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研究内容
除绪论外,本书共分八个部分。
(一)诉讼地位
本部分首先对学界关于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法律文本的分析和域外做法的借鉴,结合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所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能并不完全相同,因而在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进行认定时,应区分不同的诉讼阶段,并以检察机关所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础进行具体分析。
(二)受案范围
本部分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以我国现行规范为依据,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当前规范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在解决现有规范冲突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不同类型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并合理界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起诉主体
本部分以现行规范为基础,对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的“地域”和“级别”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不论是上级检察机关“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管辖”,还是“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都缺乏明确、具体、规范的操作标准,应通过赋予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修正和完善指定管辖制度、在起诉主体上实现“两诉”衔接等方式,解决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诉前程序
本部分首先对诉前程序的目的、价值、性质等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以现行规范为依据对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类型化为基本思路对诉前程序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探索。研究发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立时间较短,相关规范也比较简单与模糊,其基本程序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要真正激活诉前程序,一是要总结试点经验,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对诉前程序进行类型化重构;二是要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五)起诉条件
本部分首先对我国不同时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当前立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不仅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益诉权设置了障碍,而且不利于发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区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六)审判组织
本部分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组织为研究对象,对于普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组成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当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组织尚存在部分改革措施合法性不足、人民陪审员专业性不强、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应依法审慎设立环保法庭、提高人民陪审员专业化水平、建立各类审判专家委员会以及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组织中吸收民事法官。
(七)调查核实权
本部分通过对现行规范的分析,对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要科学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必须以检察机关所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础,对检察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调查核实权进行分别规范。
(八)结案方式
本部分主要对撤诉、调解以及判决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案方式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第一,在撤诉方面,现有规范不仅对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规定存在冲突,而且对检察机关行使撤诉权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缺乏规定,应以诉的利益理论为基础,对不同诉讼阶段检察机关撤诉权的行使进行具体规范;第二,在调解方面,现有规范笼统而抽象,既未充分考虑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也未对调解时间、调解人员以及对调解协议的监督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应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明确检察机关处分权行使限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第三,在判决方面,主要基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针对责任承担方式、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内容涉及惩罚性赔偿和创新性责任承担方式、既判力的扩张及其限度以及移送执行、替代执行措施的采取等方面。
[1]段明学:《检察改革论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第55页。
[2]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就对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规定。
[3]《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4]该解释共分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定,内容涉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应该遵循的原则、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管辖、证据调查、审判组织、检察人员职责、上诉及执行等。第二部分则专门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内容涉及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立案登记、诉讼请求确定、撤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
[5]彭真:《彭真同志在讨论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稿)联组会议上的讲话》,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第一辑),1984,第66页。
[6]张友渔:《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法学研究》1982年第3期。
[7]刘华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8]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9]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10]江国华、张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11]杨雅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12]汤维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机制》,《检察日报》2017年6月22日,第3版。
[13]孙洪坤、陶伯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东方法学》2013年第5期。
[14]张卫平:《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清华法学》2013年第7期。
[15]对于行政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权优先于检察机关的具体论述,参见宋宗宇、郭金虎《扩展与限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白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牛颖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法定机关”解读》,《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16]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17]参见黄忠顺、李琛《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探求》2013年第4期。
[18]牛颖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法定机关”解读》,《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19]参见宋宗宇、郭金虎《扩展与限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白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20]冯凯、张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理论导刊》2015年第8期。
[21]王杏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3日,第5版。
[22]白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