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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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的确定

1989年11月20日,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

序言

一、历史背景,中葡联合声明,澳门问题的解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和澳门的稳定与发展

第一章 总则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五、澳门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护私有财产权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

九、语言、文字

十、区旗、区徽

十一、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章 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四、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八、中央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权力

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有权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十、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十一、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批准手续问题

十二、某些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的适用问题

十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等行为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澳门居民的定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自由

五、人身自由

六、住宅不受侵犯

七、通讯自由和秘密受保护

八、迁徙、旅行、出入境自由

九、宗教和信仰自由

十、选择职业自由

十一、诉诸法律和法院的权利

十二、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十三、婚姻自由、自愿生育的权利

十四、享有私有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财产被依法征用时得到补偿的权利

十五、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福利受法律保护

十六、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十七、依法保护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尊重其习惯和文化传统

十八、保护在澳门的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十九、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地位

二、行政长官资格

三、行政长官产生

四、行政长官任免

五、行政长官职权

六、咨询机构

七、廉政机构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组织形式

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资格、产生和任免

三、行政机关职权

四、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第三节 立法机关

一、立法机关的组成和产生

二、立法机关成员的资格和任期

三、立法机关的职权

四、立法机关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立法机关主席、副主席产生办法和职权

六、立法机关会议召集和立法程序

第四节 司法机关

一、法院、检察院的组织

二、法院、检察院的职权

三、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四、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任免

五、评政审计机构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关系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的司法互助关系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员

第五章 经济

一、财政税收

二、货币金融

三、对外经济贸易、自由港、单独关税地区、国际贸易协定

四、工商业

五、娱乐业

六、航运和民用航空

七、土地契约

八、劳工

第六章 文化与社会事务

一、教育、科学技术、文化

二、宗教

三、专业资格

四、社会服务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社团与中国其他地区有关组织的关系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社团与外国有关组织的关系

第七章 对外事务

一、参加与澳门有关的外交谈判

二、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签订协议

三、有关国际协定在澳门的适用问题

四、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五、同外国或外地区互免签证问题

六、在外国或外地区设立官方、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

七、外国或外地区在澳门设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一、本法的解释

二、本法的修改

第九章 附则

原有法律的延续和原有证件、契约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