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是指权利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要求妨碍实施人以积极行动去除构成妨碍的物件或者其他事项,以确保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受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权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要求造成该危险者消除危险状态。
(4)返还财产:是指在侵占他人财产或者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该财产权利人得请求不法占有者返还该财产。
(5)恢复原状:是指权利人要求使受毁损的财产等在物理性能或者价值等方面恢复到受损害前状态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6)修理、重做、更换。修理是指对交付的标的物去除瑕疵,使其达到质量要求。重做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重新制作标的物,以达到约定的要求。更换通常发生在买卖合同中,更换已经交付但是存在瑕疵的标的物,以达到约定的要求。
(7)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得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同时主张。
(8)赔偿损失:是指责任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可以适用。
(9)支付违约金:合同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做出约定。在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时,守约方可依据约定主张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权利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权利人请求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对权利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使其名誉特别是社会评价得以恢复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11)赔礼道歉:是指权利人请求侵权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权利人道歉,以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以下几种情形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客观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现象,如台风、地震、洪水等;也可能是某些社会异常现象,如战争、罢工等;还可能是政府行为,如在合同订立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即指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造成加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三是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是为了防止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免遭侵害;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该限度为足以制止侵害行为;五是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三,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他人较小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有危险发生,这里的危险来源范围很广,可以是自然灾害,也可以是动物侵袭等;二是危险正在发生,具有紧迫性或者现实性;三是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四是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即没有其他的选择;五是避险对象针对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六是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牺牲的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七是该抗辩事由不适用职务上或者业务上有特殊义务的人,比如消防员有灭火的义务。
《民法典》为了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坚决的支持,引导民众敢于见义勇为,在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自愿救助行为。其基本含义是:一个行为人出于高尚的目的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即使给被救助者造成了一定损害也要豁免其责任。另外为了使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总则编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例如,2017年,沈阳康平县一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休克,药店经营者孙先生及时对老人进行心肺复苏按压,老人恢复意识后被送往医院最终获救,但是因心肺复苏被压断12根肋骨,老人遂将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孙先生自愿救助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造成损害系救助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故孙先生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