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实务全书:流程指导·操作要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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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融资租赁的性质与功能

第一节 融资租赁的性质

融资租赁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借贷资金运动方式,兼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双重性质,同时,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也有质的不同,融资租赁的性质就体现在这些不同之中。

一、融资租赁与商业信用

融资租赁和商业信用都是在未全部付清货款之前便取得了设备使用权,融资租赁与商业信用的分期付款在还款方式上也比较相似,前者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后者是买方向卖方分期支付货款,都是资金的分期支付,但两者属于不同的信用形式,具有本质区别。

(一)物件所有权不同

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表现为租赁合同,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有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而商业信用中分期付款的法律形式则表现为购买合同,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以前,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购买方。因此,融资租赁体现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分期付款体现的则是货款的延期支付。

(二)业务关系不同

就业务关系而言,融资租赁最少涉及三边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厂商。租赁公司是融资人,不是中间人,而商业信用则只涉及双边关系,即供货方和购买方的关系。

(三)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不同

在商业信用中,购买方购买设备,在取得设备所有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企业设备更新是依靠积累折旧来进行的。一般来说,企业按照固定的法定年限折旧,但是如果折旧没有提取完,设备已被淘汰,那么企业就要承担已提取的累计折旧与设备原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损失。而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对设备更新周期的预测来确定租赁期限,租赁期满后,再根据设备的更新情况决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由此可以降低风险。

(四)税收资源不同

由于设备所有权归属的不同,融资租赁和商业信用在税收待遇上也有很大区别。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设备归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享受投资税收优惠和提取折旧;承租人可以把租金计入税前费用,从而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在商业信用中,设备归购买方所有,因此由购买方提取折旧,在税收上享受买卖交易的待遇。

(五)信用范围不同

商业信用受企业业务范围的限制,只有该商品的供货方对该商品的购买方才能提供,业务单一,双方必须相互了解、信任,所以商业信用受商品种类、业务的地理区域的限制,其范围相对较窄。融资租赁的信用范围则不然,租赁机构作为租赁中介,它既连接租赁物件的产销方,又联系租赁物件的承租方。因此,不仅租赁的物种十分多样,地理范围也很广。此外,商业信用的范围受企业接触范围的制约,其空间跨度一般较小,而融资租赁由于体现了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进一步融合和渗透,不仅内容十分广泛,而且范围可超越国界。

二、融资租赁与银行信用

融资租赁和银行信用均具有融资功能,都能为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问题,但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融资方式不同

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时,企业融入的是设备的使用权,同时解决了设备购置资金的需求;而用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时,企业直接借入的是货币资金,并没有获得设备,只有通过购买才能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二)信用资金运动的形式不同

银行信用的运动形式是“货币—货币”,融资租赁的运动形式是“货币—商品—货币”,银行信用与融资租赁资金运动的起点与归宿虽然相同,但过程不一样,融资租赁是通过融物来进行融资,钱物结合比较紧密,更有利于保证专款专用。

(三)信用扩张能力不同

融资租赁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是对其规模和范围一种自然的限制,其规模只是全部商品所需资金的一部分,它不可能像以暂时闲置的资金为基础的银行信用那样,可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脱离再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再扩张。因此,发展融资租赁一般不会造成信用膨胀。

(四)融资限制和成本不同

在融资租赁中,企业通过出租人代为融资获得设备使用权,该设备不属于企业负债。因此,租赁不会导致负债增加,不会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也不会影响其偿债能力。贷款是企业对银行的负债,贷款的增加必然提高其资产负债率和降低偿债能力,为以后融资带来困难,而且银行的贷款规模直接受国家财政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制约,企业要想获得长期贷款,必须接受银行的严格审查,而银行的审查多侧重于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和现在的财务状况,稳定的老企业比发展中的新兴企业更容易得到贷款。

三、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

(一)租赁物件的选择权不同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而购置的,由承租人自行指定租赁物件和供货方;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自行购买物件,然后用于租赁。

(二)租赁交易的目的不同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融物是手段,融资是目的,承租人通过融物来解决资金不足,最后达到拥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在传统租赁中,主要是获得租赁物件的使用价值,而不注重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三)租赁业务的复杂程度不同

融资租赁过程至少包括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在财产租赁中,租赁和购买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交易,分别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四)租赁经营方式的不同

融资租赁绝大部分是由专业性的租赁公司或部门承办,而且大部分租赁公司还从事某一个或多个产业的租赁物件交易;在财产租赁中,由租赁物件的所有者经营,并非由专业性的租赁公司经营。

(五)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不同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租赁给一方,除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例外事项外,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退租;在传统租赁中,一件租赁物可以先后租赁给不同的承租方,中途可以解约、退租。

(六)租赁期满,对租赁物件的处理方法不同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优先以优惠价格购买租赁物件,获得其所有权;在传统租赁中,租赁期满后,如果不续租就要将租赁物返还其出租者,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