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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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澳门基本法》

(一)关于《澳门基本法》第118条赌业问题

我想说一说第118条关于赌业问题。澳门在回归之前,它的经济主要是靠赌业,赌业的收入占澳门经济的比重非常高。我们在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就面对如何对待赌业的问题。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体是不允许开赌的,但是澳门要继续实行资本主义,所以赌业还是要继续存在。那么怎么存在呢?这就要为今后澳门的长远发展来考虑。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主体当然不能够容忍赌业,而澳门作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的地区,是允许赌业的,但是允许是允许,不能够对赌业听之任之,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所以大家就认为这个赌业应该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己来掌握好,因此《澳门基本法》第11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这个“旅游娱乐业”,说白了就是讲赌业的事情。

这里特别强调,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政策,其中“根据本地整体利益”,就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特区自身的发展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刚才说到澳门特区在回归之前主要是靠赌业,特区成立之后,我们开始实行“一国两制”,澳门特区政府就需要根据自身的长远发展来制定相关政策。澳门回归后的前几年,赌业就有一定的发展,这几年,澳门特区政府和澳门同胞,都在考虑如何来发展特区的经济,试图使经济多元化。所以这方面政策由特区政府根据特区的整体利益来掌握。最近几年澳门特区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就明确了要使澳门成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发展定位,同时考虑到澳门过去被葡萄牙占领了400多年,与葡语国家接触比较多,就利用这一优势与葡语国家进行商贸,成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合作平台,所以是这样变化出来的。

(二)关于《澳门基本法》第125条保护文物问题

澳门这个地方建筑是很有特点的,不单是中式建筑,还有古老的西式建筑,中式的寺庙、西式的教堂、中西式的古老宅第和花园,无不反映出中西文化交流的特色。[2]既不同于隔壁的珠海也不同于海岸对面的香港,很有自身的独到之处。所以我记得《澳门基本法》第125条讲到澳门特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时,这一条里面的第三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我们当时在制定基本法的时候,是根据澳门的实际,对澳门当地的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一定要明确必须予以保护,之所以要保护,是因为其有自身的特点,是历史形成的。而且也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历史文物是在私人手中,所以还要保护文物所有者的权益。刚才我讲基本法的制定,不但反映“一国两制”,而且还切合澳门的实际情况,这些都是考虑到澳门实际的具体内容。

(三)关于《澳门基本法》第14条防务问题

澳门回归之前,社会有一些混乱,连续发生一些恶性案件,当时澳门特区筹委会很关注这个问题,敦促葡方在回归之前要把社会秩序安排好、维护好,不给特区留下一些难题。1998年7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希望澳葡政府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打击澳门恶势力的犯罪活动,切实改善社会治安状况,使广大澳门居民安居乐业,确保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

在上述背景下,考虑到一方面驻军是履行国防的需要,另一方面驻军也有利于支持特区维护社会治安,所以1998年9月18日,中央宣布在澳门特区成立后驻军。驻军问题,我认为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也是澳门回归后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实际上葡萄牙过去在澳门也有过驻军,只不过前几年撤走了,所以澳门驻军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正如《澳门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驻澳部队不干预澳门特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澳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需遵守澳门特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担负。[3]

最近“天鸽”台风给澳门造成极大灾害,根据特区政府的请求,中央批准驻澳部队在当地协助特区政府开展抢救工作,救助灾害,做得非常好、非常认真。驻军不管自己承受了多少痛苦,都能够忘记一切,全心全意把澳门建设好。当时我在报纸上看了这消息之后,深受感动。我们的驻军不仅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而且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这件事情使澳门同胞切身感受到国家对澳门的关怀和帮助。所以驻军是非常必要的。

(四)关于《澳门基本法》第15条“任免”问题

《澳门基本法》第1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对于其中的“任免”,我是这样理解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这里说的是一个法定程序,并不是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之前,由中央政府来任命由某个人来做行政长官,而是根据《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澳门特区产生行政长官人选之后,报中央政府来批准,因此就产生了任命问题,否则就无从任命。所以这一条我理解是讲法定程序,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要去主动任命某人去担任当地的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一个很重要的职务,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行政长官是特区的首长,是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要根据《澳门基本法》来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澳门基本法》“政治体制”章节里面已经说得非常清楚。所以中央在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时,就是根据《澳门基本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条件做出任命或者不任命其担任行政长官。中央的任命条件,是非常明确的,是在《澳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是人为拟造的。所以说第15条中的“任免”是实质性的、公开的,而且是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五)关于《澳门基本法》中未规定“双普选”问题

《澳门基本法》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来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一直在听取澳门同胞以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问题并非众人的要求,所以《澳门基本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六)关于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问题

《澳门基本法》第9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这里讲到的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我的理解是从字面看的,所谓非政权性,即凡是属于政权性的就和它不符合,因此非政权性的规定我认为是很明确的,不应该产生太多的争议。

对于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我个人来理解,非政权就是非政权。政府与这种机构之间,联系当然是有的,没有联系怎么能进行协作呢。只不过性质上不属于政权,如果是政权性的那就不是受政府委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