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均田制的起源
(一)日本学者关于均田制起源于“征服”说
将北魏视为“征服王朝”的日本人田村实造等,单纯从胡族“征服”这一历史条件追溯均田制的起源。他们认为:“脱离了作为胡族征服国家的北魏王朝固有的历史条件,均田制产生的原因就无从谈起(田村实造《均田法的系谱》、宇都宫清吉《为把握中国古代中世史的一视角》)。特别被认为是均田制前驱的徙民政策和计口受田制,是北魏国家初期,在征服中原及其附近地区的过程中,一方面为了摧毁征服地的抵抗势力,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大量的劳动人口充实京畿附近土地的需要而产生的。在这个政策的基础上,如果不是以强化了的国家权力为前提,均田制大概是无法实现的。”推行均田制,当然要靠国家权力,徙民和计口授田更是如此。但是,均田制下的所有制关系以及授田办法,沿袭的是秦汉以来的制度,这在传世典籍中——特别是在近年新出土的简牍资料中有踪迹可寻,“征服王朝论”者无视这一事实,却一味放大胡族统治造成的社会历史的变化,故意抹杀中国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北魏王朝在统一北方战争过程中向代京地区实施强制徙民,并实施计口授田,这与统一北方后,在各地实施的均田制并无直接联系,这一问题将在下面论述。西晋末年,匈奴、鲜卑、羯、氐、羌等少数民族首领乘乱在北方建立割据政权,所谓十六国中的胡族作为统治民族,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或略高于建立北魏的鲜卑拓跋部,或与之相当,但都不曾实施均田。这说明均田与当时的胡族“征服”并无必然联系。
谷川道雄也认为:“从有关均田制的研究来看,认为均田制是太武帝统一战争时期兴盛的计口授田制的延续的看法,是目前最有力的观点。对于北魏国家农业管理政策史上从计口授田到均田制的发展连续性的观点,我没有异议。”同时他又从中原土地制度发展史本身探索均田制的根源,认为“这种(自耕农)世界的再建,是从前汉董仲舒以来就存在的课题,然而汉一代所有的限制大土地所有制政策最终都失败了。可是三国以后出现了新特色,在限制大土地所有的同时,又出台了对小农的给田政策,从屯田到占田,从课田到均田的发展,都是证明。毫无疑问,计口授田制也是其中一环”。应当说,他探索均田制起源的后一种路径是正确的,不过说三国以后才“出台了对小农的给田政策”,则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近年出土的秦汉简牍证明了,井田制的计口授田政策一直在延续,只是由于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使得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不断遭到侵蚀。由于将对小农给田政策推后至三国时期以后,而这时又有士族门阀的形成,于是谷川氏又提出均田制源于士大夫的理念的观点。“士大夫所应具备的那种轻财重义形象,即对自己财产的恬淡、俭约、止足、救济等生活道徳,与其土地所有方式不能说是绝对无关的”。谷川道雄认为均田制“是这种士大夫理念的政策化形式、体制化形式”。李安世等汉族士大夫向北魏统治者建议实施均田制,当然与他们的理念有关,他们的理念不是别的,正是传统的儒家理念。这种理念将上古社会理想化,因此士大夫们一直致力于恢复井田制,因为他们认为在这种制度下,社会矛盾得以缓和,统治得以巩固,因此这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这是两千多年来士大夫一直固守的传统理念,六朝士大夫也不例外,他们并没有创造一种与这种传统理念有本质区别的、如谷川道雄所说“农本主义”理念。
(二)“离散诸部”不是解散部落组织
唐长孺先生力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探索均田制的起源,但是他忽视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一直是以天然形成的共同体为基础的理论观点,把见于《魏书》卷八三《贺讷传》的“离散诸部,分土定居”说成是拓跋统治者解散与氏族相联系的部落组织。他文章中写道:
均田制度是在拓跋族入侵时施行的,它和拓跋族内部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大家都知道在拓跋珪统治时代才开始解散与氏族相联系的部落组织,“离散诸部,分土定居”。拓跋珪和他的兄子拓跋嗣曾经两次把战争中的俘虏或被迫迁移的人民定居在代京附近地区,实行计口授田制。
唐先生在这里把“离散诸部,分土定居”解释成拓跋珪统治时代开始的“解散与氏族相联系的部落组织”,先生在同一篇文章中论及“解散与氏族相联系的部落组织”时,更引申出居住在代京地区的“三十六国九十九姓”,“他们的部落、氏族组织在同时趋于瓦解”的结论:
《隋书》卷三十二《经籍志》称“又后魏初定中原,军容号令,皆以夷语”。所谓夷语,也即是鲜卑语。可以证明鲜卑语是流行于边境的语言。一种语言之被各部落所接受,便标志着超越于部落组织的共同体正在产生。而且所有部落在拓跋珪时已定居在一定的地域上。《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云:“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说着同一的鲜卑语的三十六国九十九姓大体上居住在这个范围的内外,他们的部落,氏族组织在同时趋于瓦解,地域性的公社开始形成。
天兴元年(公元398),拓跋珪称帝(道武帝),定都平城(山西大同)。他在位期间,拓跋部由中衰走向强盛。为了削弱那些曾经挑战其地位的各部族势力,拓跋珪将他们分散于平城地区,实行“分土定居”。例如他使雁门繁畤富商莫含之孙题“与将军王建等三军,讨慕容宝广宁太守刘亢埿,斩之。徙亢埿部落于平城”。这些鲜卑部落被散居于平城是供拓跋统治者“使役”的,“太祖时,分散诸部,唯高车以类粗犷,不任使役,故得别为部落”。像高车这样“不任使役”者,其部落被安排在平城地区以外;那些可供使役者,则分土定居于平城周围。《魏书》卷八三《贺讷传》载:
及太祖讨吐突邻部,讷兄弟遂怀异图,率诸部救之。帝击之,大溃,讷西遁。卫辰遣子直力鞮征讷。讷告急请降,太祖简精骑二十万救之。遂徙讷部落及诸弟处之东界。讷又通于慕容垂,垂以讷为归善王。(讷弟)染干谋杀讷而代立,讷遂与染干相攻。垂遣子麟讨之,败染干于牛都,破讷于赤城。太祖遣师救讷,麟乃引退。讷从太祖平中原,拜安远将军。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讷以元舅,甚见尊重,然无统领。以寿终于家。
据《魏书》卷二《太祖纪》,“吐突邻部”作“叱突邻部”。太祖讨该部是在登国四年(公元397)二月癸巳,正值拓跋珪复国初期。贺讷是贺兰部酋长、拓跋珪的舅父。他虽怀异图,但其甥拓跋珪在其危难之时,两度伸出援手。后来,贺讷随道武帝拓跋珪平定中原,拜安远将军。“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似不能解释为“解散与氏族相联系的部落组织”,因为上引《贺讷传》明确记载,拓跋珪讨叱突邻部时,贺讷兄弟是“率诸部”救援的。这表明贺讷不仅是贺兰部酋长,而且还是以该部为核心的一个部落联盟的首领。
周一良先生指出:“太祖之分散诸部固有例外,且粗犷难驯不列为编民者又不止于边徼之高车而已,如并、肆、汾、晋、冀、定、安诸州之山胡,蜀、丁令莫不皆尔,其变叛史不绝书。”即使已“离散”的各部,其氏族、部落组织也仍然存在着。本书“导论”中已详细论证过,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时期,天然形成的共同体——血缘共同体一直是人们占有土地财产的前提和基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组织可能被改编、重组,但不可能完全被取消。恩格斯在他的名著《马尔克》中论及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时曾说过:
有两个自发产生的事实,支配着一切或者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制。日耳曼人的情况也是如此……当他们占领莱茵河以东和多瑙河以北这一带新领土的时候,也受到了这种划分的支配。各个部落在这个新地区里定居下来,但这不是任意的或偶然的,而是像西泽所明白指出的那样,以部落成员的亲属关系为依据的。亲属关系较近的较大集团,分配到一定的地区,在这个地区里面,一些包括若干家庭的氏族,又按村的形式定居下来。
鲜卑人在代北这一新占领地区定居同样不会是任意的和偶然的,而是按血缘关系定居,是“诸部分土定居”,而不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分土定居。正如王仲荦先生指出的:他们“也是受着这一部落中氏族关系的组织方法所在地支配的,每一个部落占有一块一定的土地定居下来”。定居以后,“不听迁徙”也是说诸部不得随便迁徙。处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鲜卑各部族,其成员不存在单独迁徙的问题。当时,人们如果脱离了共同体,就意味着丧失一切,当然也就丧失了生存的客观条件。“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是说定居以后,君长大人服从国家调遣,如同编户齐民一样。
鲜卑诸部分土定居以后,氏族、部落组织仍然存在,天赐五年(公元408)拓跋珪为其子绍杀害,“于是朝野凶凶,人怀异志。肥如侯贺护举烽于安阳城北,故贺兰部人皆往赴之,其余旧部亦率子弟招集族人,往往相聚”。分土定居以后的贺兰部之所以能迅速重新集结,正是因为他们原来的血缘组织还存在。否则,如果部众已分散至各处,在没有先进通信工具的情况下,短时间如何能重新集结在一起?
各部定居平城周围以后,为了削弱部族势力,北魏统治者规定部族成员皆称“代人”,而不复称某部人。《魏书》卷二七《和跋传》载:
和跋,代人也,世领部落,为国附臣……太祖宠遇跋,冠于诸将。时群臣皆敦尚恭俭,而跋好修虚誉,眩曜于时,性尤奢淫。太祖戒之,弗革。后车驾北狩豺山,收跋,刑之路侧。妻刘氏自杀以从。初,将刑跋,太祖命其诸弟毗等视诀,跋谓毗曰:“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各相勉励,务自纂修。”令之背己曰:“汝曹何忍视吾之死也!”毗等解其微意,诈称使者,亡奔长安,追之不及。太祖怒,遂诛其家。后世祖西巡五原,回幸豺山校猎,忽遇暴风,云雾四塞。世祖怪而问之,群下佥言跋世居此土,祠冢犹存,其或者能致斯变。
和跋自分土定居后,世居五原之豺山,他临刑时嘱其弟“就耕良田,广为产业”,看来他们早已放弃游牧,转而从事农业生产,并且形成和发展了土地私有制。但是和跋“世领部落”,说明定居后尽管发展了私有制,部落组织也仍然存在。
“离散诸部”,这的确是北魏历史上一个尚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田余庆先生近年对此发表了新见解,他指出:
离散部落,是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开拓帝业时期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关于此事,史籍直接提及的只有三条材料,都是语焉不详。中外史家力图探明究竟,但毕竟限于史料,难于细说——我认为,即令道武帝曾在某个时候有过离散部落的号令,即令有此具有定居条件的小部落俯首接受过这一号令,所谓离散部落也不只是这样奉命行事的内容。离散部落首先是拓跋部对被征服部落的一种暴力强制,一个持续的对抗过程。道武帝为建立帝业而奋斗,重要的对手是几家强大的后族,即贺兰部、独孤部,还有慕荣部,他们的部落离散都不是简单的遵令而行。也许贺兰部、独孤部终于被分割离散了,才促使一些较小的、有定居条件的、住牧地与拓跋部接近的部落接受离散的处置。
“即使”“也许”云云,都是假设,但是田先生试图通过贺兰、独孤等部个案,对离散诸部问题的探讨得出这样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离散部落首先是拓跋部对被征服部落的一种暴力强制,一个持续的对抗过程。”关于此事,田先生还指出:“史家多认定离散部落是一种具体的、统一的、规整的法令行为,按照这个标准,索证就更不容易。”看来直至目前,还没有哪一位历史学家能够证明北魏曾经实行过这样的“离散诸部”。既然如此,我以为首先应当重新检讨的,是对史籍的理解是否有误。
(三)诸部“分土定居”与徙民“计口授田”是不相关的两件事
鲜卑诸部在代北实现定居以后,经过北魏道武帝拓跋珪、明元帝拓跋嗣和太武帝拓跋焘三代60多年(公元386~451)的征战,基本上统一了北方,结束了西晋灭亡以后的乱局。不过,当初他们并无在北方建立统一政权的明确目标。《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载:
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弊,兵革并起,民废农业。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初,登国六年破卫辰,收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牛羊四百余万,渐增国用。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
北魏统治者早就懂得“经略之先,以食为本”,以此落实在行动上,最初是单纯以抢劫手段筹集给养。然后才开始通过掠夺充实后方,在此基础上恢复、发展后方根据地的生产。他们先是掠夺牲畜、人口,充实代京周围地区。平定今河北地区的后燕政权以后,起初还是从这一地区迁徙大量人口充实代京。后来随着在河北地区统治的逐渐巩固及统一北方事业的进展,他们又将代京“发展”模式,扩展应用于河北。在战争时期,拓跋统治者后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通过对其他地区的掠夺和破坏实现的。
兴屯田开始于道武帝拓跋珪时期。登国六年(公元391)十一月,匈奴刘卫辰“遣子直力鞮寇(魏)南部。己卯,车驾出讨。壬午,大破直力鞮军于铁岐山南,获其器械辎重,牛羊二十余万。戊子,自五原金津南渡河。辛卯,次其所居悦跋城,卫辰父子奔遁。壬辰,诏诸将追之,擒直力鞮。十有二月,获卫辰尸,斩以徇,遂灭之”。据《通鉴》卷一〇七晋太元十六年(魏登国六年)末记事:“十二月,珪军于盐池,诛卫辰宗党五千余人,皆投尸于河。自河以南诸部悉降,获马三十余万匹,牛羊四百余万头,国用由是遂饶。”胡注:“汉地理志五原郡成宜县有盐官,唐盐州五原县有乌、白等池盐。宋白曰青、白盐池在盐州北。”魏兴屯田的地区即刘卫辰原有的统治区域,其地在河套以北,故称“河北”。拓跋珪战胜刘卫辰,获大量马匹、牛羊,说明卫辰部众原来多是从事畜牧业的。他们的牲畜即是生活资料,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牲畜被夺走了,为了求生存,他们不得不转而垦荒种田。此即塞外屯田的背景。“太祖征卫辰,仪出别道获卫辰尸,传首行宫,太祖大喜,徙封东平公,命督屯田于河北,自五原至棝阳塞外,分农稼,大得人心。”东平公仪是一位军事将领,统领一支方面军。拓跋珪命他“督屯田”,实际上就是以军队监督刘卫辰的降众从事农业生产。所谓“大得人心”,也就是降者感激拓跋统治者的不杀之恩。
天兴元年(公元398)拓跋珪平定了以中山(河北正定)为中心的后燕政权。后燕统治区是传统的农业区,境内的汉族和内迁的其他民族都从事种植业。拓跋统治者征服了这一地区,最初同样无长远打算,仍然是以掠夺为满足,与对待刘卫辰部不同的是,这次主要是掠夺人口:“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这36万农业人口及10多万百工伎巧是作为拓跋统治者的战争成果被掳掠至代京地区的。他们被迫迁离长期定居的故土到塞外垦荒,这些“新民”的生产活动是在鲜卑八部帅监督之下进行的。八部帅要监督成千成万的“新民”,当然不可能事必躬亲,而是通过其统帅下的鲜卑部众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存在民族压迫。
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开始的强制移民充实代京之事,至魏太武帝拓跋焘时期继续进行。始光三年(公元426)十一月戊寅,拓跋焘率轻骑二万袭击夏国赫连昌,“至其城下,徙万余家而还”。关于北魏统治者从夏国——今陕西、特别是富庶的关中地区大肆掳掠的暴行,《魏书》卷九五《铁弗刘虎传附赫连昌传》有这样的记载:
时冬至之日,昌方宴飨,王师奄到,上下惊扰。车驾次于黑水,去城三十余里,昌乃出战。世祖驰往击之,昌退走入城,未及闭门,军士乘胜入其西宫,焚其西门。夜宿城北,明日分军四出略居民,杀获数万,生口、牛马十数万,徙万余家而还。
被拓跋焘迁徙到代京的万余家夏国居民,还算幸运,因为在他们之外还有许多人被掠为“生口”,这些人处境形同牲畜,因此与被抢夺去的牛马统计在一起。
强制移民一直持续进行了很长时间。太武帝太延元年(公元436)秋七月,己卯,“(乐平王)丕等至于和龙,徙男女六千口而还”。太延五年冬十月辛酉,“车驾东还,徙凉州民三万余家于京师”。《通鉴》卷一二五,宋元嘉二十四年(魏太平真君八年,公元447)正月记载:“魏人徙定州丁零三千家于平城。”《通鉴》同卷次年二月癸卯又载魏主“徙河西离石民五千余家于平城”。直到正平元年(公元451)三月己亥,拓跋焘“南伐”归来,“饮至策勋,告于宗庙。以降民五万余家分置近畿。赐留台文武所获军资生口各有差”。皇兴三年(公元469)“五月,徙青州民于京师”。
从各地被强制迁移至代京地区的“新民”,虽与生口有别,但其处境究竟如何,看一看《魏书》卷二八《刘洁传》关于敕勒新民悲惨处境的记载亦可窥见一斑:
敕勒新民以将吏侵夺,咸出怨言,期牛马饱草,当赴漠北。洁与左仆射安原奏,欲及河冰未解,徙之河西,冰解之后,不得北遁。世祖曰:“不然。此等习俗,放散日久,有似园中之鹿,急则冲突,缓之则定。吾自处之有道,不烦徙也。”洁等固执,乃听分徙三万余落于河西,西至白盐池。新民惊骇,皆曰“圈我于河西之中,是将杀我也”,欲西走凉州。洁与侍中古弼屯五原河北,左仆射安原屯悦拔城北,备之。既而新民数千骑北走,洁追讨之。走者粮绝,相枕而死。
敕勒新民仍维持着自己的社会组织,他们的组织称为“落”。被徙往河西之前,新民已被北魏统治者视为“园中之鹿”,迁徙之后,他们感觉是“圈我于河西之中”。总之,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丧失了人身自由的群体。被强迫迁移到代京地区的各族“新民”,处境也不会比敕勒新民更好。太武帝拓跋焘延和三年(公元433)二月戊寅,诏曰:“朕承统之始,群凶纵逸,四方未宾——故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离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朕甚愍焉。”统治者自己也承认百姓生存状况极其艰难,这些从事农业生产的百姓,绝大多数都是汉族或汉化的其他少数民族,其中很多是被强迫迁徙至代京地区的。
“新民”被强制迁徙至代京,没有土地财产、没有耕牛和生产工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如何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呢?《魏书》卷二《太祖纪》载:天兴元年(公元398)“二月,车驾自中山幸繁宫,更选屯卫。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给“新民”耕牛,对他们计口受田之前先要“选屯卫”。“屯卫”应是新民屯田的监督者。《魏书》卷三《太宗纪》又载:永兴五年(公元413)秋七月“奚斤等破越勤倍泥部落于跋那山西,获马五万匹,牛二十万头,徙二万余家于大宁,计口受田”。“八月癸卯,车驾还宫。癸丑,奚斤等班师。甲寅,帝临白登,观降民,数军实。曹龙降,执送张外,斩之。辛未,赐征还将士牛、马、奴婢各有差。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这些被强制迁徙的农民,有了土地、耕牛和农具是否就可以生产呢?不然。人们要进行生产,除了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构成生产力之外,还摆脱不了特定的生产关系。这些农民从北魏统治者那里得到土地、耕牛和农具,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与统治者结成了一定的生产关系:他们依附于北魏统治者,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在八部大人监督下从事生产。这样的生产方式既不是普通的租佃制,更不是自耕农的小生产。他们已经变成了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人身自由的北魏国家的屯田客。“计口受田”其实是“计口而田”,也就是每个成丁必须为国家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计口交给新民的土地,新民无权拒受、拒耕。
日本学者堀敏一否认代京地区“计口授田”的新民身份低下,他说:
计口受田民不仅分得土地,而且还得到农具和耕牛,由于一切的生产手段都必须依靠国家,所以不难想象其自立性之低,但是从这些情况中直接推测征收率高和身份低下都是危险的。
既然“自立性”低下,为什么不能推测其身份低下呢?堀敏一先生举出前燕慕容皝实行的政策证明北魏的计口受田民“征收率”不高。但是“征收率”不高,主要不是由于统治者的仁慈,而是因为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必要劳动所占比例高,要维持再生产,统治者必须让劳动者留有足以养家糊口的生产品。至于说到被迁徙者所受待遇不同,也不能证明“新民”的身份并不低下。文献明确记载这些被迁徙者是“吏民”,即其中包括官吏和平民两类,他们虽然都是被强制迁徙的,但拓跋统治者自始就没有将二者混同对待。后来有出任县令、郡守甚至宰相者,原来都是“吏”而非“民”。迁徙之后“民”是“新民”,“吏”则在拓跋政权中继续任职。“吏”受到的待遇与“新民”的社会地位无关。堀敏一先生还探讨计口受田民是否归州郡管理,并以此推测其身份。据《元和郡县志》卷一四《河东道·云州》载:
(云州)战国时其地属赵。其后武灵王自代至高阙为塞而置云中、雁门、代郡,今州即秦雁门郡地,在汉雁门郡之平城县也——汉末大乱,匈奴侵边,自定襄以西云中、雁门、西河遂空。曹公鸠集荒散,又立平城县,属新兴郡,晋又改属雁门。晋乱,刘琨表封猗卢为代王,都平城,后魏道武帝又于此建都。
平城、代郡自战国时期起,已设置郡县。汉末匈奴侵边,居民逃散,但曹操“鸠集荒散,又立平城县”,说明北魏在此建都时,当地是有汉族居民的,但历经荒乱,人口稀少,也是必然的。北魏以各地被俘掠的民众强制迁徙到这里,称为“新民”,表明他们与原驻民在身份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最主要的还在于“新民”不归州县管理。
被强制迁到代京“畿内”的汉族和其他各族新民,他们中的大多数起先是作为屯田客(或屯田民),在鲜卑部族君长大人监督下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当地隶籍州县的原驻民不同。监督新民的鲜卑八部或“八国”虽然也不属州县,但新民也并未融入鲜卑社会。那些最早被强制移居代北的农民,经过近百年之后,在太和九年均田令颁布后,其后代才又被授予田地。《魏书》卷三三《公孙表传附邃传》记载可以为证:
(公孙)邃,字文庆。初为选部吏,以积勤,稍迁南部长。敷奏有称,迁南部尚书,赐爵范阳侯,加左将军。高祖诏邃与内都幢将、上谷公张倏率众讨萧赜舞阴戍。后高祖与文明太后引见王公以下,高祖曰:“比年方割畿内及京城三部,于百姓颇有益否?”邃对曰:“先者人民离散,主司猥多,至于督察,实难齐整。自方割以来,众赋易办,实有大益。”太后曰:“诸人多言无益,卿言可谓识治机矣。”
要正确解读这条史料,首先应当弄清楚公孙邃此次与皇帝及太后对话的大致时间。据以上记载,(公孙)邃与上谷公张倏率众讨萧赜舞阴戍是发生在对话以前,而此役时间可考。《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载:
明年(南齐永明四年,魏太和十年,公元486),边人桓天生作乱,虏遣步骑万余人助之,至比阳,为征虏将军戴僧静等所破。荒人胡丘生起义悬瓠,为虏所击,战败南奔。伪安南将军辽东公、平南将军上谷公又攻舞阴,舞阴戍主辅国将军殷公愍拒破之。
关于桓天生事件的时间,另据《南齐书》卷二六《陈显达传》载:
(齐永明)五年,荒人桓天生自称桓玄宗族,与雍、司二州界蛮虏相扇动,据南阳故城。上遣显达假节,率征虏将军戴僧静等水军向宛、叶,雍、司,众军受显达节度。天生率虏众万余入攻舞阴,舞阴戍主辅国将军殷公愍击杀其副张麒麟,天生被疮退走。
以上关于桓天生事件的记载,均出自《南齐书》,但时间却有永明四年和五年之差异。《魏书》卷七《高祖纪》则将此事系于太和十一年五月:“诏南部尚书公孙文庆、上谷张伏千率众南讨舞阴。”看来此事应不晚于永明五年,即北魏太和十一年(公元487)。上引公孙邃与孝文帝及冯太后的对话发生在太和十一年之后,但又在太和十四年九月癸丑太后驾崩之前。北魏迁都洛阳是在太和十八年,这也就是说,这个对话是发生在南迁之前,因此对话中提及的京城仍然是指代京,畿内也是指代京周围地区。
皇帝发问之后,公孙邃回答说“先者人民离散,主司猥多,至于督察,实难齐整。自方割以来,众赋易办,实有大益”,说明皇帝并不是问“方割”“于百姓颇有益否”?如果是这样,岂不成了答非所问。所以我以为校点本的断句值得商榷。韩国磐先生引用这条资料时是这样标点的:“比年方割畿内及京城三部于百姓,颇有益否?”皇帝和太后所说有益、无益,都是指将畿内及京城三部割给百姓,对北魏统治是否有益,公孙邃也正是针对这样的问题回答的,所以太后称赞他“识治机”。
“百姓”就是指代京地区的新民。“先者人民离散,主司猥多”,是说在“方割”以前,这些被迁移到代京地区的各族人民,分别隶属各部管辖,政出多门,不能统一督察。“自方割以来,众赋易办”,显然是说“方割”对北魏统治有利。
“方割”应是指上疏提出实行均田的李安世所说的“量地画野”,即按井田制的办法“计口授田”,将这部分土地从“畿内及京城三部”割出。也就是说这部分土地和人民不再隶属鲜卑部族管辖,而是隶属北魏朝廷。北魏有南部尚书,主管境内南部州县事务。公孙邃当时正任此职。皇帝和太后问他治理畿内汉人的情况,说明“方割”以后,畿内汉人也归南部尚书管辖。至此,代北的汉族(包括汉化的各少数民族)才按照均田制受田。韩国磐先生说:“实际上,这次方割畿田,就是京畿均田的开始。就是将农民所耕一定数量的田地,以露田、世业田的名义分配给他们自己,而征收定额的租调。”韩先生对畿内“方割”的解释是正确的。但是韩先生说北魏将方割畿内的“这种办法推行全国,从而产生了均田制”,则是对史实的误判。如前述孝文帝、文明太后与公孙邃关于“方割”的谈话是发生在太和十一年之后——即使发生在同一年,则也是均田诏下达两年之后,何况那次谈话有可能更晚。怎能证明畿内“方割”先于均田诏下达呢?如不能证明“方割”先于均田诏,又怎能证明均田是畿内“方割”推行全国呢?其实从时间顺序看来,北方各地的均田并不是“畿内均田”的推广,相反,是北魏在北方各地实施均田,取得经验之后,才推广至畿内。
王仲荦先生虽然认为均田制是代京地区土地制度的推广,但其观点与唐长孺先生稍有不同,他说:
拓跋宏就是综合了北魏的“计口受田”和西晋的占田法这两种过程而在北中国实施均田制度的。这种带有公社性的均田制度,所以能够在北中国树立起来,这是由于当时“土广人稀”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因为这些北中国的无主荒地和牧场,都是掌握在国家的手里,主权是国家的,所以拓跋宏于太和九年在北中国推行均田制时,也必然会先在这种无主荒地和牧场上建立起农业生产组织来,然后把这种带有公社性的均田制推行整个北中国地区的小农农村。
如前所述,北魏早期在畿内实施的“计口受田”是国有土地上的军事屯田。屯田与均田制下虽然都有计口受田,但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在屯田制下,屯田客耕种的是国有土地,“计口受田”是为了计算其劳动量,为了竭尽所能耕种规定数量的耕地。在这种制度下,农夫没有自己的经济。均田制的计口受田,不论永业田还是口分田都是交给农民自主经营的,农民有独立的经济。很明显,屯田制比起均田制是更为落后的经营方式,体现的是更为落后的生产关系。那种认为“均田制乃是畿内国有土地制度的推广”的观点,实际上是认为一种在局部地区实行的落后的生产关系,可以在更广大的范围内取代相对先进的生产关系。
拓跋统治者实行的“计口受田”是针对代北地区的汉人及汉化各族的。“分土定居”则是北魏统治者安置和控制鲜卑诸部族的措施。代京地区的“新民”与鲜卑诸部民众社会地位不同,二者分别处在各不相同的社会群体中,不可能按照同一标准“计口受田”。鲜卑部族定居之后是否“计口受田”以及如何受田,文献并无明确记载。如果他们定居并转而从事农业生产,只要血缘组织仍然存在,受田即是氏族、部落的“内政”,北魏统治者只能是将土地划归各部——此即“分土定居”,部族成员自行分配耕地,处在这一发展阶段上各个民族都是如此。
(四)北朝-隋唐实施均田制的历史渊源
均田制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渊源。井田制遭到破坏以后,秦汉魏晋诸王朝一直没有放弃计口受田。无论是《睡虎地秦简》还是《张家山汉简》,其中都有关于秦汉时期受田宅、名田宅的法律条文。而《晋书·食货志》则有关于占田的规定。何谓“占田”?“名田,占田也”,反之,占田也就是名田。说明西晋的占田之制与汉代的受田宅、名田宅之制是一脉相承的制度。西晋短暂统一,其后晋室南渡,北方再度陷入分裂、割据。拓跋氏统一北部中国以后,自北魏中期开始,均田制在北方地区实施了260多年。而南方自东晋以来则并无均给民田之制。均田制与西周井田制一样,其法理依据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尽管绝大部分的耕地“先已在民”,统治者仍然坚持要履行向臣民授田的法律手续。“授田”是统治者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体现。一个王朝衰落到无力履行对百姓“计口授田”,也就表明统治者已经无力维护自己的最高所有权了。因此,放弃计口受田之制,对统治者说来,是一种不得已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北魏统治在北方获得巩固后,开始实行均田,李安世正是借鉴了历史上的井田制及其后实行计口受田的各类田制,提出均田建议的。他上疏称:“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其实这段话的意思,也就是郑玄所说“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杜佑在《通典》中阐述了对于谷物、耕地与人口的看法:有耕地才能有粮食,有了粮食统治才能稳固,才能向被统治的人民征收赋税。因此“量地”——国家掌握耕地数量,这是历代统治者都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东汉建武十五年(公元38)“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度田——量地并不容易,郡守、地方官从中作梗,“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茍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刺史、太守这些地方官以度田为名,连同农民的庐舍、房屋也计算在内,以便增加赋税,从中捞取好处。为了保证度田得以进行,光武帝不得不杀掉一批破坏此事的地方官,足见此事对东汉统治是如何重要。李安世上疏提及“邑地相参”,郑玄也说“地邑民居必参相得”,其意都是指居民聚居的“邑”,有相应属于它的土地。杜佑解释《周礼·地官·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谓:“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李安世上疏提及的“井税”,即井田制下那样的赋税制度,他指出这样的制度已经推行很久了。“田莱之数,制之以限”,是说计口授田和占田的制度。李安世上疏建议实施均田,是在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他提出的根据,都是周秦以来中原地区固有的制度。
均田制下的计口受田与前代不同之处,即在于将农民的受田分为“桑田”和“露田”两部分,然而贺昌群先生也找到了两者的历史渊源。他的《汉唐间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均田制》一文追溯露田、口分田的起源说:
仲长统是汉献帝时人,当时许多地旷民稀的未耕垦的中等土地,常被豪家势族侵占,不遵守政府规定的限田数额,他建议应当把所有未耕垦的草地,尽收为官田,便宜计口授与有适当劳动力可以进行耕种的农民。可见汉末公田被大地主占有者所侵占,当时汉政府所控制的国有土地很少;又可见草田的性质和露田、口分田相同,都属于公田,是由政府掌握,在一定条件下计口授给的。
贺先生在同一部著作中又追溯桑田、永业田的起源说:
司马朗以为井田制既破坏了,土地为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所占有,成了他们的“累世之业”,封建政权就必须承认这个历史事实。如果假借其它名义,政府要把土地从占有者手中横夺过来是很难的,必然造成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这是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大土地占有者的一个矛盾,但北魏、隋、唐的田制、田令中终于不得不对这个既成事实让步。所以太和九年下均田诏说:“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这样看来公田制中的世业田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司马朗在世时的汉、魏之际。
司马朗生当东汉末,卒于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享年47。他曾建议曹操恢复西周的公、侯、伯、子、男五等分封之制,“又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司马朗所谓“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是指井田制破坏以后,直至东汉末大乱以前。本篇开头所引《后汉书·郭丹传》载,郭丹生当西汉末,卒于东汉明帝永平五年(公元62),享年87。郭丹传中提及范迁妻要求迁“可余奉禄,以为后世业”。其后范迁代郭丹为司徒,二人当是同时代人,他们在世早于司马朗150多年。可见作为私有财产的“世业”早已存在。先生将口分田和世业田的起源追溯至两汉时期,是正确地解释了均田制的起源。
均田制不同于从前的限田、名田之制,此制将民田分为口分田和永业田两部分,承认私有财产早已存在的社会现实,这不仅是统治者对大地主的让步,也是承认了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拥有少量耕地要求的正当性,从而有利于官民冲突的缓解和社会生产的恢复。区分“永业”“口分”,这里既有对周秦、两汉以来受田、名田和占田制度的继承,又有适应社会现实情况的新发展。明人胡翰即称均田制为“口分永业之制”:
李安世在魏太和中,其得君非华夏之主也,其得民非归马牧牛之时也,以魏国之大,独能均其土地、审其经术、差露田、别世业,魏人赖之,力业相称。北齐、后周因而不变,隋又因之。唐有天下,遂定为口分、永业之制而取以租庸调之法。
追溯口分田与永业田的历史渊源,的确可以发现两者并不完全是均田制之下的新发明、新创造,而是中原地区土地制度史自身演变的结果。近年发现的秦汉简牍资料,进一步证实了贺昌群先生对均田制起源的解说是正确的。不过,北魏实行均田制虽然沿袭了历史上公田制的口分、世业之制,但这是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承认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的沿袭。均田制不仅是对大土地所有者的让步,同时也是对小土地所有者的让步。“从北魏中年到隋末唐初的一百三十多年中,尽管大族豪强地主的经济、政治力量曾经有过起伏,但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均田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的分量逐渐增长。”
在贺昌群的北方均田制起源于“本土”说,越来越获得更有力证实的情况下,主张均田制起源于拓跋“入侵”说的唐长孺先生,对自己的学术观点也有所修正,例如我们从其晚年的著作中可以看出有了调和“入侵”说与“本土”说的意图。唐先生说:
对于均田制的推行,在拓跋族政权看来,乃畿内计口受田等部族旧制的推广;而在李安世等汉族臣僚看来,却是对汉代限田以及西晋占田课田制的沿袭。一如三长制的推行一样,按照李冲等的看法,不过是传统乡闾制度的恢复,然而按照拓跋统治者的观点,则类似于拓跋珪时代的离散部落氏族皆为编户。
如果拓跋族政权真的视计口受田为“部族旧制”,那么,此制在鲜卑诸部族中的施行就应有踪迹可寻,然而传世文献却不见有这样的记载,反之,出土的汉简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却有“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的记载,西晋的占田也有计口受田的规定,这是井田制以来的传统。至于说三长制的推行“类似于拓跋珪时代离散部落氏族皆为编户”,也同样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将“离散诸部”解释为“离散部落氏族”,并无史实根据,这一点已见前述。均田制和三长制的实施,是北魏历史上的既成事实,李安世、李冲等汉臣官僚与拓跋统治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或只是推测其有不同看法,史学研究则应当考察究竟何者更符合客观实际。如果仅将不同的看法摆出来而且互不否定,岂不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