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5.2.1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小型矿井宜采用综采工艺;
3 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成套综采设备,并应装备安全高效采煤工作面。
依据国家发改委召开座谈会《煤矿井下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若干意见》(初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类矿井均应实现机械化开采,优先选用综合机械化工艺……采煤工作面装备应具备高强度、高可靠性,技术先进、环节配套条件,实现工作面综合自动化”,应努力提高矿井机械化装备水平,本条修改体现了国家的要求。
5.2.2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2°时,可采用倾向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35°时,宜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
2 不具备长壁开采技术条件时,宜采用短壁采煤法;
3 煤层厚度7m以下,开采条件适宜时,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厚度4m~7m,且不适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时,应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或分层综采工艺;
4 煤层厚度7m以上,开采条件适宜时,宜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或分层综采工艺;
5 不适宜综采时,可采用普采。
根据不同技术条件,结合近年来技术逐渐向综合机械化和大采高综采发展趋势,对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的要求作了修订。将原规范一次采全高的煤层厚度上限由5.5m提高到7m,其主要理由:一是近几年大采高综采设备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我国研制的ZY8640/25.5/55液压支架在晋城寺河矿应用成功以来,又进行了6m左右支架的研发,2009年该支架在内蒙古、山西、陕西、淮南、河南等地区获得较为广泛的使用,在此基础上2010年国内又推出了7m及以上大采高支架,目前在神华神东、陕西府谷等矿区有近10套7m及以上大采高支架使用获得成功;二是在内蒙古、陕西、新疆等地区6m~7m左右的煤层赋存储量较大,如采用6m左右支架一次采全高开采,开采损失较大,不利于资源回收;因此本次规范修订将一次采全高煤层厚度上限提高到7m。
房柱式采煤法一是难以实现两个安全出口,二是丢煤多,故取消“房柱式”开采采煤法。
5.2.3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大于15m的无煤与瓦斯突出,且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水平分层综采放顶煤工艺。不适宜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可采用水平分层综采或普采开采工艺;
2 厚度6m~15m的煤层宜采用水平分层或斜切分层采煤法;
3 厚度2m~6m、倾角大于55°,且赋存较稳定的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宜为煤炭能自溜;
4 当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采用本条第1款~第3款的采煤方法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支柱采煤法、伪俯斜掩护支柱采煤法或正台阶采煤法等。
根据绿水洞煤矿、华亭矿区等在急倾斜煤层机械化开采方面的技术突破,在急倾斜煤层条件下实现了综合机械化开采,按照提高机械化开采的技术原则,对原条文进行了修订。
5.2.4 采煤方法及工艺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5.2.5 初期采区地面有村庄或其他建(构)筑物时,应按搬迁规划迁移。当村庄或建(构)筑物无法迁移,且经技术经济论证压煤开采可行、合理时,可实施压煤开采。
实施压煤开采时,采煤方法和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5.2.6 采煤工作面的采出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93%;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
3 薄煤层不应小于97%。
煤炭是国家宝贵的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我国煤炭资源虽然很丰富,但人均占有并不比世界主要产煤国多,因此要考虑长远、立足当前、合理开采、提高煤炭开采的采出率。因此,对采煤工作面的采出率进行规定,主要是考虑节约资源,有利于国家能源安全,故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