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关系学系列教材国际政治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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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主权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主权是历史的产物。作为一种理论,国家主权观念出现于16世纪的欧洲,并最终在西欧被奉为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进入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以后,国家主权理念扩展到整个世界。与此同时,随着国际社会中超国家因素的不断出现,传统主权观念受到质疑。探索国家主权的产生与发展,对于理解国家主权的意义至关重要。

国家主权在其历史进程中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为国家主权的萌芽时期。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从人类社会产生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是国家主权的准备时期或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薄弱;人类生活分散;人类活动地域有限;整个社会视野狭隘。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权力发生了两次重大变化:一是国家权力的产生。人类踏入文明社会以后,国家产生了,也相应出现了国家的权力,这时国王或皇帝至高无上。二是在欧洲社会步入中世纪以后,民族国家(主要指欧洲)处在罗马教皇的统治之下,国家权力从属于“教权”。

欧洲在公元5世纪末期进入中世纪。中世纪的欧洲并未形成如中国那样高度集权的帝国体制,经济上也未形成统一的市场。欧洲封建君主们不断地与拥有较大封地、行使较多权力的封臣们发生冲突。教俗封建公国提出了棘手的续任权问题。诸城市国家有时结成像伦巴第联盟和汉萨同盟那样强大的组织。它们都以自己为中心。同时还存在一股与它们相对抗的势力,即正在为实现一个以罗马教皇或者以查里曼及其继任者“罗马”皇帝为首的统一的天主教世界而不懈奋斗的势力。这些互相冲突的势力错综交织在一起,使政治生活中产生了各种水平的同盟和联盟,它们无限多样、不断变化。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前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466页。

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资产阶级很快意识到民族国家与“神圣罗马帝国”在统治权上的分歧,迫切需要建立维护其既得利益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因得到资产阶级的支持而不断壮大。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标志着资产阶级和民族国家的胜利。在这次会议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民族国家主权原则得到认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和巩固了各个民族国家在各自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地位。

由此可见,国家主权正是为了冲破中世纪神权的专制压迫,为理顺当时西欧社会围绕最高权力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之前,这期间国家拥有权力,也存在国家主权观念,但不存在法律意义上国家主权问题。国家主权是各国通过一定的国际会议或签订契约并相互确认彼此拥有不受侵犯的最高权力时才产生的。

第二个时期,从1648年至1945年,是国家主权的初步发展时期。“自从1492年哥伦布远航美洲使东西半球会合之时,全球化就已经开始了。”李慎之:《全球化与中国文化》, 《美国研究》1994年第4期,第126页。人类从此用全球性的视野观察世界,欧洲的殖民扩张是这一时期国际政治的主要特点。正是在这一时期,人类社会进入近代,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拥有支配其臣民的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的基本含义被确定下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从此,在一国领土内,国王至高无上不仅是事实,而且具有法律依据。

主权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历史范畴,经历了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在主权的萌芽阶段,为了反对教会、君主和封建行业协会的专制统治,这时的主权主要强调在国内的最高权威,即国内主权。程琥:《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第32页。民族国家成为一种抵抗专制主义压制权力的象征。

伴随国家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主权从对内主权发展到对外主权,即主权在国内的最高权威发展到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立自主和平等参与。国家主权也从不可分割发展到可以分割。在16、17世纪,一般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到18世纪以后,则出现了国家主权是否可以分割的争论。极具权威性的《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国家有完全主权的国家和部分主权国家的区别暗示主权是可以分割的。”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第1册第1分册,第93页。其实,近代的民族国家一产生,其主权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限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明确指出所有缔约国“有义务保持和遵守本条约的规定,任何违法者应被视为和平的破坏者”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国家主权在这里受到了国际法的约束。

从19世纪到20世纪,国际关系日益密切,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交往和合作空前增多,传统的国家主权思想已经受到挑战,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有限制的主权或者说有条件的主权。程琥:《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第33页。主权在确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是指政治独立和国家安全,这是“第一代主权”。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确认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2条更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不得以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王铁崖等编:《国际法资料选编》,第863—864页。

第三个时期,即1945年以后,是国家主权全面发展时期,是殖民体系开始瓦解、全球变得相互依赖的时期。随着全球国家间关系变得日益密切,国家主权的有限性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不少国家在它们的宪法中为了国际合作的利益而明文规定对它们国内主权权利的限制。这些规定的大意是,国家的某些主权权利和权力在有关国际组织中可以受到限制,或者可以授予或者转移于国际组织”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册第1分册,第94—95页。。国家主权也从第一代主权发展到第二代、第三代主权。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逐渐独立,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基本解决。基于其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要求将主权范围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谋求经济主权,这是“第二代主权”。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联合国以法律文件肯定了经济主权,从而扩大了国家主权的内涵。进入20世纪90年代,鉴于国际文化互动和文化交融的日益密切,文化侵略和文化霸权问题引起了大多数国家的重视,投射到主权层面,即文化主权概念的提出,这是“第三代主权”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页。

国家主权的演进表明不同时代背景下主权某一内涵的相对突出,经济主权的提出并不等于独立和安全已不重要,同样,文化主权受到重视更不表明主权的政治和经济内涵被弱化,相反,经济安全和“软”主权问题的提出,表明在文化主权时代,经济主权和政治独立问题也在同时发生着变化,主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内涵的互动和结合,构成了国家主权的完整内涵。同上书,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