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由于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对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由于某些当事人知识的欠缺、认识上的错误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也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应用
17.如何处理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本法规定了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的四种处理方法。
(1)重新协商。
重新协商是指当事人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通过再次协商的办法重新达成协议。经过重新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因而是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集体合同就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这样就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保护,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约定不明而规避本来应该承担的义务。
(3)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该付给相同的报酬。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在协商不成而又没有集体合同规定作依据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在工资支付中对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者应该给付相同的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劳动条件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基准法具有替补性的原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如果对劳动条件等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等标准自动适用于劳动基准法即国家立法关于劳动条件的有关规定以能够给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保护。
配套
《劳动法》第46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4、56、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