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百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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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簡單的施政方式

在獲得倫敦首肯後,港府選擇通過理民府官來管治新界,理民府官的職責包括處理一般事務、管理土地,兼掌警察和民事裁判權。補充的條例令土地擁有權符合中國法律和習俗,可以依法執行,各鄉村和分區則交給他們的領袖管治,由理民府官和警察密切監督。(64)到了1910年,行政、司法和警務工作的安排已經固定下來,之後一直沿用至1950年代。(65)

駱克注意到並獲倫敦認同的「巨大差異」,由於港府以不同的行政和法律體系來治理香港的市區和鄉郊,變得更加鞏固。不管是好是壞,這種情況往後幾十年會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