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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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作品在整个法律图书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是读者喜闻乐见的一种法律图书类型。邹兵建的《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一书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对十个刑事案例1进行学术探究,在案例类作品中独具一格,因而值得向读者推荐。

目前我国法律图书市场中的案例类作品可以分为不同层次,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案说法。以案说法属于较低层次的案例类作品,具有普法的性质,即通过一个或数个典型案例说明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因为法律规定具有抽象性,一般公众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案例是具体的,而且案情具有生动直观的特点。因此,借助于个别案件可以将复杂难懂的法律规定以一种通俗易懂的方式呈现给读者,由此起到普法的作用。以案说法的案件类作品面对的是一般公众,它并不是一种理论读物,可以归属于普法类作品。二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以疑难案件的定性为内容的理论论述,其功能在于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疑难案件,也称为难办案件,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因而需要借助于刑法理论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疑难案件提供理论根据。因此,案例分析的主要讨论对象是案情,并且站在办案人的角度厘清案情,提出对疑难案件定罪量刑的分析意见。三是案例研究。案例研究在理论层次上要高于案例分析,它采用某种理论分析工具,对案件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考察,揭示这些案件所折射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从而为此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理论指导。显然,案例研究并不局限于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而是着眼于司法规则的提炼和学术观点的检验,因而具有较高的学术性。以上三种案例类作品也正好对应了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在法律颁布初期,需要普及法律知识,在这个时期,以案说法类案例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效应,因而此种案例书籍大行其道。此后,随着法律实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疑难案件,案例分析的书籍正好满足了为司法机关办理疑难案件提供理论根据的需求,因而案例分析的书籍具有较大的需求量。只有在法治发展到较高的程度,法学理论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准,案例研究的作品才能进入法律学术市场,与其他理论型法律图书一起提升一个国家的法学学术水平。

邹兵建的《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一书,从书名就可以看出,是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案例进行研究的著作,因而虽有案例研究之名,事实上则是以案例为线索写成的刑法教义学的理论著作,可以归之于案例研究的作品类型。在本书中,邹兵建选取了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由此展开刑法教义学的考察。在本书导言中,邹兵建认为,收入本书的案件都可以归入疑难案件的范畴。更为准确地说,它们都属于弱意义上的疑难案件。具体来说,这些案件可以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是热点案件,包括江歌案、唐山烧烤店打人案、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余金平案、赵春华案、李昌奎案;第二类是指导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臧进泉案、杨延虎案、施某某案。上述两类案件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曾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或者对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邹兵建在本书的案例研究中采用了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因而具有较强的学术性与理论性,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案例类作品,这是值得嘉许的。

刑法教义学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刑法知识形态,从内容上来看,刑法教义学具有相对于法律文本的抽象性和理论性,因而接受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当然,德日学者在阐述刑法教义学原理的时候,也都引述了某些案例,这些案例除了癖马案,大多是所谓的教学案例。例如德国学者罗克辛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引述的雷劈案、失火案、山羊毛案等,日本学者大塚仁在《刑法概说(总论)》中引述的血友案等。这些案例虽然有其出处,但在引用的时候被学者改写了案情,是专门为教学需要而编撰的案例,因而被称为教学案例。教学案例具有案情简洁、问题清晰的特征,对于论证刑法教义学中的某个理论问题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因而在刑法体系书中被广泛采用。当然,这些教学案例的功能在于论证某个刑法教义学原理,因而具有以案说理的性质。就此而言,教学案例难以独立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

在本书中,邹兵建采用的是真实案例,并且这些案例大多有司法判决,这就为这些案例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例如本书第七章论述的于欢案,以辱母情节引起公众关注。于欢案激活了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对于此后处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案件起到示范作用。于欢案的一审判决否定本案存在防卫前提,因而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本案的两审判决结果相差悬殊,为探讨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极佳的素材。在本案的研究中,邹兵建围绕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问题展开刑法教义学的论述。邹兵建指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实际实施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的强度。其中,‘明显超过’是指在给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上,前者比后者至少高出一个档次;并且,在判断前者是否超过后者的过程中,存疑有利于防卫人。”在此,邹兵建对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以及存疑有利于防卫人的判断原则的论述,已经超出了于欢案的范围,对于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基于对必要限度的理论考察,邹兵建对于欢案的防卫过当判决提出了质疑,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虽然足以制止故意伤害,但是不足以制止非法拘禁,因而在整体的意义上,于欢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达到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既然于欢的防卫行为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其强度当然就不可能超过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由此可见,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更遑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书的这一结论显然不赞同于欢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因而本案的研究超越于欢案的局囿,上升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教义学研究的程度,这是值得肯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邹兵建将本书的案例研究区分为两种类型,即针对案例的研究和关于案例的研究。其中,针对案例的研究与具体案件的关系较为紧密,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的司法文书展开分析,具有很强的个案研究色彩。关于案例的研究与具体案件的关系较为疏离,具体案件的作用通常仅体现为在文章的开端引出有待阐释的大前提,以及在文章的结尾作为研究结论的适用对象。

针对案例的研究属于个案性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因而案例是论述的主线,并且也是最终的归宿。针对案例的研究虽然是以个案为中心展开的,但它不同于案例分析的主要特征就在于作者采用了刑法教义学原理作为分析工具,因而它不是一种就案论案式的论述,而是以刑法教义学为分析方法的深入探究。例如本书第五章论述的赵春华案,涉及刑法教义学的数个知识点,例如枪支的认定、持有的判断、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而且,在讨论赵春华案的时候,邹兵建还突破个案,收集了包括赵春华案在内的23个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样本,在类案的层面对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考察,由此把握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共同特征,以此为突破口揭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偏差。因此,针对案例的研究无论是在法律层面(立法与司法)还是在学理层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关于案例的研究是以案例为线索的刑法教义学研究,此类研究其实是在案例研究的名义下展开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其旨趣完全不同于针对案例的研究。在本书中,关于案例的研究集中在指导案例的研究性论述中。我国的指导案例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判例,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点或者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拘束力的司法规则。因此,在指导案例中,案件本身只是一种载体,重点在于司法规则。这些司法规则确立以后,需要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由于这种研究是通过案例达成的,因而可以归之于案例研究的范畴。例如,本书第八章论述的臧进泉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涉及的是诈骗罪中的处分意思问题。处分意思关系到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它本身就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争议问题。臧进泉案的裁判要点指出:“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裁判要点,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采用处分意思必要说,如果行为人没有处分意思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对此,邹兵建结合本案的裁判理由作了深入的解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分内容其实是一篇探讨诈骗罪的处分意思的论文,只不过问题是从臧进泉案引出的,并且本案的裁判理由对处分意思必要说的判断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论证,由此而为邹兵建对处分意思的刑法教义学论述提供了案例素材,使得这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实践性。

本书中的案例研究主要采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但个别章节采用了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此外,本书的内容除涉及刑法适用问题以外,还涉及证据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刑民交叉问题,这对邹兵建来说是一种考验。应该说,在本书中邹兵建对相关案例的精准把握和流畅论述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虽然本书是一部以案例研究为内容的作品,但其理论水平已经超越了大部分学术专著。本书的部分内容此前在微信公众号中流传过,当时就令我十分惊艳。现在这些案例研究的文章经过整合,以著作的形式正式出版与读者见面,我十分期待本书能够给读者带来美好的阅读体验。

是为序。

陈兴良2

谨识于三亚领海寓所

2023年2月7日

1 本书第一章论述的江歌案是一个附属于故意杀人案的民事侵权案,虽然该案本身不是刑事案件,但也与刑事案件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