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章 律师如何高质量地完成会见
主讲|袁诚惠[1]
整理|杨浥晨[2]
感谢大家,辛苦了!课程从早上8点多一直到晚上,安排得特别好,为什么?越辛苦越好,这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工夫,即在任何外部条件的影响甚至干扰下,都能够良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有人经常开玩笑说“刑事辩护是个体力活儿”,某种角度上讲确实是这样。但我想,刑辩工作除了是一个体力活儿之外,它还是一个能很好地锻炼人的意志的工作。比如有些律师已经从业多年,可能是做民商事业务,或者做非诉业务、公司法业务,其中有一部分长期从事其他业务领域的律师也做过刑事辩护,但做了一次就再也不想做了。我本人接触到的比较常见的理由是:“那次我办的一个刑事案件,去看守所会见,去了以后才知道什么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在看守所环境之中,一次就觉得不想做这样的工作。”而我的感受恰恰相反,我特别愿意做这样的工作,为什么?不论是做律师,还是我们报考法学专业学习,进入法学的学科门类,最初都是因为法律人经常会提到的正义、公平、客观、公正这些在大量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的学术著作中出现的词汇,我个人的感受是,这些词汇在刑事辩护中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最为全面。刑事案件中,律师以自己的一己之长救人于危困,这种工作的价值是无法用经济价值去衡量的。明朝吕坤在《呻吟语》中讲:“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我第一次听到这句话就觉得很震撼,说得真好。什么情节、什么事情最能打动我们,当我们看电影、电视剧的时候什么事情让我们落泪?我相信有几类:一类是爱情、亲情故事,还有一类是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一些冤狱故事,在那样极端的情况下,人性或丑陋,或高尚,或卑鄙,或闪光,能够让我们看到极致的状态。我们进入这样的状态之中,能够凭着自己的努力,凭着专业、技能帮到人。这样的工作即使苦一点、压力大一点,是否值得?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今天我讲会见这部分内容。提到会见,我相信学员们在网络上有时会看到一个词——“会见难”,但作为律师,我会更多地想到“会见重要”。
所谓的会见难,更多地表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那如何理解会见重要呢?刑事辩护几乎所有的重点工作、重点程序环节都与会见有关,是离不开会见的。只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被羁押的状态,律师就要去看守所会见或者到指定的居所去会见,通过会见过程才能接触到嫌疑人本人。而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的很多案件中,阅卷能看到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完整、真实地反映所有案件情况。有一次我和一位律师合作(很优秀的律师,但不是刑辩专业律师),他希望能够接触刑辩,我们阅完卷之后,那位律师就认为嫌疑人是个坏人,有好多罪名。我能听得出来,他感觉嫌疑人就是一个应该被判处刑罚的人,应该是一个坏人,认为这个辩护太难了。我说不一定,我们要会见,会见很重要,为什么?虽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既应当对有罪和罪重的相关事实予以关注和侦查,同时也应当调取和关注无罪、罪轻的证据。但实际工作过程中,基于工作的角度,更多的侦查人员关注的其实是有罪和罪重的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不客观、不中立的行为。因此,我认为律师会见,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发现真相,至少是局部的真相,要不带有色眼镜去看待嫌疑人和案件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高质量地完成会见,在和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逐步发现对他有利的事实,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刑事案件的很多重要工作,都需要通过会见这个连接点来完成。阅卷过程中就要会见本人,核实相关的案情。开庭之前也一定要有多次会见,与当事人进行良好、充分的沟通。律师应当对案件有良好的把握,并且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指导,把当事人培养成一个能顺利完成庭审、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要让被告人了解庭审程序,清楚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平静地、理智地处理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的问题,依法为自己辩护,以及配合律师完成良好的辩护。这些工作都需要在会见过程中完成,这也是其他工作环节无法替代的,尤其是在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会见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如何争取会见机会
会见工作的第一步,是如何会见。一方面是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如何克服和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会见必须有相关的文书以及手续。比如近亲属的委托手续,也就是委托书,还有身份关系证明等。
法律规定什么人可以为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本人和近亲属。刑事案件中近亲属的范围和民法规定的范围明显不同。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相对较宽一些,刑事案件中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些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有权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当然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比如有些人在被羁押之前已经预判出自己可能会被羁押,或者在被羁押之前找律师进行过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提出如果被羁押,希望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事先可能签有委托书,这也是可以的。
关于近亲属委托律师时的身份关系证明问题,嫌疑人一旦被羁押,最初羁押场所的相关工作人员通常会对嫌疑人的身份关系进行核实,比如基本身份信息、近亲属的身份信息以及和相关人的关系等。律师在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只要释明是什么关系,同时出具身份关系证明即可。如果是夫妻,结婚证可以证明身份关系,或者户籍信息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户口簿也可以证明身份关系,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关系证明也可以证明。如果是其他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通常是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的身份证明,分管户籍的相关科室都可以出具证明。
办理了第一次会见之后,一定要注意,见到当事人后要让他本人签署委托书,因为有些看守所理解为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后,本人未在授权文书上签字、按手印意味着不同意委托该名律师,这可能导致之后办不了会见手续,无法会见了。这是基本的常识问题,稍加注意就可以了。
二、实际工作中:会见不了怎么办
实践中可能存在不能会见的情形,比如目前案件没法会见、办案人员正在提审、需要联系办案机关取得书面同意才能会见,或者同案犯相关的工作与律师的会见工作冲突等。
首先律师要有心理上的准备,不管遭遇到怎样的障碍,都不应该轻言放弃,做到自己没有问题、依法依规、敢于坚持,锲而不舍地努力争取。
做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这样,在这样的心理准备之下才有可能具体完善你的行为,包括怎么解释、怎么解决具体问题。如果接待人员说你的案件会见需要审批,那么事实上确实是需要审批吗?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办。律师应该对会见的相关法律规定烂熟于胸,哪些案件需经批准,哪些案件无须批准,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限要求等,都要能准确地把握。
作为律师,我们应该确保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的、合规的,也符合人们所谓道德评判标准中的行为准则,首先做到自己没有问题,行为妥当,才能敢于坚持,做锲而不舍的争取。
所谓会见难,其实也没有传说中那么夸张,大部分正常案件、非敏感案件、非重大案件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律师只要手续齐全就能会见,这是更常见的情况。
三、及时会见的重要性
及时会见通常会对案件辩护效果产生巨大影响,否则,既影响辩护效果,对心急如焚的家属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我办理过的一起案件,嫌疑人在北京市某看守所羁押。这个案件的嫌疑人是某银行的领导,我中午在电话中与家属沟通完,下午就去会见了。会见过程中,我们详细、全面地为她提供了法律帮助,提示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讲解了涉嫌罪名的详细法律规定,包括什么叫内幕交易,什么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等,这是最典型、正当的法律帮助,让嫌疑人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后,知道应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来,该案件的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我们的及时会见,收获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
四、见到当事人后该怎么做
律师会见当事人,是要去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不是去聊天,更不能做违规违纪或者有风险的行为。绝大部分看守所会见室的墙壁上会直接贴着相关管理规定,比如会见过程中不得传递物品,不准抽烟,不准传递火柴、打火机等。律师会见时,一定要遵守管理规定,尤其是不能私自传递物品。如果因为一些违规违纪或者不规范行为而导致无法会见或者最终影响辩护效果,就得不偿失了。对此,律师应当向嫌疑人家属解释清楚相关规定。有时一些小事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比如律师和嫌疑人一起抽烟、传递纸条,即便纸条没有实质性内容,与案情也无关。之后律师在开庭前准备再次会见时,看守所却通知不准会见,理由是之前该律师会见时有传递纸条行为,要暂停会见,待审查之后再通知何时能会见,这无疑会对开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会见中,律师还应当把握好分寸。有些律师就简单处理,会见十几分钟就结束了;与之相反的是让当事人放开了说,不限制、不引导,不帮助当事人进行合理表达。律师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辅导,这样才能在客观上对当事人产生有利的效果。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让其能够形成正确的理解,并且敢于坚持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也知道如何坚持,这个很关键。一个年轻律师、一个初学者,实在不知道怎么办时,可以详细讲解法条。讲解法条本身是种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故意伤害罪怎样规定、故意杀人罪怎样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对某些重要诉讼程序的规定等,这对当事人非常有帮助。做了基本解释之后,要详细询问当事人在律师会见之前的审讯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等,让当事人如实、客观地回忆,尽可能多地、尽可能准确地向律师复述之前提审过程中所述的内容以及笔录的内容。这个过程是为了掌握侦查人员在针对哪些问题进行侦查,以及关注了哪些情节。了解当事人回答了什么,怎么回答的以及怎么形成的笔录,以便于辩护律师准确地把握侦查机关目前掌握的案情,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依法进行法律帮助。
详细、准确地讲解法律规定时,要让当事人听懂。比如对于抢劫罪,需告诉当事人什么情况下构成抢劫,在什么情况下处罚会加重,什么情况下会从轻、减轻处罚,哪些是法官可能考量的情节,详细地讲到当事人全听懂为止,同时律师要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动态、眼神、表情、想说什么等。再如受贿,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首先要有犯罪故意,故意才可能构成此罪。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知道,是不会构成受贿罪的。在律师的讲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不知情,那是不是就属于法律上说的没有犯罪故意?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定要告诉当事人没有犯罪故意,明确不符合本罪之定罪特征,一定要客观。之前如果有因误解等产生的不实口供,一定要纠正过来。
之所以说会见工作极其重要,是因为这个环节能把审理、阅卷、取证等工作和当事人本人衔接起来,并且能够通过其本人提供的相关案件信息,帮助律师更好地辩护,最终达到被告人和律师配合默契,共同完成一次高质量辩护的效果。
五、会见中的风险问题
关于工作风险问题,刑辩工作中风险比较突出的,一个是会见,一个是取证。比如,一位初做刑辩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在手上画了个圈,圈里写了一个“扛”字,说话过程中手时不时地扬起来,以便嫌疑人能看到。这个行为肯定是有问题的,不能这么做。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既要注意法律风险,又必须能够切实帮到当事人。像那种手上写字的做法,既害了自己,也无法真正帮到当事人。但如果律师仅仅注意自己的工作风险,而忽略或减弱了对当事人法律帮助的力度,也是不可取的,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依法维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应当结合案情,为当事人详细、全面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当注意的事项。在能够明确某个重要的行为特征或事实明显对其有利的情况下,会见现场就要敢于正面向其强调和解释。要明确告诉当事人应该坚持对其有利的事实,这样做既是合法的,也是应该的。律师在明知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依然不敢做无罪辩护、不敢提供正面支持,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也是辩护能力缺乏的表现。
六、刑事辩护的意义
刑事辩护是诉讼律师所有专业领域业务中最值得去做的,因为人是无价的,自由、生命、尊严不能用金钱来衡量。钱没了还可以再挣,一个人失去自由或者被错误地判决死刑,国家赔偿是无法完全弥补的。刑事辩护关乎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它是一个“救人的工作”。
关于刑事辩护工作的风险,我认为它的风险其实没那么大。有人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我认为正好相反,常在河边走的人反倒不湿鞋,因为他知道风险在哪里。就像被电死的人通常都不是电工,电死的往往是放风筝的、爬电线杆的。另外,刑事辩护工作确实对专业度要求很高,是对综合能力的一种挑战。再者,从价值角度来讲,我认为“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这个工作很值得去做,如果没有很多人关注刑事辩护,没有人愿意为之奉献、奋斗是很悲哀的事情。有些人认为社会司法现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好像又都与自己无关。其实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做一些正面的事,推动法治进步,才会有更多的和谐与光明!
注释
[1]袁诚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总所执委会主任、诉讼仲裁部主任。
[2]杨浥晨,炜衡大学生刑辩训练营第一期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