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贷款诈骗罪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表现出越来越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发案率高、手段多样化、影响范围大的恶性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所有权。对企业而言,通过贷款方式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但贷款过程中的个别行为、个别文书、个别环节处理不当,普通的“民商事纠纷”就可能会演变成刑事犯罪。本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如下:
一、积极主动建立合法的贷款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贷款筹措机制,确保贷款程序、流程、文件及文件所表征的财物抑或权利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及合法性,从根本上阻断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绝大多数法律风险。另外,在企业资金紧缺或个人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恪守底线,不得通过伪造证明文件、虚构交易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密切监测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及其还款期限
本罪被立案追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因此,企业要密切监测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保证自身有充足的现金流与还款能力,这是防范本罪刑事风险的最重要措施。实务中,企业经营者应当保持与放贷机构的实时、有效沟通,以便即使出现贷款不能如期偿还也不至于被刑事追诉。即便因为贷款过程中所提交的某些文件或文件所表征的财物抑或权利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及合法性存在某种问题,而最终难逃厄运面临刑事追诉,也应当通过“信息完整性”保持与放贷机构的实时、有效沟通,避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贷款诈骗罪关键要件的浮现,争取在“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化解刑事法律风险。
三、防止融资过程中不当行为被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入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重要构成要件,是区分本罪与普通民事借贷纠纷的关键。然而,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涉及主观方面的内容,法院无法直接体会与判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外部行为和表现,来综合推定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客观事实推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因此,企业融资后以实际行为表现出履约的诚意十分重要,要避免因行为不当而使银行或司法机关产生误会,从而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诚然,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客观现实,为能顺利获得银行贷款,极个别企业管理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往往存在编造谎言、夸大履约能力等情况,这些行为都为后续的被追责埋下隐患。然而,残酷的是不论什么原因,一旦企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之前的欺骗行为将成为“骗取银行贷款”的证据,重则定本罪,轻则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因此,企业应慎重进行贷款活动。
四、避免同意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
实务中,有企业因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就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操作方法,表面上看没有问题,实则会给两家企业带来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申请贷款公司而言,明知他人不具备贷款条件,却同意以本公司名义为其贷款,实际上是为对方的欺骗行为提供帮助;对于实际用款公司而言,假借他人名义贷款是一种欺骗行为。如果实际用款公司能按时还款,就会平安无事,一旦不能按时还款,两者都可能以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被刑事追责。
五、无法按约定偿还贷款时,应当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违约问题
企业在借款后,往往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无法偿还借款,出现此种情况后,应当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违约问题,避免民事责任刑事化。如果因无法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建议尽快聘请专业刑事律师提供帮助。
[1] 案号:(2016)浙01刑初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