、授小官,无功者虽为宗室也不予封爵授官。从军功人员中选官升官,历代相沿,成为中初级武官(中国古代通常称军事指挥、管理人员为武官)的重要来源。荐举制,多用于高级将帅或特殊人才的选拔。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盛行,如孙武、吴起和孙膑等,都是通过推荐或自荐而任军队高级官员的。至明清时,也实行由州、县长官向中央推荐人才的制度。武举制,始于唐朝,是古代科举制中所设科目之一,专门用于选拔武官。到清朝时,武举制臻于完善,颁布了考试条例,规定武试分内、外两场:内场考武经,以《武经七书》为基本内容;外场考武功技巧,如骑、射、刀、枪等。
授职制度。在用将方面,《六韬》坚持“因能授职,各取所长”,认为勇敢的将领可以用之进攻而不用之固守,持重的可用于固守而不用于进攻,贪婪的可令其攻占而不可让其主持财物分配,讲信用的可让其坚守信约而不让其应付事变等。在用兵士方面,首先要辨才选才。为了选出合格的士兵,古代往往在招募时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入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早在战国时,魏国招募“武卒”就有如下的考试科目:“衣三属(即三层)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即箭囊)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即背负)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必须要“中试”,方能“取之”。我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戚继光认为:“兵之贵选,尚矣。”他根据多年带兵的经验,认为“第一切忌,不可用城市游滑之人……第一可用,只是乡野老实之人”。他还主张“必以胆为主”“第一选人以精神为主”,如果没有胆气,没有精神,“临事则怕死”,一切均不可取。古人强调根据个人情况分配岗位,配给武器。早在战国时,吴子就讲过,要“短者持矛戟,长者持弓弩,强者持旌旗,勇者持金鼓,弱者给厮养,智者为谋主”。检考制度。主要是指检查、考核武官业绩以定奖惩、升降的制度。检考官吏起于先秦,历代皆有,包括上计制、磨勘制和军政考选制。上计制盛行于战国至秦汉时期,是指必须把武官的军功即战场上的斩获刻于木简,上报国君,作为考核依据。磨勘制,是指唐宋建立的文武官员考核、升降的程序和制度。唐制规定,由州府和百司长官负责考核属下的功、过、行、能,分九等注入考状,待其任官年资期满,即依考状决定升降。为防止申报虚假不实,其考状须经尚书省吏部及各道观察使等官复验,是为磨勘。军政考选制,是明清考核、考察军政官员的制度。明成化二年(1466年)规定,凡武官,五年考选一次,逐级将考核情况造册上报,复奏定夺升降。清顺治九年(1652年),定军政考核六年一举;十一年(1654年)改为五年一举。京师和地方武官,皆以操守、才能、骑射、年岁四格考注。
教习制度。自古以来,军队就强调训练的重要意义。孔子说:“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也就是说,让未受训练的兵士去作战,就是让他们到敌人刀枪下去送死。管仲称经过训练的士兵为“教卒”“练士”,未经训练的士兵为“驱众”“白徒”。他认为:“以能击不能,以教卒、练士击驱众、白徒,故十战十胜,百战百胜。”根据史料记载,我国春秋时的晋国就已正式设立了军队的训练部门,负责全军步卒与驭手的训练。用兵之法,教戒为先。所谓“教”,就是“教之以礼,励之以义,使有耻也”。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方面的教育,然后才“习练”各种技艺,这其中首先是队列和阵法变化。所谓“戒”,就是戒之以典型、威之以赏罚,清楚宣布并讲解各种军令军纪,让官兵明确行动准则,令行禁止。明代军事家戚继光著作的《纪效新书》和《练兵实纪》,是我国古代论述练兵的最全面、最实用的著作;他于1572年组织的一次为期二十天约十万人参加的演习校阅,表明军事训练在我国已发展到较高水平。随着军事训练的发展,军事学校逐渐形成。早在公元270年西晋时就出现了训练军中诸将的教武堂。北宋庆历三年(1043年)创立武学,作为培养军事人才的场所,主要教授未授职的使臣、荫补的官将子弟,研习诸家兵法、历代用兵成败、忠义勇节和弓矢骑射术等。明代军事学校有了发展,设立京卫武学和地方各卫武学,训练年轻军官及继承武官禄位的子弟。
俸禄制度。古人认为:“兴师之国,务先隆恩。”即要兴军打仗,必多施恩惠,当时对作战勇敢的军人,是给予很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经济利益的。西周以前,奴隶主贵族把征战当作自己的特权,奴隶无权携带武器,也不能成为战斗中的骨干力量,因而军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很高,谓之“赳赳武夫”。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都实行了以军功授爵为核心内容的优待军人制度。以后的历代兵争战事,君主往往都要遣使慰劳军队,报告有功及伤亡情况,授予爵禄,给予尊荣,举行宴会奖励有功,劳赐死事之家,厚待勇士父母妻子等。尽管古代政治家和军事家都已认识到,优待将士、抚恤将士家属,是调整军队内部关系、辑和将士、巩固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但并未形成可以一以贯之的制度,制度的约束性远未树立起来,抚恤的推行主要取决于帝王等执政者一时的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