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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代理制度。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的一种制度。但有些行为,根据总则编规定,是不得代理的,一类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比如结婚、离婚、设立遗嘱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一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比如演出、讲课等。

代理的类型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代理权基于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产生,不仅需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职务关系等基础的法律关系,还必须由被代理人作出授权。法定代理,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一种代理形式。法定代理的代理权产生不是基于授权,而是法律直接规定。其主体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以及对特定财产有管理资格的人,如总则编中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清算人的规定等。

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根本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二是越权代理,即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予权限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即被代理人的授权因代理事项已经完成、期限届满等原因已经终止,而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但是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与本人有着特殊关系,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相对人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后果的制度。常见的情形有,公司授权代表已经离职,但公司未能向相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致使相对方与该前员工基于之前的交易习惯签订合同,由于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员工仍然有代理权,故该合同对该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也可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