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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尾矿坝已有设计和施工资料;
3 尾矿坝运行及监测资料。
5.1.2 排渗加固设施实施后应满足降低坝体浸润线和尾矿坝稳定的要求。两个(组)排渗体间的中心部位浸润线降深应满足坝体内控制浸润线的要求。
排渗加固设施运行期间,浸润线在横断面上呈起伏状(图1),排渗设施处浸润线最深(即图1中A、C、D、F点),每两个(组)排渗设施之间的中间部位浸润线最浅(即图1中B、E点),坝体内控制浸润线埋深应以图1中B、E点为准。
图1 排渗加固后横断面上的浸润线示意图
1—浸润线;2—排渗加固设施
5.1.3 排渗加固设施类型可按本规范附录B选用。
5.1.4 排渗加固方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尾矿渗透性能、浸润线降深和范围要求、场地适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5 尾矿渗透变形判别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 排渗加固设施中的管材应符合抗老化和耐腐蚀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