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道路交通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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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机动车转让、抵押或者报废的,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机动车必须经过合法登记方能上路行驶,除了新购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主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机动车报废的。

第一,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需要在车辆原登记地的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需要提醒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违停、闯红灯等违章扣分事项,以及该车辆所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如要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为保障抵押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也就是说,无论是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还是在相应的抵押事宜解除后,机动车所有人都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在车辆抵押期间,机动车所有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置车辆。

第三,如果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况:(1)车身颜色改变;(2)发动机更换;(3)车身或车架更换;(4)因质量问题更换了整车;(5)机动车性质发生了变更,如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迁入该机动车车管所管辖区域的;(7)机动车所有人为多个人,需要变更其中部分人姓名的,都应当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向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