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绅社会: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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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士绅研究概论(代序)

士绅阶层与士绅社会理论,是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研究中国史特别是明清史的一个重要视角。这不仅包括以乡绅、绅士、绅衿、士绅、精英等命名的各类研究,同时也囊括了从不同立场与方法展开的且所得结论各有差异甚至大相径庭的相关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把士绅看作一个在政治身份、经济势力、社会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的特殊阶层,并逐渐视之为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承担桥梁作用的中间层。历史学与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在身份统治、经济支配、地域社会、日常策略等研究范式的递进中,对于士绅本身的社会属性及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地位,进行了卓有成效且富有时代特色的探索。笔者拟在已有相关综述的基础上,对过往近八十年的明清士绅研究成果作一新梳理,(1)以此为从富民与士绅之关系入手重新认识明清士绅社会的研究张目。

一、从国家统治论到乡绅支配论

士绅研究的第一条线索,是将士绅的身份与官僚制、土地占有形态及相应生产关系相结合,虽然也承认士绅对地方治理的共治或辅助作用,但主要从国家统治的重要实施者或得到国家代表、认可的角度来揭示其社会属性,由此依次形成了国家统治论、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支配论。

(一)国家统治论

所谓士绅研究的国家统治论,是指将士绅视为国家的支持者、维护者或代表者而对社会民众进行统治或支配的阶级或阶层,也就是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一致性和同一性的群体。

这一理论的首倡者是与费孝通等合著《皇权与绅权》的吴晗。在这第一部与士绅研究有关的专著中,他先提出“官僚是士大夫在官时候的称呼,而绅士则是官僚离职,退休,居乡(当然城居也可以),以至未任官以前的称呼”。次而重点强调“官僚,士大夫,绅士,是异名同体的政治动物”,“官僚,士大夫,绅士,知识分子,这四者实在是一个东西。虽然在不同的场合,同一个人可能具有几种身份,然而,在本质上,倒底还是一个”。进而揭示“官僚是和绅士共治地方的,绅权由官权的合作而相得益彰”,而“往上更推一层,绅士也和皇权共治天下”;享有系列法内法外之权的绅士,“都是大地主,大庄园的占有者”,也就是说,“士大夫与地主其实是同义语。反之,光是地主而非士大夫是站不住脚的”;他们在领导地方事务时往往有利可图,较少顾忌甚至虐害百姓利益。(2)可见吴晗关于绅士与官僚在中央与地方的共治地位,共同维护皇权的统治作用,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等结论,都是从二者的身份一致性假设出发推导出来的。

这种从士绅身份特征确定士绅阶层诸社会属性,并得出他们是国家统治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研究路径,与日本学者的早期士绅认识有不少相似之处。作为日本士绅研究开创者的本村正一,提出清代由现、退、候任官员、秀才、举人和拥有虚衔者组成的绅士,一般是地主和商业高利贷资本家,与满洲贵族等垄断了国家政权,在文化上处于独占地位,为国家承担众多社会职能。(3)佐野学立足于“国家与社会分离”、“中间社会团体优越”和“阶级相互疏远”三法则,强调绅士作为“独占国家机关的官僚群”的衍生体,与官僚同属于统治阶级,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同时由于国家只关心税收与治安,家族、宗族、村落和行会等因寄托着“不享受政治权力的农民群”的生活而处于支配地位,士绅则是这些中间社会层的代表。(4)

松本善海则在批评“国家、社会分离论”的基础上,提出“乡绅是官僚主义的产物”,即他们一方面是由“同村落支配的父老转变而来”,另一方面却不是村落的代表者,而是出身于官僚的“准官僚”,发挥着“官民联络”的中介作用。(5)仁井田陞继承了松本氏“乡绅是官僚主义的产物”的基本立场,同时也在其刑法研究中作出了与之稍有差异的阐释。如一面强调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是为了将其统治渗透到社会底层,从而影响到社会的构造,由此否定了“国家、社会分离论”,同时又认可“地方共同体”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形成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一面承认“乡绅地主是统治的主体”,与国家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国家为了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控制,有必要将之纳入自身的权力体系,同时又指出乡绅与国家有利害冲突,有时敢于与佃农等普通村民一起反抗政府。(6)

中国学者在20世纪40年代开创士绅研究之后的三十多年间,一直没有新的成果问世。伍丹戈在80年代初开展新的士绅研究时,就直接继承了吴晗的国家统治论。他虽然吸收了乡绅土地所有论(见后文详叙)的部分观点,从绅衿享有赋役上的特权和豁免权的角度来说明其形成的过程和条件,“第一是明代赋役负担的逐渐加重和愈来愈重,第二是乡绅特权地位的日益膨胀,掠夺手段的日益凶狠”。但其文章的主旨在于说明由“官僚、举贡、生监等人”组成的“绅衿”“普遍存在于全国”,其“触须也直接伸入广大人民群众和各个阶级之中”,而明代的“统治权基本上掌握在这班科甲出身的‘缙绅’手里”。因此,“他们是封建剥削阶级中的一个特殊阶层,也是整个封建剥削体制的组织者或主宰”。(7)

从吴晗到伍丹戈的一众研究明清士绅的学者,虽然其具体观点有不少差异,但都是从士绅的身份特质或阶级本质,以及由此而具有的官、民之间的中介地位上,来理解士绅作为国家统治的主体或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研究倾向似乎与20世纪20年代以来逐渐流行于东方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并没产生多少关联。如吴晗虽然强调绅权是建立在“经济的锁匙”和“知识的独占”上,但实际仍然是从“绅士由政治的独占侵入经济”来展开其逻辑体系,(8)这与其经历过的社会史大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学者所极力宣扬的从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出发阐释历史进程的理论立场并不吻合。日本学者自本村以下诸氏关于士绅是官僚、地主、商人等多位一体的论述也体现了同样的特点。但中日学界40—50年代末的士绅研究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说接受的“滞后”,并不意味着最终的“缺位”,随后在日本学界兴起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趋向。

(二)乡绅土地所有论

所谓乡绅土地所有论,是指从士绅的身份特征与大土地所有制形成的密切关联中,说明士绅对于佃户支配地位的构成过程。这一理论不再把士绅视为国家统治的主体或帮手,而是将国家视为士绅利益的代表,并通过与宋元及之前地主制的比较,概括出明清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乡绅土地所有论在佐伯有一《明末董氏之变》一文所论“官绅地主”概念中已现端倪。(9)安野省三依据“在地地主层”与“乡绅地主层”在国家税收体制上的不同地位,来说明晚明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并正式提出“乡绅层大土地所有制”这一概念。(10)田中正俊则围绕生产力发展、商品流通、里甲制崩溃和乡绅对乡村共同体控制等因素,论述乡绅与“商业资本、地主、官僚一体化的过程”,及建立起名义上的土地所有制而非经济剥削关系,使国家从超越地主利害关系的“社会调停者”转变为乡绅地主利益的代表机关。(11)此外,滨岛敦俊的水利史与均田均役法研究,川胜守和西村元照所关注的明末清初土地丈量和钱粮包揽等问题,都是先着眼于士绅政治身份与特权地位,追溯赋役不均的出现与乡绅土地所制形成的原因,继而从赋役等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说明国家最终承认了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成为乡绅利益的代表者。

在众多乡绅土地所有论之中,最著名的要数“小山乡绅论”。其提出者小山正明与其他学者主要从某一方面或明清特定时段阐述乡绅地主制不同,他将观察视野延伸至宋代而对“明末清初新出现的统治阶级乡绅”进行了综合性分析。一是乡绅是从宋代的形势户、明初的粮长层产生,而由生员、举人、进士、官僚等组成的一个新的社会支配层,其出现过程与赋役不均导致的里甲制崩溃和科举制改革密不可分;二是自举人以上的上层乡绅,是与商业高利贷资本有着密切关系、通过剥削佃户以实现土地所有的城居地主,属于地方政治实力派,而以生员为主体的下层乡绅,则是通过出租田地经营和年期契约雇工自营的乡居地主,属于“村落领导者”;三是与小农经营形态和乡绅地主所有制相适应,科举之内的乡绅与科举之外的以农民为核心的庶民两种互相对立的身份,在明末清初之际逐渐固定下来,随后形成的乡绅—吏胥集团不但成为清朝统治的实质性支柱,而且乡绅支配农民也成为实现其土地所有的杠杆。(12)

在20世纪60—70年代的日本明清史研究领域一直处于“统治地位”的乡绅土地所有论,虽然体现了从经济因素介入历史场景的基本立场,但仍然没有摆脱士绅身份论的影响。对这一派学者提出了代表性批评意见的森正夫指出,“优免特权”、“诡寄”、国家鼓励主佃兴修水利和国家专制、官僚制、科举制等非明清所特有,而是自宋代以来就已出现,将“乡绅土地所有”归结于乡绅身份性特点,并视之为明清社会独特的而具有“划时代”意义,难以自圆其说。因此,乡绅这一概念不仅要与土地联系在一起思考,而且要与政治文化一起考察,注意其与市场支配、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13)

(三)乡绅支配论

乡绅支配论是在对乡绅土地所有论及之前的相关研究进行批评和继承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是其批评的重点并不在于从国家统治论延续下来的强调士绅身份的传统,而是在于将士绅官僚化或经济范畴化的倾向,同时深化了对于地主佃户制的探讨,着力解决在以往被忽略的对自耕农的支配,以及乡绅支配获得国家认可等问题。

乡绅支配论的系统阐释者是重田德。他认为,以往“把乡绅与官僚几乎是看作同义的”,将其当作“官僚制之产物”,或者将乡绅局限在“冠以地主的形容词”的“经济范畴”,视之为“超越历史性的官民媒介者”,都不利于明确其“历史性格”。而乡绅本身就意味着特权和地位,乡绅地主和乡绅土地所有制即由这种特权和地位所规定,因此要将乡绅这一概念回归于“政治社会范畴”。具体来说,乡绅制不仅仅是土地所有制,也不单纯是地主对佃户的支配,而是指将“作为乡绅支配核心的阶级关系”,通过特权地位而“波及到地主与佃户关系范围以外”,包括与中小地主之间的“庇护、支配关系”、以僮仆之横实现的对小民、百姓、“中人”等的暴力支配等。而所谓乡绅支配,并非其“独自的支配”,而“只不过是官僚的辅助者、代理人而已”。但乡绅又不仅仅是“王权的承包者”,同时也是“官僚立足点的乖离”者和“贯彻其私人利益”的“假公济私”者。“地丁银体制的成立,在宏观层面扩延了‘公共的外壳’”,使乡绅支配通过收敛“内部的私人性、分权性的意向”而得到了“体制性的扬弃”,从此,“伴随着大土地所有的国家权力与乡绅之间的对立基本上不存在”。(14)

重田氏的乡绅支配论,既不同于将士绅视为官僚主义产物的国家统治论,又不同于将士绅视为地主制范畴的乡绅土地所有论,而是将二者所一贯坚持的士绅身份论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也突破了后者仅将支配关系局限于主佃范围之内的偏狭。这一理论虽然也承认乡绅大土地所有制对其支配关系基础性的构造作用,但其立足点却在于士绅“优免特权”等“经济以外的关系”,而实际前者之形成,其根本原因也在于士绅的“优免特权”。这就归结到一个问题,即士绅身份是否就等同于其社会支配权力?若将二者等同视之,则只能说明乡绅支配实质为国家统治,这与其所主张的要将乡绅支配与王朝支配区别开来的立场背道而驰;若不将二者等同视之,则在身份特权之外,士绅还能有其他权力来源吗?重田氏的乡绅支配结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故小山正明指出其乡绅支配权力发源不明,而足立启二提示要从商业性农业的大范围去寻找土地集中的原因,森正夫则批评基于土地所有和不基于土地所有两类统治之间的关系不明确。(15)

二、从双轨政治论到家乡情结论

士绅研究的第二条线索,是将士绅的身份与基层社会、地方民众相结合,在承认士绅对国家与地方政府有辅助治理功能的同时,主要强调士绅代表地方争取利益或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一面,由此依次形成了双轨政治论、真空填补论和家乡情结论等。

(一)双轨政治论与真空填补论

所谓双轨政治论,是指在常识性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运行常轨之外,尤其留意于由士绅主导的自下而上相对运行的政治轨道。这条轨道既要承接政令的具体实施,又能反映基层自治团体的民意,防止权力的滥用。真空填补论同样强调士绅在地方政府与社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将这一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归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真空的出现。

费孝通是双轨政治论的主张者。在这一理论中,他提出了和与之合撰《皇权与绅权》的吴晗完全不同的士绅观点。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存在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中央所做事情极其有限,地方公益不受地方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在表面上看,是由从中央延续到县级的官僚行政机构组成的“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令,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就转入“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而后一轨道中的自治团体的掌握者就是绅士,他们由“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构成,虽然是在野的身份,没有政权,可是朝廷内有人,也有势力,因此可以利用亲戚、同乡、同年等,把反映人民需要的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到皇帝本人,同时也享受着人民授予的权力。但这种“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同时也是脆弱的,“利用无形的组织,绅士之间的社会关系,去防止权力的滥用,不但不能限制皇权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相反会造成绅士腐化,使其利用特殊的政治地位去谋取私利,甚至欺凌百姓。(16)

费正清从经济与政治双重含义上来理解士绅内涵。在狭义上,士绅仅指通过考试、举荐和捐买获得功名的个人。而“作为个人的士绅是公家官员,掌管政治和行政事务”,“并依靠家族关系来维持生计”,因此,广义上的士绅还包括其家族,“构成以地产为基础的家族阶层”。另外,“在农民大众眼里,士绅还包括大地主,这是统治阶级的基础”。可见费正清与吴晗、本村正一等人一样,将在职官员纳入士绅范畴,而与他们偏向于国家统治的立场不同的是,他采取了如费孝通一般的立足地方社会的方法。其所遵循的是这样一则通例:“与一切农业生产因素在一起,社会地位的经济特权也必定在农村发挥作用,因而任何解释都必须是社会的、历史的以及经济的解释。”据此,他例举了“士绅是当地统治阶级”的诸种表现,如“操纵了一套有关使用土地的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力的制度”,充当官吏“征捐收税的媒介”,“在每个乡里履行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责”,为农民减少来自官方的压迫,由此填补了“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真空”。而士绅之所以能不断主宰农民,不仅靠拥有土地,而且由于“几乎包办学术”的“可以被选拔为官吏的士大夫阶级”就是主要从士绅中间产生出来的。(17)

费正清的真空填补论在根岸佶的耆老绅士研究中也有所体现。他从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较少渗透且按各自方式运行的“国家、社会分离论”出发,认为广大基层社会出现的权力“空缺”,只能由“指导、统率民众”的士绅阶层来填补。士绅作为“民间自治团体的代表”,充当起“官民连络”的媒介,履行着“维持治安、确保民食、排难解纷、劝善举业、移风易俗”等多种社会职能。(18)

无论是费孝通的政治双轨论,还是费正清与根岸佶的权力填补论,都与同时代的国家统治论有明显的区别。不可否认,二者都是在国家与社会分野的视角下展开研究,只是有的持国家、社会分离论立场,认为国家对地方社会较少有权力渗透;有的虽然反对于此,强调国家对地方社会仍然有极强的控制,但也不否认国家与社会在组织形态上的分离。二者主要是在关于士绅作为中间层或官民媒介更靠近国家或社会的关系模式上有着不同的偏向。从整体来看,强调士绅与地方社会一体化的模式渐成主流,这在仁井田陞法制史研究所提出的“地方共同体”理论中已初露端倪,而后来的乡绅土地所有论与乡绅支配论也延续了这一潮流,所以重田德认为乡绅“其功能已经过渡到实质性的地域支配层”。(19)美国学术界则是以家乡情结论深化了这一主旨与取向。

(二)家乡情结论

所谓家乡情结论,是指将士绅视为所在家乡地域和原出身家族相关利益的天然眷顾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承认他们是地方政府公务的协助者、共治者和上下其手损公肥私的钻营者,并试图从中寻找某些地方文化和政治倾向之源。

张仲礼是家乡情结论的系统首倡者。他在对中国士绅所进行的最早的全面性研究中,提出依科举制产生,由具有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者组成的有较大规模的绅士阶层,存在分别由官员、进士、举贡和生监、例贡生等构成的上、下两个集团,享有优免税役、政治礼遇和法律豁免等特权,同时负有兴办地方公益、排解邻里纠纷之责。“绅士充当了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中介人”,既受命于宪官办事或协助官府办事,又作为地方的代言人说服政府接受他们的看法,往往“视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同时又有偷漏税役、包揽钱粮、均沾官员肥利、获取司法偏袒等自私自利之性。因此,“绅士代政府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表人”,还是经营着大量地产、企业,并从事教育等服务工作而收入最高的一个社会群体。(20)

萧公权指出,19世纪的国家正式权力衰落,权力重点转向拥有“非正式权力”的绅士。一般情况下,绅士能与国家保持一致,因为王朝延续能从制度上确保绅士们继续享受令人羡慕的特权地位。尤其是进入官场的绅士,其利益与政权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比普通士人有更强的动力来维持这一政权。然而,绅士与国家也有利益分歧,当维系他们在一起的环境发生变化时,二者亦可能背离。这是因为“绅士中许多人谋取其地位,是为了更好地保全其家族及财产,对抗侵占,而不是为了满足他们为帝国事业服务的愿望”。(21)

瞿同祖从县政府权力构成的角度,将清代的绅士分为由现任官、退任官、罢免官和捐衔者组成的官绅,及由举贡生监组成的学绅。在他看来,无论是置身权力中心的官绅,还是处于权力边缘作为潜在统治阶级的学绅,他们的身份和权力与是否拥有财产并无关联,并都以所拥有的非正式权力与地方政府的正式权力合作共同管理地方事务,成为兴办地方公益和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二者并存的精英群体。由于不法营私,个别绅士还会和州县地方官发生冲突,但这些冲突还“从未严重到足以引起权力结构和既定社会秩序变化的程度”。(22)

艾森斯塔得认为中国绅士是“处于贵族与农民之间或处于农民之中的土地阶层”,“一般由中层的土地所有者、食地租者和地主构成”,并“成功地获得了政治显要地位”。这个从汉代就开始出现的绅士阶级“支配了农村社会,承担了大部分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且,大部分官员都来自于这一阶级”。“一般来说,绅士的竞争或是开展于地方层次(通过与地方官员的联系等,在地方政府机构之中),或是在中央进行(通过朝廷官僚集团,在主要的官署之中)”,“但也只有某些经过精选的绅士成员才成功地进入了中央的官僚、政治和文化群体之中,大部分人则是依然处于地方界限之内。他们在这种界限之内,组织、领导和维持着各种类型的社会、文化与宗教组织。以这种方式,他们也能够在各自的地方背景中发展某些更为广泛的文化和政治倾向”。(23)

由此可见,自张仲礼以下四人都仍立足于士绅的身份特质及其与地方社会的家乡家族情结来谈其社会特征,同时将费孝通所指出的士绅唯利是图的一面加以充分展开,并且也不再纠缠于“填补权力真空”之类的抽象说法,而是致力于从较为具体的历史事例中发现士绅的行为逻辑与处世准则。但他们将全国范围的士绅都纳入观察视野,对历史事例的论述仍无法充分展开,亦无暇顾及不同地区士绅行为方式的差异,这就导致不少叙述环节还停留在类型化的抽象推理层面。此外,学者们也发现在地方社会中亦有不少并非士绅身份,但与士绅社会角色相似的巨商地主等富有群体,因而主张将他们也纳入研究范围。后续出现的地域社会论和精英场域论,则是在回应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了突出地方功能的士绅研究。

三、社会流动与士绅兴衰

士绅研究的第三条线索,是从社会阶层流动的角度观察士绅阶层的兴起、持续与衰落过程及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等。主要关注明清科举制度的变革导致士绅阶层的形成,士绅阶层对科举取士的垄断趋势,地方代表性的士绅家族维持长期不坠,近代士绅阶层的转型与衰落等问题。在前列论著中已提及的部分内容不再重复,本节仅述其余有代表性的成果。

(一)士绅阶层的形成

士绅阶层依赖科举制度而形成,这是学界已取得广泛共识的问题,但这一阶层具体是怎么形成的,却是此问题中长期被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韩国学者吴金成对此作了比较系统的梳理。他把明清时代的“绅士层”区分为“绅层”和“士层”,其中有官职经历的绅层因自前代开始就成为政治、社会上的统治阶层,彼此间存在着强有力的同类意识与使命感。而未入仕持有学位的士层,等到明代才形成为完整的社会阶层。因此,他主要梳理了入明以来生员、监生、举人等未入仕学位持有者,即士层的成立过程。

简单地说,一是与宋代太学生不同,从明初开始的生监举人,依赖科举制度获得终身优免徭役之权,还可依次提升学位,至凭高级学位资格入仕和参加会试等,由此上升为特权阶层。二是学位持有者于明初即已存在于社会,但因其人数较少,里甲秩序下的乡村再生产功能也可维持在一定的程度,尚未融合于里甲秩序之中。而到15世纪中叶之时,随着里甲秩序的分解和生监人数的急剧膨胀,60%—70%的生员和多至两万有余的监生上升无望,都只能成为用国家所保障的特权追逐私利的“保身家”的一伙,因而逐渐壅滞于乡村,融合于里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层。三是明中叶以后,由于共同的儒家教养和理念,这些未入仕的学位层之间,存在着如身为士大夫的自我意识或发自共同利害关系的阶级保护意志等共同意识,因而被视为一个以“士”命名的“独立的社会阶层”,并在某些情况下,还将之与有官职经历者看作同一阶层,总称为绅士或绅衿。(24)

(二)士绅阶层对科举取士的垄断趋势

自从潘光旦、费孝通和柯睿格在1947年分别发表《科举与社会流动》、《在帝国统治下的中国科举考试中家庭与功绩的较量》等文以来,中外学者对科举制度在中国社会阶层上下流动中的作用进行了持续的考察,而其所关注的核心议题是平民出身的士绅占比情况。在明清史领域,主要利用登科录、朱卷、题名录、同年齿录及相关历史档案与文献进行统计分析,近年来《清代朱卷集成》、《清代缙绅录集成》等大型文献的出版及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使这一研究因统计样本的不断扩大而得以更加全面和不断深入。但不管如何,都反映了士绅对科考的垄断趋势。

何炳棣利用了约三万五千例进士、举人和贡生的个案,其所得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明清两代进士的家庭背景中,三代之内没有任何功名(生员除外)参考者的比例已经从1371年的75%下降到1661年的29.7%,最终下降到1844年的15.5%。也就是说,由生员及没有任何功名的平民考中进士的机会已被大大地压缩了。(25)罗伯特·马士对清代454名汉官群体的研究指出,来源于三代之内有官员的宦家者占63%,出身为平民子弟者仅占37%。(26)郑若玲通过对《清代朱卷集成》七千多名举子家世的分析指出,清代各层举子上行三代均无功名者,进士、举人、贡生的比例分别为13.27%、13.41%、9.45%,平均为12.69%。(27)张乐翔与任玉雪等人则指出,即便是通过捐纳入仕者,其实与科举入仕者都来自于同一群体。易言之,捐纳人员大都来自于本身就有进士、贡生等科名的家族。(28)

士绅对科举取士的垄断趋势在明清科举家族的研究中也有反映。这类研究既有地域性的,也有全国性的,而前者远远多于后者。就前者而言,贝蒂对桐城士绅家族的研究颇具代表性。在她之前的美国学界,普遍认为取得士绅身份的科举考试,已使得士绅上层社会内部的流动十分频繁,而她对桐城具体情况的考察却有力地否定了这一点。她发现该县的上层社会人物主要来自于六大家族,这六大家族自明代后期即已在本地扎下根基,并在整个清代始终统治当地社会。他们主要通过投资于族产和推动族人仕进,来维持其社会地位和权利。如张英的后代之中,竟有占比82%、总数为146名的子孙获得功名。在16世纪或之前成为显贵的家族,在清初同样获得学业和官位上的成功。(29)张杰根据《清代朱卷集成》八千多份朱卷史料,选取“至少取得举人或五贡以上功名”的全国性科举家族进行分析。他发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的科举家族,在形成过程中经济条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其兴旺发达则依赖于对文化教育的重视,并成为政府官员的主要来源和“清代封建统治的主要社会基础”。(30)

(三)近代士绅阶层的转型与衰落

清末与民国时期士绅阶层的转型与衰落可谓中国近代社会变迁的缩影。立足于士绅研究的学者们大多主张通过梳理中国的内在因素来揭示这一变化或变迁的过程,如孔飞力的地方军事化论、王先明的政制废革论、杜赞奇的文化网络论、艾博华的阻碍论和马敏的绅商论等从不同侧面展现了其演进的轨迹。

孔飞力主张从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即精英与国家权力的分配中,去寻找中国近代历史的起源,率先对其老师费正清的“冲击—回应模式”发起挑战。他从1796—1864年清朝动荡不安的社会历史环境与传统国家权威的衰落、地方军事化和绅权的扩张趋势中,看到了在中国社会秩序中得以维系士绅等地方精英权力与团结的“弹性与韧性”,同时也意识到“接踵而来的衰落是源于精英自身内部的某种新的致命缺陷”。但士绅等精英群体在1905年科举制废除之后并没有消失,而是以其军事团队继续控制着农村。(31)

王先明对近代士绅阶层源流的系统分析,虽然涉及其千年流变、乡土权威、社会变迁、团练控制、等级解体、社会流动、结构转型、绅权扩张等多方面的内容,但他重点所强调的,则是士绅阶层的形成及其地位的确立,决定于封建科举制和封建等级制,20世纪初科举制的废除与帝制的消亡等制度性变革的突飞猛进,从根本上推倒了士绅阶级得以存在的两大砥柱。在传统意义上的士绅消亡之后,从中分化出来的“绅商”或“新绅士”开始逐渐在社会变动中组成一股新的独立的社会力量,由乡居而走上了更大的政治舞台,在为自身的利益而奋斗的同时,也被染上了资产阶级的色彩。(32)

杜赞奇吸收后现代理论,将帝国政权、士绅文化与乡民社会纳入一个共同的理念框架,并将权力、统治等抽象概念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体系连接起来,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即认为“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权威体现在由组织和象征符号构成的框架之中”。其中晚清国家政权基本上成功地将自己的权威和利益融合进文化网络之中,从而得到了乡村精英的公认。而进入20世纪之后,国家权力的扩大和深入极大地侵蚀了地方权威的基础,这是文化网络受到攻击的一个结果。相应地,乡绅等原来致力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型经纪“纷纷躲避公职”,不再“对重振声望和再次充任社区领袖充满热望和信心”,代之而起的则是承包国家征税、唯利是图的地痞恶棍,他们造成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趋势,成为国家政权和乡村建设的绊脚石。(33)

艾博华认为中世纪的中国可称之为“士绅社会”,但是士绅不具有像欧洲封建主那样的政治身份,在士农工商的身份序列中处于非常不稳定的地位,以致在帝国后期常处于向下流动的趋势之中。到了中国传统社会末期,士绅演变成了阻碍新的生产方式、维护传统社会结构的落后力量。(34)马敏则认为随着近代重商主义的兴起,传统士绅阶层向绅商阶层转变,具备了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某些思想和行为特征,构成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重要主体,成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早期形态。他们不仅热心参与社会公益、博览会等事业,而且在以商会为核心的新式商人社团的兴起与整合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不仅如此,在抵制美货收回利权、立宪运动、辛亥革命等一些近代重大政治活动中,都可发现绅商积极而活跃的影响。总之,绅商是近代中国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35)

四、地域社会论与场域精英论

士绅研究的第四条线索,是根据不同的研究问题,将士绅等精英群体与特定的活动空间、公共领域和社会组织之类特定“场”或“场域”相结合,探寻其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事务策略、圈层构建及其背后的价值观念、利益考量与历史逻辑等,进一步强调士绅的地方特质,由此形成了地域社会论和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地方策略等场域精英论。

(一)地域社会论

从日本乡绅研究的学术史来看,重田德里程碑式的乡绅支配论虽然已经指出乡绅是“实质性的地域支配层”,但其研究仍然以全国性的整体范围来展开,没有考虑各地区的差异,也不可能提供非常生动而又极为深入地反映乡绅日常社会活动的具体案例,因显得比较空疏而缺乏说服力,特别是以往研究所强调的国家统治、乡绅支配的具体“场合”常常被忽视。森正夫等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倡导的“地域社会论”就试图弥补这些不足。实际上,日本学界的这一理论倾向在宫崎市定于1954年发表的关于明代苏松地方绅民关系的论文中就已有发端,之后虽有如山根幸夫论述华北市集的经营管理与绅士关联的文章问世,但一直没能成为学界的主流而对之缺乏系统的阐释和运用,还谈不上成为真正方法论意义的研究范式。(36)

1981年,在名古屋大学举办的中国前近代史的学术研讨会——“地域社会的观点:地域社会与指导者”之上,森正夫为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再思考提出了一个后来被广泛接受的新的学术概念——地域社会论。根据他本人的系统阐述,所谓地域社会,不是指拥有一定具体地理领域的实体概念,而是指向人们生活的基本的“场”,即广义上再生产的“场”的方法概念。在这个“场”之中,“虽然包藏阶级的矛盾、差异,但是面对广义再生产的共同现实课题的各个人,在共同社会秩序下,由共同指导者(或指导集团)的指导所统合”。换言之,“乃包含意识范畴在内,为固有的社会秩序所贯穿”。其主要特征在于,“具有对立、差异的各个人,在另一方面却被统一、合作。于其统一、合作的契机中,需注意其同时包含意识范畴在内,也掌握地域社会的地域‘场’。也就是说,彻底思考地域‘场’的对立事物统一的契机、结构,此外还包含意识范畴”。(37)

在森正夫提出地域社会论之后,众多日本学者采用不尽相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探讨地域社会,形成以地域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趋向。如井上彻、川胜守、滨岛敦俊、稻田青一、西川正夫、山根幸夫、夫马俊、谷口规矩夫、森正夫、三木聪对江南、珠江三角洲、四川、华北、福建等地区的乡绅与民众反乱问题的研究;松田吉郎、蔡志祥、山田贤等对广东南海、香山、四川等地士绅在地方开发中的资源争夺和宗族整合等问题的研究;岸本美绪、上田信、山田贤从地域社会中的乡绅士人的动向、无组织的乡绅精英、绅粮、生员推动设置新县等方面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西川喜久子、井上彻、新贝宪弘对珠江三角洲、四川等地的乡绅与宗族关系问题的研究等。(38)

(二)场域精英论

在日本学界的乡绅研究出现向地域社会论转向之时,西方士绅研究也因受到人类学方法的影响而开始重点关注地域社会,并将士绅概念扩展到包含范围更为广泛的地方精英概念。这既是由华裔美国学者开创的强调士绅地方性倾向的自然延伸,也是其早期地方区域性研究的新发展。如魏斐德在1966年就考察了广东三元里事件中各社会集团与阶级对外国的态度、行动及相互影响,认为这一事件并非农民的自发行动而是由官府倡办和绅士领导的结果。(39)萧邦齐则于1973年专门分析了四川地区的精英构成,指出19世纪50—60年代的精英有扩大化趋势,其中40%以上的当地精英为没有任何功名的平民。(40)但此时的地域性士绅、精英研究还没有形成占主导地位的完整研究范式。80年代以后,专注于“场域”的地方精英论逐渐成为西方学界的主要潮流,并发展出了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地方策略等不同的分支。

何谓场域精英论?其核心概念有二:一是地方精英,一是场域。“地方精英”被定义为“能在地方行使统治权的任何个人或家族”,主要包括“占有财富的商人或手工业主,获得身份的贵族或士绅,行使权力的政府官员”。之所以放弃“早期使用的士绅社会概念”以避免使用“财富、身份、权力”等韦伯式分类体系,是因为“不断扩大的地域史研究表明”,“地方精英”的概念所包含对象更为多元化,在研究中具有灵活可变性,因而也就更能“靠近社会现实”。与此相似的是,虽然不否认中国社会中阶级的存在而不用阶级来定义地方精英,也是因为“仅仅意味着生产方式的共享关系”的阶级范畴“太过狭窄和静态而并不能涵括中国精英的经济上的差异”。(41)

其研究之展开,不再遵循在相同的行政区域下地方精英运作方式必定类似,及具有相同身份等级的士绅的行为模式必定一致等预设前提,而是认为只有区分精英活动的“场域”结构,才能有效评价和理解士绅阶层的多样性。因而视“场域”为研究士绅等地方精英的最小单位。所谓“场域”,是指精英与其他社会行动者所涉入的环境、社会舞台、周围的社会空间,通常也包括地点。场域可能是地理上的(村庄、县、国家),也可能是功能上的(军事的、教育的、政治的),一个场域的概念也包含了其关联人的价值、意义和资源的集合。由于中国不同地区场域的可用资源和社会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在各个地方的精英中也存在相应的不同。因此,对于不同场域特征的分析,不但有助于解释可直观看到的地方精英的多样性,也有助于充分关注中国各地不同的社会环境,如有的地区商品化程度更高,而在其他一些地方或时间则是因失序导致军事化。总之,不再只关注官僚制度和科举功名所规定的一致性。(42)

场域精英论中有以罗威廉、卜正民和兰金为代表的公共领域说、市民社会说。罗威廉根据19世纪汉口城市商业和社会形态的特点,提出这个城市的精英通过投资于地方权力建设而拥有了一定规模的自治权,同时由社会精英领导的行会在社会福利和公共事务组织中形成了一个中间社会的政治舞台——“公共领域”,在社会冲突和自然灾害之时比官方支持的组织能更有效地处理危机。(43)卜正民立足于晚明中央权威衰落而对于地方控制趋于松弛的背景下山东诸城、浙江鄞县等地士绅与寺院之关系,力图说明自明中叶以来因享有赋役特权而不断壮大的士绅阶层所逐渐显示出的公共性,如在地方事务中崭露头角,向寺院进行象征性资本投资——捐赠财物,而寺院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场所,推动形成了一种类似于西方资产阶级时期所出现的公共领域——士绅社会。(44)

兰金认为浙江地方精英多来自绅士,其政治、经济影响因太平天国运动而急剧膨胀,在“同治中兴”以后的地方重建过程当中,浙江出现了教育和宗教等领域的自治性公共部门。他们由包括绅士与民众在内的地方精英领导,其运作既不同于官僚行政,也不同于个人、家族、宗教团体的“私人活动”,并已经超出了传统善举的界限,类似于西欧市民社会的组织,成为晚清公共事务的主角。在社会和经济条件支持下出现的绅商群体,改变着精英的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产生了更多的地方需求并使更高威望的地方精英卷入其中。在19世纪下半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大混乱,把旧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兴起连接了起来。(45)

他们这一比拟西方历史进程的做法,受到了孔飞力、魏斐德、黄宗智等人的批评。如黄宗智指出不能按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模式,来代替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模式,国家这边没有独立从事公益活动所需的基础结构,绅士又没有实施大规模公共活动的民间组织,国家领导与绅士支持二者不可分离,因而主张用国家与社会对之均有影响的“第三领域”来代替“公共领域”。(46)

地方策略范式则是场域精英论中的主要流派。此研究范式指出,精英们为了维持其统治,必定要控制一定的资源,包括土地、商业财富、军事权力等物质资源,权势网络、宗亲组织、社团协会等社会资源,技术专长、领导能力、宗教性或神魔性力量等个人资源,或地位、荣誉、特定生活方式等包含一切文化交换的象征资本。精英,或后备精英,会策略性地使用其资源以提升或维持他们的位置。聚焦于精英的策略是为了了解精英创造和维持其权力的动态过程:他们是自己历史的介入者和积极的创造者,在长期反复的经验积累与策略运用中,构造、维持和修正了文化结构,文化结构反过来又形塑和限制了各个场域后续实践活动赖以展开的社会环境。这种策略与文化的双向互动结构,能展现出比单纯的结构叙事更为动态的精英行动的图景,如发现精英如何实施世代形成的策略,以保护家族资源免遭因遗产分割而造成的分散,而这些世家大族反过来又如何成为精英们相互竞争场域的结构形塑者。用一个更为现代的话语来说,精英们通过结成联盟以实现其政治目标,然后此联盟又成为新的政治竞争结构中的资源。资源、策略和结构的交集提供了一个更适宜描述地方精英地位上升、维持或下降的概念性图谱。(47)

(三)地域倾向对中国学者的影响

中国学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士绅研究,一方面保留了本国史学界宏大叙事和趋势论的传统,这在前引伍丹戈、王先明等人的论著中均有体现。另一方面也广受地域社会论和场域精英论的影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徐茂明的明清江南士绅研究、李世众的晚清温州士绅研究和孙竞昊的明清之际济宁士绅研究。

徐茂明从社会文化学、政治社会的角度,对明清江南士绅在传统社会中文化权力的获得和文化秩序的建立与维护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着重探讨了士绅阶层的发展历程和文化权力的获得,与国家对士绅政策的变化、士绅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士绅在社会保障中所发挥作用等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以苏州潘氏这一士绅家族个案进行了典型分析。在其核心概念的运用、整体框架的安排和具体叙述的风格上,既呈现了不自觉的宏大叙事的烙印,又显示出主动追求地域性范式的努力,反映了日本和西方新的士绅精英研究方法对中国大陆学者的初步影响。(48)

李世众致力于考察晩清温州的若干事件中地方官员与士绅的关系和士绅内部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勾勒出在较长时间跨度内的温州权力关系格局的演化链条及其整体性复杂面貌。他强调晚清绅权扩张只是上层士绅权力的扩张,官绅民之间是复杂的平衡与相互依赖关系而非单向的垂直等级关系,宗族组织具有重要的地方政治意义,权力斗争和利益冲突使意识形态成为社会空间内权力游戏的道具。在这项作者自称为“区域社会史”性质的研究中,温州不再是像徐氏“江南”那样的地理上的概念,而是因权力运作而在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的一个关系“场”或“场域”,突出了士绅在这个地方场域积累文化资本、争夺权力象征资源、扩张社交网络、变更联盟对象等真实而全面的行为轨迹、事务策略和利益考量,破除了关于士绅具有共同价值、共同利益和共同文化生活的既有想象,已与地域性研究倾向,特别是场域精英论并无二致了。(49)

孙竞昊作为卜正民的高足而直接继承了其“公共领域”说并有所发展。在其关于明清之际济宁士绅经营地方社会的专论中,他强调明中期以来的新社会经济环境里的多种资源促使以地方为取向的士绅社会的形成,如士绅充分利用文化、教育、道德和财富优势,塑造当地特有的文化景观、文化氛围和地方认同,并建立主导地方社会关系的文化和政治霸权。同时,商人等其他非特权阶层的富人通过加入士绅阶层的社会活动而进入精英的行列。士绅所代表的地方社会与国家既冲突又合作,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突出地表现在涉及多方利益的公共领域。济宁士绅虽然确实有导致背离官方属地的公共领域的扩张,但与哈贝马斯所概括的西欧国家随着现代化进步而扩张的自治性质的公共领域不同,明清时期济宁士绅势力带有某种独立性的扩张往往发生在明末、清末等国家权力萎缩的特定瞬间。(50)

五、趋势辨评与本书趣旨

前文以四条线索所梳理的士绅研究的发展历程与重要成果,反映了近八十年以来中外学者从士绅阶层解构明清社会特质及其运行真实面貌的基本理路和演变大势。对这一研究趋势作一辩证的分析与评价,可为我们重新研究明清士绅社会提供极具价值的理论借鉴。

(一)趋势辨评

1.趋势概要。

其一,从国家、社会到地域:研究视角的不断下移。

国家与社会的分野,是由吴晗、费孝通、根岸佶等人开创的士绅研究传统之一,只不过有的强调士绅是国家统治的主体或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偏向于士绅在社会自治性管理中的领导作用;有的判断国家与社会以各自方式运转且相互较少渗透,有的认为国家对社会有直接的渗透与控制。日本学者的乡绅土地所有论与乡绅支配论把士绅视为社会分化的结果,而不是将其当作国家统治的内在组成部分,西方学者和部分日本学者则在双轨政治的框架下,突出士绅因国家基层统治真空的出现和原出生地家乡情结的牵引,而在地方社会所发挥的权力填补和公私两利作用。后来地域社会论与场域精英论逐渐兴起,士绅研究的单元遂由全国性的地方社会转向某一区域的地方社会,以验证其具有不同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资源的地域性士绅的行为模式各有差异的理论假设。相应地,也从长时段的考察变成了以某一特定时期为主的短时段考察。如乡绅土地所有论还关注明清乡绅地主制相对宋元地主制的特点,而专注于“场域”研究的重点则已转向明末、清末等特殊时期的某地的士绅等精英了。

其二,从身份论转向功能论:研究取向的前后变化。

在20世纪40—70年代的士绅研究中,士绅的身份是各流派所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学者们的基本研究思路不外乎先讨论士绅从国家获得官位和学位的途径及其基本构成,再分析其特权身份在国家行政体制、赋役优免政策、社会土地制度与相应生产方式、地方公益事业和自身利益谋取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最后强调其在价值理念、文化修养、利益趋向、生活态度等方面所具有的高度同质性,以及作为社会中间层在协助国家治理和领导民众、维持社会秩序等职能上具有的高度整合性和保守性。80年代以后,在身份论士绅研究之外,功能论士绅研究渐渐兴起。其特点是不再将研究对象限制在享有特权的士绅群体,而是将之扩大到具有相似功能的各类精英;除一部分研究仍将士绅视为具有同质性、整合性和保守性的社会中间性阶层,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其看作各地不同、内部分化、相互竞争和多向联盟的功能分化性组织。

其三,从政策决定到资源策略:研究逻辑的不同构架。

在士绅研究的早期阶段,士绅所能享受到的赋役优免、司法豁免和官方礼遇等特权被学者们视为决定其获得经济资源和国家统治权、民众领导权的决定性因素。如吴晗论士族大庄园的出现,是由于“官僚资本转变为土地资本”,即“绅士由政治的独占侵入经济”的结果。日本学者对于乡绅地主制的形成与乡绅支配的成立,都是从士绅优免特权上追溯根源。费孝通双轨政治论和张仲礼家乡情结论所论士绅具有的地方势力和官府影响力都认为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或实际允许的。吴金成、何炳棣和王先明等强调社会流动对士绅地位的影响,无一不首推国家所实行科举制的核心作用。但以场域精英论为代表的士绅研究则强调士绅等精英创造和维持其权力的过程,即对自己已拥有的物质的、社会的、文化的和军事的各类资源的综合运用策略。

2.辩证评析。

在以往士绅研究学术史的梳理中,有的学者只进行客观描述,较少有价值倾向性评价;多数则以“进步”、“深入”、“突破”和“成熟”等词汇来形容其前后发展之过程。笔者认为,任何士绅研究的展开,必然有一定的预设前提与价值立场,士绅研究的演进逻辑,也不必然代表后者对于前者的超越和进步。只有对之进行辩证的分析与评价,才能对其“扬弃”过程得出理性的认识。

其一,整体性与区域性:怎样“在中国发现历史”?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地域社会论与场域精英论等作为方法论的地域性研究的渐次流行,表明了学术界对以往整体性研究方法的反思与摒弃。从更广阔的学术潮流来看,这其实也是柯文所总结的西方学者“在中国发现历史”的“中国中心观”兴起中的重要一环。柯文把“从空间上分解为较小的、较易于掌握的单位”归之为“中国中心观”的重要特征之一,认为“这种取向并不是以中国为中心,而是以区域、省份或是地方为中心”,而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中国的区域性与地方性的变异幅度很大,要想对整体有一个轮廓更加分明,特点更加突出的了解——而不满足于平淡无味地反映各组成部分间的最小公分母——就必须标出这些变异的内容和程度”。其优长之处在于,“可根据所研究问题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水平的具体化程度,并采取不同的变数组合”。(51)这一学术潮流在不少中国学者中引起了共鸣。如赵世瑜说:“新的中国通史将是建立在‘地方性知识’基础上的通史,而不是在一个‘宏大叙事’或在某种经验指导下形成的‘国家历史’的框架内进行剪裁的地方史的总和。”(52)当然更为明显的标志,则是以华南学派为代表的区域史研究的广泛出现。

作为方法论的地域性的研究,在中国发现了什么样的“历史”呢?能否真正实现其以“中国为中心”的历史理念呢?对此有系统性考察的李红岩指出:“当学者们这样去做时,必然会不断地关注中国历史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不断地深入中国历史内部,因而不断地分解、分析中国历史的要素,将历史切片予以解剖,结果导致对中国历史整体性的消解。这与其说是‘在中国发现历史’,毋宁说是淹没历史。当人们在中国所‘发现’的不是历史整体,而只是一个个历史地域、时段、断片或要素的时候,或者竟然把这些历史要素或断片当作历史整体的时候,那么,历史的活体,就只能成为供解剖用的零碎构件了。”(53)因此,西方学者所倡导的“中国中心观”,并非“认识中国特色的最佳途径”。(54)

对于士绅研究而言,同样如此。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以往从国家体制、经济结构、社会阶层的整体性来研究士绅阶层所导致的同质化、简单化的后果,但也不能因此而彻底抛弃整体性的方法论视角。最佳的途径是将二者进行有机的结合,这种结合既不是宏观叙事的地域化,也不是微观叙事的整体化,而是先抓住中国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有机体所呈现出来的基本社会性质,再来探寻各地域社会的特质与之相比较所凸显的差异。士绅研究,就应该重点发现这样的“中国历史”。

其二,士绅与其他精英:谁才是地方社会真正的主导力量?

士绅研究从身份论向功能论的转变,实质内含了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士绅与其他精英相比较,谁才是地方社会真正的主导力量?原来的身份论虽然也认为士绅内部有上下层之分,但多数仍在整体上将其视为具有统一社会属性且在地方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群体,而功能论将之与其他非身份性的商人地主等同样在地方社会具有影响力的群体一并视为精英。而问题在于,功能论认为只要能动员社会资源获得并维持权力的群体,都可纳入精英之列,但实际上士绅与非身份性精英动员资源的能力、途径和获得权力的重要程度都不在一个等级之上。也就是说,士绅与其他精英相比,虽然都能发挥地方社会的领导作用,但前者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和核心地位。如前举孙竞昊之文已指出,济宁地方的商人等其他非特权阶层的富人,只有加入士绅阶层的社会活动,才能称为精英,而不是相反。

将士绅与其他精英区别开来,不仅可以明确创建地方社会的真正主体,而且能够帮助我们洞悉当时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占有财富者只有向拥有特权者靠近,才能接近权力的中心,也就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精英。所以,对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或公共领域话语权的争夺,其核心不是从财富到财富的自我循环,而是要动员包括财富在内的一切资源向士绅这一享有特权阶层的总攻。将士绅与其他精英等同视之,自然就无法揭示明清时期经济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也就不能触及明清社会因士绅存在而具有的本质特征。

其三,政治、经济与策略:哪一面决定了士绅的社会属性?

士绅的形成、发展、转型或式微,士绅的社会地位及与国家或社会的关系等,都是考察士绅社会属性的重要方面,其核心是士绅作为地方领导者或主导者的权力来源于哪里、向谁使用的问题。对此,学者们主要以科举制度、士绅的特权身份、国家的支持或限制等政治因素作为切入口,即便是强调乡绅地主制推动形成乡绅支配结构的学说,也要把士绅政治身份视为最后的决定性因素。而强调政治因素决定性作用的学术倾向,往往会导致研究者在归纳士绅阶层与士绅社会特点时无法自圆其说。如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支配论虽然在宋代近世说的启发下进行宋元与明清的对比,但他们却难以说清楚如宋代以来的乡绅群体都享有特权,为何只有到了明末清初才形成乡绅支配的社会结构等问题。吴金成论及明代中叶士绅学位层的形成时所强调者主要为科举制改革,虽然继承了松本善海关于乡绅是由“同村落支配的父老转变而来”的观点而极富洞见地明确提出士绅来自于形势户、粮长层,但由于没有深入到经济与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制约作用,也就不可能回答为何一到明代就会实施这样的改革,因而仍缺乏充分的说服力。至于强调地域性的学者,则是在精英或准精英已有的经济、政治等全部资源的运用上探讨权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缺乏长时段的观照与对比,亦无法看出哪种资源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对士绅阶层社会属性的研究,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于中国古代后期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的一种探索,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形态论的范畴。社会形态论范式的基本特点,就是从经济因素对历史场景的介入来阐释社会发展进程,而不是如士绅研究的主流那样偏向于以身份特权和科举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因素或资源动员策略。导引士绅研究主要走向的学者们也多将经济因素纳入其分析框架,但经济因素要么被安排在由政治支配的地位,将士绅的经济财富和构造其支配权力的地主制视为由国家政治衍生的产物,要么将政治、经济、文化各类因素及事务策略相混合而论,强调这些资源及其运用对于科举应考、社会流动和地方话语的共同支撑作用,从中看不出经济因素的基础性作用。这样看来,日本学界的批评者建议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支配论要考虑政治以外的市场支配、商业资本、商品性大农业等经济因素是很有见地的。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方向性的建议在士绅研究中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本书趣旨

1.放眼于宋元明清的整体性来探讨士绅阶层与士绅社会的前后联系。

明人陈邦瞻在编撰《宋史纪事本末》时指出:“宇宙风气,其变之大者三:鸿荒一变而为唐虞,以至于周,七国为极;再变而为汉,以至于唐,五季为极;宋其三变,而吾未睹其极也。变未极则治不得不相为因,今国家之制,民间之俗,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者乎?非慕宋而乐趋之,而势固然已。”(55)在陈邦瞻的变化论中,显然宋代到明代是一个具有同一性的社会,而且这个社会在明代还没有发展到它的极盛期。我们认为,宋元明清中国社会的整体性,突出地表现在“民”的发展变化上。即中唐以后特别是宋代崛起了一个新的“富民”阶层,这个新阶层在元明清三朝仍然得到了赓续和发展,成为这一时期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核心。与此同时,富民因追求政治地位而部分地向士绅转变,构成独立的特权性社会阶层。因此,明清士绅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是由宋代以来的富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2.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来认识明清士绅社会的历史地位。

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文中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后者亦称帝国主义。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时期,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进步与演变,都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我们认为,门阀社会就是豪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同理,士绅社会是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同时也是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是富民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士绅的社会性质,是富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士绅社会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相反。而富民向士绅的转变,富民社会向士绅社会的推进,其本质是财富力量对于文化知识、士绅特权、经济资源、乡村控制和价值观念的垄断与支配。

3.着重于经济因素的基础性作用来阐释明清士绅社会的本质特征。

与前述士绅研究不太突出经济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趋向不同,我们主要着重于集中代表生力发展水平的商品经济发展及由其所导致的社会阶层结构与经济关系的变化来确立研究基调。其中特别强调富民阶层的崛起必然会追求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而国家容纳富民士绅化的制度设计与改革积极回应了富民的这一要求,主要表现在并不入仕为官的大量单纯科举功名获得者成为士绅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就不再仅仅局限于从科举制度上思考这一群体的出现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遵从了日本学者关于要从商品经济与市场关系的角度观察士绅阶层的建议,体现了社会形态论从经济因素介入历史场景的基本倾向。但笔者在此并非提倡一种经济决定论的立场,亦不是完全否定前人研究重视政治性因素的意义,而是主张建立一种由经济结构与国家组织共同制约宋元乃至明清社会历史进程的分析框架。

总之,本书之研究以探讨“富民”阶层与“士绅”群体的关系为重点,主要分析士绅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其特征是什么,又是如何终结的,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作一些新的解释。


(1) 有关明清士绅研究的综述主要有:(韩)吴金成:《明、清时代绅士层研究的诸问题》,东洋史学会编:《中国史研究的成果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日)檀上宽:《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明清乡绅论》,《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版。(日)森正夫:《日本八十年代以来明清史研究的新潮流》,栾成显编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94年第4期。巴根:《明清绅士研究综述》,《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日)山根幸夫主编:《中国史研究入门(增订本)》,田人隆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07—508、581—582页。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第四章《从“士绅支配”到“地方自治”:基层社会研究的范式转变》,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192页。谢俊贵:《中国绅士研究述评》,《史学月刊》2002年第7期。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年》,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61页。郝秉键:《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西方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清史研究》2007年第2期。

(2) 吴晗:《论绅权》、《再论绅权》、《论士大夫》,载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观察社民国三十七年(1948)版。

(3) (日)本村正一:《关于清代社会绅士的存在》,《史渊》第24期,1940年。

(4) (日)佐野学:《清朝社会史》,文求堂书店1947—1948年版。

(5) (日)松本善海:《旧中国社会特质论的反省》,《东洋文化研究》第9号,1948年;《旧中国国家特质论的反省》,《东洋文化研究》第10号,1949年。

(6) (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年版。

(7) 伍丹戈:《明代绅衿地主的发展》,《明史研究论丛》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伍丹戈:《明代绅衿地主的形成》,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8) 吴晗:《论绅权》、《再论绅权》、《论士大夫》,载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观察社民国三十七年(1948)版。

(9) (日)佐伯有一:《明末董氏之变:联系到所谓“奴变”的性质》,《东洋史研究》第16卷第1号,1957年。

(10) (日)安野省三:《关于明末清初扬子江中流域大土地所有制的考察》,《东洋学报》第44卷第3号,1961年。

(11) (日)田中正俊:《民变·抗租·奴变》,《座谈会:中国的近代化》,《世界历史》第11卷,筑摩书房1961年版。

(12) 参见小山正明自1957年以后所发表的十余部论著。代表性的有:《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特别以江南三角洲地带为中心》,《史学杂志》第66编第12号,1957年,及第67编第1号,1958年;《中国社会的变化及其展开》,西嶋定生编:《东洋史入门》,有斐阁1967年版;《关于明代十段法》(1),《前近代亚洲法与社会》,劲草书房1967年版;《关于明代十段法》(2),《文化科学纪要》第10辑,1968年;《赋役制度的变革》,岩波讲座《世界历史》第12册,1971年;《明代大土地所有的奴仆》,《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62册,1974年;《宋代以后国家对农民的支配》,历史学研究会编:《历史上民族的形成》,青木书店1975年版。

(13) (日)森正夫:《围绕所谓的“乡绅的土地所有”论》,《历史评论》第304号,1975年。

(14) (日)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版。

(15) (日)小山正明:《亚洲的封建制——中国封建制问题》,历史学研究会编:《现代历史学的成果与课题》(2),青木书店1974年版。(日)足立启二:《重田〈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书评》,《东洋史研究》第35卷第2号,1976年;《明清时代小经营地主制关觉书》,《新历史学》第143号,1976年。(日)森正夫:《日本明清时代史研究中的所谓乡绅论》(2),《历史评论》第312号,1975年。

(16) 费孝通:《乡土重建》之《基层行政的僵化》、《再论双轨政治论》,《费孝通全集》第5卷(1947),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52页;《论绅士》,载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观察社民国三十七年(1948)版,第9页。

(17)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8页。

(18) (日)根岸佶:《中国社会的指导层——耆老绅士研究》,平和书房1947年版。

(19) (日)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版。

(20)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绅士的收入》,费成康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21) (美)Kung-chuan Hsiao.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22)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230页。

(23) (以色列)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7—210页。

(24) (韩)吴金成:《明、清时代绅士层研究的诸问题》,东洋史学会编:《中国史研究的成果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25) (美)Ping-Ti Ho.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pp.112-113、122-124.

(26) (美)Robert M. Marsh. The Mandarins: The Circulation of Elites in China, 1600-1900. Glencoe [Ill.]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61.

(27) 郑若玲:《科举对清代社会流动的影响——基于清代朱卷作者之家世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8) Lawrence L. C. Zhang,“Legacy of Success:Office Purchase and State-Elite Relations in Qing China,”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 73,No.2,2013. 任玉雪等:《清代缙绅录量化数据库与官员群体研究》,《清史研究》2016年第4期。

(29) (美)Hilary J. Beattie,“The Alternative to Resistance: The Case of T’ung-ch’eng,Anhwei,”From Ming to Ching: Conquest, Region,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Edited by Jonathan D.Spence and John E. Wills. Jr.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9.

(30) 张杰:《清代科举家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31) (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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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德)Wolfram Eberhard. A History of China.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5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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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常建华:《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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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美)Joseph W. Esherick and Mary Backus Rankin edited. 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pp.10-11.

(42) (美)Joseph W. Esherick and Mary Backus Rankin edited. 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pp.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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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加)卜正民:《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张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5) (美)Mary Backus Rankin. 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玛丽·兰金:《中国的公共领域》,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6)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同氏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7) (美)Joseph W. Esherick and Mary Backus Rankin edited. 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pp.12-13.

(48) 徐茂明:《江南士绅与社会变迁:1368—1911年》,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49) 李世众:《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以温州为中心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0) 孙竞昊:《经营地方:明清之际的济宁士绅社会》,《历史研究》2011年第3期。

(51) (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78页。

(52) 赵世瑜:《作为方法论的区域社会史——兼及12世纪以来的华北社会史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53) 李红岩:《从社会性质出发:历史研究的根本方法》,《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3期。

(54) 吴承明:《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55) 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附录一,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91—1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