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7年8月4日 法发〔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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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 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 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 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 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 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 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 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 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3.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 担保方式。丰富和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 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 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融资贵问题。
4.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 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 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对名 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 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 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5.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治环境,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 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6.准确适用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 障的功能。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利 益。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管理和分散实体经济运行中 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等风险。依法规范保险 合同纠纷当事人、保险中介等各类市场主体行为,防范不同主体的 道德风险,构建保险诚信法治体系。
7.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 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 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 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8.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统一裁判尺度。高度 关注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的 案件,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 一裁判尺度。
9.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 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 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 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10.依法打击资金掮客和资金融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 范金融秩序。对于民间借贷中涉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 行高利转贷、利益输送,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以 及公司、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实施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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