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要研读
一 《条例》总体框架
《条例》共9章42条,明确了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定位、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对团员教育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式、团员的激励和评价、团籍、团员组织关系和流动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团员教育管理信息化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团组织的工作责任和支持保障措施。
二 《条例》制定的原则
1.突出政治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的重要指示,强化团员政治身份要求和先进性导向,着力构建以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团员教育主体内容。
2.坚持改革导向。针对团员教育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释放改革信号,强化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3.体现实践成果。注重与团内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充分体现团的十八大以来“全团抓思想引领”“全团抓基层”“全团抓学校”、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全面从严治团、基层团组织改革综合试点等工作实践成果,吸收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有益探索,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
三 团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要求
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必须按照党的要求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特别是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在总结团员教育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团员队伍建设需要,《条例》明确要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作为团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团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努力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同时,《条例》从爱国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教育、团员意识教育、素质技能教育等方面,规定了团员教育的基本内容和目标要求。
在工作方式上,《条例》明确提出综合运用组织生活、学习培训、主题团日、仪式教育、实践教育、推优入党、组织关怀等多种手段和载体,构建一体化日常团员教育管理体系。通过常态化、系统化的工作,引导团员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珍惜团员身份,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体现先进性。
四 《条例》围绕新时代加强团员先进性建设提出的创新举措
围绕新时代如何加强团员先进性建设这一重大课题,团的十八大以来,全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条例》提出了一些具有标志性、牵引性的改革措施。比如,对“团员激励和评价”设立专章,结合团的荣誉激励机制改革,提出综合运用入团激励、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推动团的激励转化为团员青年的政治认同、组织认同;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团员群体的思想认知水平和行为特点,围绕理想信念、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意识、精神状态、作用发挥等维度,提出探索开展团员先进性评价。比如,为引导团员在履行义务中增强团员意识、在道德实践中培养奉献精神,提出探索改革团费制度。比如,着眼推动学校团的活动向社会延伸、提升团员的社会化能力和各领域团员大局贡献度,对实践教育的内容方式和作用发挥载体予以明确。比如,结合全团推进“智慧团建”系统建设实践,对“团员教育管理信息化”设立专章,明确注重应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
五 团籍管理、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团员档案管理等问题的相关规定
团籍是指团员的资格。严格团籍管理是团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需要明确的是,停止团籍是对团员团籍的管理手段,不是组织处置,也不是团纪处分。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团员组织关系是指团员对团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团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团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有效防止团员失联、失管,结合近年来“学社衔接”工作实践,《条例》对理顺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在实践中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反映比较集中。《条例》明确了团员档案应主要包含的材料,规定团员档案应当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团员档案遗失、不完整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适应信息化管理需要,《条例》明确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以新发展团员为重点,建立团员电子档案库。
六 流动团员管理
《条例》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1.加强分类管理。分别对毕业生中的流动团员、出国(境)学习工作生活人员中的团员、农村流动团员和异地居住的流动团员、流动人才团员、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作出规定。
2.明确共管责任。明确流入地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团员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团员向居住地团组织报到,具备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应当相互通报、承认流动团员的教育评议、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籍注册情况。
3.开展组织生活。明确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活动;外出6个月以上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可以在流入地团组织参加教育评议、先进性评价和团籍注册。
4.加强组织覆盖。通过构建纵横交织、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为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对于流动团员,一方面团组织要加强联系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团员自己也要增强身份意识、主动找组织。《条例》规定,流动团员应当通过定期报到或电话、网络等方式,主动与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团组织联系,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