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典型国家企业协同创新实践经验分享
第一节 国外协同创新发展理念及政策法规环境
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协同创新水平不断提升,体现为向纵深不断发展,层次不断提高,模式不断丰富,从而取得很大成效。总体来看,世界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协同创新发展。协同创新已成为各国家整合创新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效率的主要发展战略。
协同创新发展的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创新的思想决定出路。从各国实践来看,这一特征首先体现在政府层面。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经济环境变化,各国政府始终把协同创新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力支持协同创新和产业发展。
一、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协同创新
协同创新涉及不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具体过程中必然存在价值和利益的差异,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确保和平衡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协同创新发展的视角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在各历史时期及其不同发展阶段,都会针对促进协同创新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及时根据社会环境和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进而形成相当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建立完备的科技法律体系
美国高度重视协同创新环境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保障协同创新的法律和科技计划,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协同创新法律保障和战略计划体系,并因时因势制宜,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认同,从政策法规环境上有效保障协同创新(见表3-1)。
表3-1 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政策(部分)
(续)
韩国通过立法对创新进行保护和鼓励,也进一步促进了韩国国内协同创新的发展。自20世纪60年代,韩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多部技术创新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促进法》《科学技术振兴法》《技术开发促进法》《技术评估法》等。2001年出台的韩国科技领域根本大法——《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当制定或修订其他科技相关法律时,应符合该法的宗旨及基本理念;同年颁布的《科技框架法》涵盖了29种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规定。至此,韩国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促进创新的科技法律体系,有效促进了韩国创新活动的开展。为鼓励大学、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到企业科技创新的活动中,韩国政府还颁布了《联合研究促进法》《产业技术研究组合培育法》《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技术转移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正是由于政府对协同创新的重视,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界的合作与交流更加频繁与密切,技术创新环境不断优化,有利于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根据发展阶段出台相应政策
日本政府在协同创新中起到引导、促进的作用。在1995年颁发第一部科学技术根本法——《科学技术基本法》以后,日本政府根据当期发展阶段和特点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协同创新予以支持,如出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国立大学法人法》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引导和促进协同创新及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以色列是世界高科技新兴企业最兴盛的国家,享有“创新之国”的美誉。以色列政府早在1984年就颁布《工业研究和开发鼓励法》,此法律被誉为以色列的首部“创新大法”,鼓励以色列公司投资研发项目,由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研发项目风险。1985年,以色列颁布的《鼓励产业研究与开发法》,对政府鼓励和资助产业研究与开发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规定指出政府所批准的研究与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的2/3可以由政府提供。2015年7月29日,以色列议会通过了《工业研究和开发鼓励法》的第七修正案,提出建立国家技术与创新总局(NATI),取代先前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直接统领以色列产业研发中心(MATIMOP)。
(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各国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有效保障协同创新的顺利进行。以色列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条例》《版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日本政府借助制度创新的优势,不断推陈出新,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并鼓励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使之成为日本的“全民工程”。2015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修正案,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着重防止本国技术的非法外流。
二、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协同创新
由于协同创新风险较高,且各创新主体既希望从协同创新活动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和补偿,又希望降低双方或多方合作的风险。为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各国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以完善合作环境和体系已成为保障协同创新的必要条件(见表3-2)。从各国实践来看,如果没有政府的经济手段引导,很多成功模式和案例很可能不会出现。
表3-2 国外协同创新政策环境——资金支持政策
(一)加大高科技产业的财政预算投入
美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研发资金,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创新活动,保证科研创新的连续性,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发新技术,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其中,美国政府在基础研究领域投入较多。据统计,美国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15%,其中资本投入大部分来自政府[1]。
英国政府从2001年就开始实施小企业研究计划,以提高中小企业获得政府研发合同的成功率,近年来该计划的规模不断扩大,在2014~2015年度预算中达到2亿元英镑[2]。
德国政府的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才能进入市场竞争。其使用原则:一是公开;二是保护竞争;三是独立控制科研机构。德国还建立了详细的资金供应协议,重点支持科研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区域[3]。
瑞士是全球“最具创新力的经济体”。在融资方面,政府大力支持公私融合的融资方式。以日内瓦技术创新基金会为例,基金会是拥有25年历史的“创业孵化器”,成为瑞士“健康之谷”中助力科技创新公司的强大支撑,基金会最主要的职能是在保证创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实现创新和技术转型,主要支持信息技术、清洁能源、生命科学等众多领域企业。
(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协同创新
以色列长期致力于建立多元化鼓励创新研发政策体系的成果,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一般而言,从事药物、软件、硬件、能源方面研发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以色列在1959年颁布的《鼓励投资法》目的在于鼓励国内资本投资并吸引国外资本向以色列投入,经多次修改,于2010年实施了第68次修正案。1990年,以色列政府颁布《投资促进法》,对于在国际市场上具备竞争力的以色列高科技企业规定了投资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2002年,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以色列颁布了《以色列税收改革法案》,对风险投资、证券交易、直接投资等主动性资本的收益税进行调整。2011年颁布的《天使法》规定,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若投资本土的高科技企业,就能减免相应额度的税款。
韩国政府充分利用税收的杠杆和调节作用,深入推进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创新型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鼓励和优待。结合国内外环境,韩国政府于2016年对《税收修正法案》进行了重新修订,对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进行了调整,以激励企业重视自主创新。一是允许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将研发费用的30%抵免法人税和个人所得税,研发投资比例越高的企业能享受越大的税收抵免比例;二是如果企业以技术商业化为目的进行设备投资,便可以将投资额的10%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三是加大对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国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按照该企业国外投资额的100%在税收中扣除;四是鼓励企业实行股权激励以吸引高科技人才,规定在三年内税收减免额从每年1亿韩元增至每年5亿韩元[4]。
美国政府也以多元化政策为杠杆,如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和贴息、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加大政府采购等,引导企业加大开发、推广和应用各高新技术。特别是2017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减税与就业法案》,是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减税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减税法案。根据该法案,税改后的新购设备投资按照当年一次性费用处理,以促进企业扩大设备投资;并对美国企业留存海外的利润进行一次性征税,促使美国跨国公司投资回流,进而带动企业协同创新发展。具体内容如表3-3所示。
表3-3 2017年美国税改前后对企业征收的税率
(三)运用政府采购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需求管理工具,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动技术创新。美国政府在鼓励创新时,建立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并保持机制内良性互动。在该机制中,政府与科研依靠契约精神展开合作,通过合同制协调关系,政府主要负责提出技术需求、提供购买及研发资金,企业和科研机构等主体可以独立进行市场化判断,同时享有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的自主权。在平等合作受到合同制充分保障的基础上,美国政府遵循技术研发、推广的规律并结合其发展路径有针对性地实施创新激励政策。在技术研发初期,政府往往采取高价采购和鼓励竞争策略,一方面向企业提供高于市场价的研发资金,另一方面推动公平竞争,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研发机构,给予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平等参与的机会。在之后的技术调试期,政府选择具备一定基础和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给予重点支持,给予企业及科研机构调试和完善技术的时间,并通过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推动创新技术逐步走向成熟。在技术成熟期,政府部门可以优先通过加大订购技术创新产品助推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化,给予市场良好预期,再逐渐退出对技术创新产品的扶持。
日本的政府采购在支持本国自主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早期日本汽车工业尚属于幼稚产业时,由于振兴汽车工业政策的确定,日本政府采购资金大量用于购买本国汽车,使其汽车工业迅速发展。在日本电子工业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通过采购通信设备和办公自动化建设,为日本电子工业提供了广阔和稳定的市场土壤,使得日本的电子企业能够抵御国外电子产品的冲击。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刚刚起步的日本计算机产业尚未建立起较完整的产业链。此时,由于其自我成长能力较弱,加上持续遭受美国计算机企业的打击,整体发展十分受限;为支持和壮大具有战略意义的计算机产业,日本政府在此期间推出了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和教育系统优先使用国产计算机的政策,并对计算机产品的进口实行严格的限制。在政府支持下,日本国产计算机于1982年在官方市场的占有率达到90%,拥有巨大优势。20世纪90年代,在日本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立国十大措施中,政府采购作为第三项位列其中,并继续提高政策效率和增强政策力度。日本通过政府采购,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企业的发展和进步,逐渐克服了起步时期资金短缺和技术落后的困难,提升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协同创新
当前,发达国家立足国内外形势,强化科技创新战略,着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把科技创新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确保国家的竞争力。
(一)注重科技创新战略引导
德国联邦和州政府为鼓励校研机构之间联网和保持其在科技创新的领先地位,相继提出三大公约(《高等教育创新公约》《研究与创新公约》《加强大学教学水平公约》)、德国高科技战略、高科技战略2020、新高科技战略、国家工业战略2030等科技创新战略。在一系列创新战略的指引下,德国科学与工程院受德国教育与研究部的支持,启动了“工业4.0”的专项研究,并发布《工业4.0战略实施建议书》,旨在促进实体物理世界与信息、数据等虚拟网络世界的深度融合。美国从1971年开始,陆续推出多项协同创新战略计划,如产业大学合作研究计划、工程研究中心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国际纳米行动计划、网络信息技术研发技术、美国创新战略计划等,紧密结合美国的科学研究和企业发展,在学术界和产业界之间建立共同利益区。
(二)完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以色列坚持以创新驱动发展,制定了科技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以色列政府构建了国家科技决策体系,该体系由科技部、经济部等13个部门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发展规划的设计和重点项目的确定。1974年,以色列创立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作为国家特色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之一,其主要部门设立13个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科技计划、资助科技研发、协调指导相关科技活动,支持大学与企业组成研发联合体,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等。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先后组建成立教育与研究部、研究技术与创新委员会、创新与增长委员会,使得最高层领导直接参与科技发展决策,保证德国校研机构协同创新的战略方向。
四、调动各方资源促进协同创新
利益驱动是各个主体间进行协同创新的最根本动力源。各国家政府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对各方面资源需求的积极性,将各创新主体的创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促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一)促进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
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学校在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早在2001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以及联邦经济及劳动部就联合推动“知识创造市场”规划;2011年,德国又推出“商业化攻势”规划,以促成高校与企业在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2016年,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启动“创新高校”项目,将高校“成果转化与创新”提升到和教学、科研同等的地位。日本政府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和研究成果产业化,由科学厅创办以促进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为主要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高科技市场”。日本几乎每个较大的地区都设立了一个“高科技市场”,且其选址主要集中在大学和科研机构密集地。此外,日本国内的大学技术转让机构均设有“大学技术转让机构协议会”,旨在通过促进全国大学技术转让机构的合作、推进技术信息交流、展开宣传活动等方式为创立新产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设立多种形式的基金推动协同创新
当前,设立科技基金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政府为鼓励协同创新,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采取了有效措施,不仅推出小企业贷款保证计划及贷款培训计划,为那些缺乏资金却又需要创新的企业提供专项创新资金,还先后推出众多由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参与的多种形式的科技基金。从2002年开始,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英国政府支持全国五大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大伦敦)设立“早期成长基金”或“风险基金”;设立25亿英镑的国家创新基金,大量投资生命科学等行业;2017年,英国政府设立产业战略挑战基金(ISCF),计划在4年内投入10亿英镑用于支持前沿领域发展。德国联邦政府于1995年在全国发动第一次集群策动——生物区(Bio Regio)计划,全面促进德国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之后德国联邦政府又相继推出创新地区(Inno Regio,1999年)计划、GA网络(GA-networking,2005年)计划,不断扩大集群影响范围,扶持由企业界和学术界组成的区域专项基金体系,以推动区域协同创新。此外,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联合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设置了高科技创业基金,对创新型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支持,如高科技创业基金(HTGF)、欧洲复兴计划创新项目(ERP)、INVEST风险资本补贴计划等。
(三)扶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德国政府高度注重以创业刺激计划带动科学产业化发展,如设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计划(KMU-Innovativ)、中小企业创新核心计划(ZIM)等激发企业研发创新实施;设立EXIST创业促进计划,为高校及科研机构提供更好的创业条件,并支持学生及研究人员带技术创业。以色列政府对符合相应要求的高科技公司,将资助二分之一的研发经费;而针对创业公司,将资助三分之二的经费。此外,以色列政府成立了数十家孵化器,对创业公司提供85%的研发费用。
(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美国采取多项举措培育创新人才队伍。美国持续奉行技术移民和本土培养并重,旨在打造世界顶级的科技创新队伍。为了吸引国外优秀人才,美国几次修改移民政策,促进技术移民,目前三分之一的在美科学家和工程师来自国外。美国政府还持续推进教育改革,加强科学和工程技术教育,提高全民受教育水平,引导和促进终身教育。1996年美国的《技术转移与进步法》规定,如果成功实现技术转让,发明者除首先可以拿到2000美元转让收入外,还可以获得15%的技术使用费。
德国在基础与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都在全球领先[5],这与德国多层次教育体系密不可分。“高校教育,职业教育”双轨制教育体系输送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德国将工作重点放在这几个方面:为6岁以下儿童提高受教育机会;改善培训条件;促进从学校到高等教育的连接过渡;重视技术和自然科学;提高妇女受教育机会等。提高低素质人口参加继续教育的比例;提高各种学习形式的参与度等。为实现这些目标,德国政府通过为低收入者提供教育奖金作为个人参与学习的补贴、为终身学习者提供优惠贷款、为失业成人提供教育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其重返职场、认证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成果帮助人们重新获得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满足劳动力市场和社会需要[6]。
英国大学学制改革采用实践教学模式和综合培养模式,探索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路径。英国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应用与学习相结合”,深入探索应用型人才。英国通过将理论融入项目,提高人才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技能和实践经验,加强跨学科平台建设,形成多学科、多维度、多领域的交叉学科平台[7]。此外,英国政府为促进高校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还设立“知识转移基金”,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
日本重视吸收和培养海外科技人才。2007年提出了“促进世界顶尖研究基地形成计划”,在物质基础、研究体系、研究环境乃至研究内容选择等方面给予了国外高层次人才很大的自由裁量权[8]。
以色列政府构建了成功的教育体系。以色列的高创新水平离不开人才支撑,政府多措并举,不断创新教育方式,提高国家创新活力。一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不遵循“乖孩子”培育逻辑。以色列家长并不关注孩子是否乖巧,而是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将孩子培养成有思想、有思辨意识的人。二是在高等教育阶段注重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以色列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支持各个大学成立孵化器,还成立了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中心,以此推动高校在商业界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在职业以及业余教育方面,形成全民创新的氛围。职业教育和业余教育不再局限于教授某项特殊技能,而是鼓励学生选修急需的高科技课程,形成全民创新的社会氛围(见表3-4)。
表3-4 国外协同创新政策环境——人才扶持政策
(续)
五、搭建共享平台助力协同创新
共享平台是协同创新不可缺少的支撑体系。各国家大力推动和支持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健全中介、信息、服务体系,着力打造科技共享平台的支撑力,努力增强对协同创新的直接和间接服务。
(一)中介机构是协同创新的桥梁和纽带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与高校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同时建立了中小企业培训网,中小企业可以免费进行网上教育和培训,或直接进行电子咨询,或获得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英国政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科技中介组织以推进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如中小企业服务局、创业服务中心、伦敦技术网络等中介服务机构,都对英国产学研协同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英国政府实行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要求所有科技项目必须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从而刺激科技创新企业对科技咨询中介产生较大需求,使英国科技咨询业迅速发展。
(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助力协同创新
美国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不仅为科技资源数据化与信息化奠定了基础,还解决了全国性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持续发展面临的技术问题,如国家技术信息服务局日益成为技术转移和参与双边、地区及世界信息交流活动的联邦机构中的主导部门之一。其存在极大地推动了学科集群与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的过程。英国政府为削弱信息不对称对产学研协同创新产生的不利影响,很早就着力建设公共信息平台,通过强化对信息流的监管、建立科技情报网络与科技成果供需信息体系来促进协同创新各方之间的交流。1987年,英国建立了包含科研人员简历、研究成果、研究课题等大量信息的全国科技专用数据库,该数据库持续为英国产、学、研合作和沟通提供渠道。2012年,英国研究理事会发布了“研究门户”(Gateway to Research)网站,为公众提供由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信息,有利于公众把握科技成果的应用机会,并定期更新[9]。至今,英国政府仍在努力发掘其他信息渠道,此举将为产、学、研信息交流及合作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三)完善协同创新支撑服务体系
欧盟2002年启动的“第六框架计划”和2014年开始实施的“地平线2020计划”,皆对科研基础设施的职能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提出了建设世界级科研基础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2016年欧盟颁布《欧盟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章程》,进一步明确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服务模式、条件和程序,对指导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开放共享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政府致力于为协同创新提供多项辅助服务,早在1978年,为加强全国高等教育与企业协同创新,美国政府就牵头成立全国性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咨询服务平台,2009年美国商业部成立了“国家创新创业咨询委员会”(NA-CIE),主要负责研制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研发成果商业化的相关政策,并提供政策建议(见表3-5、表3-6)。
表3-5 国外协同创新政策环境——服务体系支持政策
表3-6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重点领域科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