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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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同一地区的多个成员国家或地区必须逐步让渡部分乃至所有的经济主权,在成员国内部采取共同的经济政策并形成排他性的区域经济组织。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1964)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将其进程由低到高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为贸易一体化,在这个阶段,成员国彼此取消对商品流动的限制;第二阶段表现为要素一体化,成员国要放开要素市场,实行生产要素在组织内的自由流动;第三阶段表现为政策一体化,要求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国必须达到国家经济政策的一致性;第四阶段表现为完全一体化,此时成员国的财政与货币等相关政策均要实现在集团内部的高度统一。

与这四个发展阶段相对应,根据市场融合的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具体形式如下(见表2-1):

(1)优惠贸易安排。在成员体间通过签署贸易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彼此的商品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措施,这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如WTO中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最惠国贸易措施。

(2)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家或地区共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组成一个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彼此废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区域内商品能够完全地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体各自仍保留对其他非成员体的贸易壁垒和关税措施。目前,这类区域合作形式比较普遍,具有代表性的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

(3)关税同盟。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式不仅要求各成员体彼此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还要求各成员体能够协调相互之间的贸易政策,建立对其他非成员体的统一关税措施,与自由贸易区合作组织相比,关税同盟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更深入了一步,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国家属性,具有代表性的如中东地区的“海合会”。

(4)共同市场。成员体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要求成员体之间不仅要实现商品贸易自由化,而且要进一步实现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成员体内部的自由流动,以形成区域内的统一市场。代表性组织如拉美地区国家组建的南方共同市场。

(5)经济同盟。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之间不但实现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建立起对外的共同关税措施,更重要的是,共同制定且执行了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成员体内部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性,在统一政策的作用下在成员体内部形成一个规模显著的统一市场。具有代表性的如亚洲地区的东盟。

(6)完全经济一体化。该组织形式是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区域内各国和地区间已经完全实现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成员体不仅要保持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完全一致,在国家经济决策选择方面也要求具有同一立场以及共同货币的使用。目前,全球范围内,欧盟是唯一的完全经济一体化区域组织。

表2-1 区域一体化组织比较

注:“√”表示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所实行的政策。

综合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是在成员体之间逐渐消除贸易壁垒和建立相关合作关系进程。在此进程中,消除贸易壁垒意味着各国或地区必须向其他国家开放市场,从而容易引发本国市场受到其他成员体的冲击,因此被看作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消极因素。而合作关系的建立意味着成员体彼此需要相互合作,在成员体内部的生产、要素、政策、技术等方面协调发展,故而被看作区域一体化的积极因素。然而,区域合作过程中往往要求成员体改变各自已有的相关制度以适应一体化市场的协调需要,这就需要相关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相应的国家利益以保证合作组织的效率要求。在区域一体化的各种合作形式中,以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初级合作形式主要表现出一体化合作中的消极因素,而以经济同盟为代表的较高级的形式则更多地体现了一体化合作中的积极因素。这是因为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地区在历经长期的对外贸易发展后关税水平已经逐渐下降,所以消除关税和取消贸易配额限制对各国或地区而言相对容易实现。而在更高级的合作形式中,除了消除关税壁垒,还要求成员体采取某种形式的共同措施,导致成员体必须在涉及国家主权等更深层次的内容方面作出适应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