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异端及托钵僧
1.教会之利弊
据前章所述,则当时教会势力之宏大,实无伦匹。试问为教士者其能永远与恶人奋斗耶?教士之权力既大,财产又富,其能始终不为外物所诱耶?若辈果能利用其地位以宣传耶稣之教义耶?抑或若辈存自私自利之心,假耶稣之教义以济其私,徒失人民之信仰耶?
欲回答此种问题,实非数言可尽。吾人既深知中古教会势力之雄厚,及其影响之宏大,实不愿量其利弊之轻重。教会之有功于西部欧洲可谓毫无疑义。除以宗教提倡道德之一事不计外,吾人亦曾提及教会中人之如何感化蛮族,使之日进于文明;如何以《上帝休战条约》减削当时之争斗;如何维持教士之教育,使一线文明,不致扫地以尽;此皆显而易见者也。他如保护贫苦之人,安慰伤心之辈,其功尤伟。
然吾人试读当日之教会史,则教士之不德而滥用职权者,亦正不一其人。主教及牧师中每有荡矩踰闲与近世夤缘奔走之政客无异者。
唯历代以来之记载,其痛骂教会者,每有吹毛求疵之习,而抹杀教会之功,此不可不知者也。研究宗教制度,尤其如此,盖既属宗教本不应有流弊也。吾人对于无数牧师之道德,每不注意,而对于一主教之恶劣,则每为之惊心。然吾人试平心静气披览十二、十三两世纪之记载,则主教、牧师、修道士中,亦正有恶劣不堪者,而教会中之弊窦,亦正不一而足焉。
Gregory第七以为教士中而有恶人,实因君主及诸侯强任其嬖佞之臣为教士之故。然吾人须知教会之所以堕落,实源于教会财力与权力之雄厚。权力既巨,除非圣人,难免不滥用;财力既巨,亦除非圣人,难免不为私欲所诱。教会中之官职,与政府中之位置同,便于中饱。吾人试读十二、十三两世纪之记载,则知当时所谓教士者,实与今日之政客无以异。
2.教士之腐败
吾人而欲明白异端之所由起,不能略述当时教会之腐败情形。异端之兴起,始于十二世纪,卒酿成十六世纪新教革命之举。至于托钵僧(Friar)之兴起,亦可谓渊源于教士之腐败。并可征当日教会改革之必要。
第一,当时教会中有卖官鬻爵之弊,根深蒂固,牢不可破,故Innocent第三有不可救药之言,此层前已述及之。凡得有力戚友之援引者,则虽无知之少年,亦有被选为主教及住持者。封建诸侯每视主教教区及寺院为其幼子维持生活之机关,至于长子则本有诸侯之封土可传也。主教与住持之生活,实与世俗之诸侯无异。如教士而好武也,则尽可招募军队以凌辱四邻,与当时好勇斗狠之诸侯,绝无区别。
除卖官鬻爵及生活腐败以外,教会中尚有种种不德之处足以使教会之名誉,日形堕落。当十二、十三两世纪时,为教皇者类多善人而具有政治才力者,一心以提高教会之声誉为事。然教皇法院之法官,则享有腐败之盛名。当时人均以为教皇法院视贿赂之多寡为断定曲直之标准。故富人无不胜之诉,而贫民则每有败诉之虞。主教法院之压抑教徒,亦复如此,盖主教之收入,罚金居其大部分也。故每有一人同时被法院数处所传者,势难遍到,则法院必因其不能到庭而处以罚金之罪。
至于牧师之不德,亦正不亚于主教。据宗教大会之议决案观之,则知牧师每有将其住室改为商铺以售酒者。而且为教徒行各种应行仪节时——如浸礼、忏悔礼、婚礼、葬礼等——每征收用费以增加其收入。
十二世纪之修道士,除少数人外亦皆不能补世俗教士之缺点。不但不能以身作则,教训人民;其道德之堕落与声名之狼藉,正与主教及牧师无异。唯当十二世纪时已有新设之修道士团体以实行改革为目的。
教士之自私及其堕落,当时之记载多道及之——如教皇之信札,圣人如St.Bernard辈之劝告,宗教大会之议决案,及诗人之吟咏等。对于教士之不公正、贪婪及不顾职务诸恶行,无不一致痛骂之。St.Bernard曾言曰:“在教士之中,尔能告余有谁能不以勒索教徒之金钱而以减除若辈之罪恶为务者乎?”
3.异端之兴起
教士之腐败,教会中人既公然自认,则俗人之注意及批评,势所难免。然教士中之优良者虽有改革之主张,始终无反对基督教义及仪节之心。而在俗人之中,则颇有宣言教会为魔鬼之“犹太人会堂”者。以为无论何人,不应依赖教会之援救;所有仪节较无用尤恶;所谓圣餐礼、圣水、遗物等,无非恶劣教士欺人敛钱之方法,断不能使吾人上升天国,此种论调之附和者,当然不一其人。盖当时已有怀疑恶劣教士所执行之仪节不足以援助有罪过之人,而教徒之痛恨教税过重者,亦正大有人在也。
当时教会中人对于怀疑教会之主张及叛离教会者,均以异端视之,罪在不赦。正宗教士以为反对基督所创之罗马教会者,即与反对上帝无异,罪莫大焉。而且怀疑教会,不仅一种罪过而已,实一种对于当时社会中最有力之制度之反抗。盖当时教士虽有不德之人,而西部欧洲一般人民之对于教会,则始终尊敬也。十二、十三两世纪中之异端,及教会摧残异端之事迹,实中古史上一段奇离而且残酷之记载。
异端凡有二派。其一,不过誓绝于罗马教会之一部分习惯及其教义,同时仍为基督教徒,竭力模仿耶稣及其门徒之简朴生活。其二,则主张基督教为假者伪者。若辈以为宇宙间有二大原理:曰善曰恶,二者永久争雄。又以为《旧约全书》中之耶和华(Jehovah)实为恶力,故基督教会所崇奉者,实恶力也。
第二派之异端,其来甚古,即昔日之St.Augustine当年幼时亦曾为其所惑。至十一世纪时,此派复盛于意大利,附和者颇众。至十二世纪时,乃盛行于法国之南部。此派人自称曰Cathari,即纯洁之意,而历史家则多以Albigense派名之,此名因南部法国Albi城得名,此城之异端,为数甚多故也。
至于属第一派者,则以Waldensian一派为最著。此派之创始者为Lyons城之Peter Waldo其人。其同志多弃其财产,从事于门徒贫苦之生活。四出宣传《福音》及《圣经》,每以各地方言译之,信者甚众。至十二世纪末年此派中人已散布于西部欧洲一带。
教会对于模仿耶稣及其门徒之简朴生活者,本不反对。然此类俗人自以为有传道及代人忏悔之权利,而且以为在卧室中或马厩中所行之祷告,其效力与在教堂中行者无异。此种主张,显然与教会为唯一救济人类机关之信仰,互相抵触,教会之势力不且大受其影响?
至十二世纪末年,世俗君主渐有注意异端者。一一六六年,英国王Henry第二下令在英国无论何人不得隐匿异端,凡容留异端之居室,以火焚之。一一九四年Aragon王下令凡听Waldensian派之说法者,或予以食物者,均以叛逆论,籍没其财产。此种命令实开十三世纪诸国君主虐待异端之端。盖教会与政府,均以异端为有害于其安宁,当视为穷凶极恶,以火焚之。
吾人处信教自由时代,对于十二、十三两世纪以迄于十八世纪时人何以独惧异端实难索解。其时一般人以为教会之为物,不但为救济人类之机关,而且为维持秩序及文明之利器。当时批评教士之腐败者,本甚普通,然此非异端也。无论何人固可信教皇或主教为恶人,然不定即怀疑教会之存在及教义之真确,异端教徒实中古时代之无政府党。若辈不但痛骂教会之腐败,并谓教会较无用尤恶。使人民叛离教会,不再服从其法律及命令。故教会与政府均以异端为社会及秩序之敌。加以异端之传播,迅速异常,故当时君主无不尽力以驱除之。
4.扑灭异端之方法
摧残异端之方法,不一而足。第一,教士性质之改良及教会流弊之改革,定可以减除不满教会之心。一二一五年Innocent第三曾有召集宗教大会于罗马城以谋改革教会之举,然终归失败。嗣后教会内容益形腐败。
其二,则组织十字军以歼灭之。此种政策,仅可行于异端较多之地。其在法国之南部,Albigense派及Waldensian派二派人甚多,在Toulouse地方尤夥。当十三世纪之初,此地异端竟有公然藐视教会之举,甚至上流社会中人亦有赞成异端之主张者。一二〇八年教皇Innocent第三曾有兴军入征法国南部之主张。Simon de Montfort自北部法国入征其地,杀尽异端。法国最开明地方之文化因之被阻,而此地之元气亦复为之大伤。
第三种最永久之方法,莫过于教皇所建设之法院,专以审判异端为目的。此种法院曰神圣之异端裁判所(Holy Inquisition)。此种机关创始于远征Albigense派之后。二百年后,此种法院在西班牙方面尤为盛行。其审判之不公及其刑罚之残忍——如长期监禁,及刑讯以逼罪人之自供等——使异端裁判所之名,遗臭于后世云。唯吾人须知异端裁判所中之法官,类皆公平正直之辈。审判方法较当时世俗法院之方法并不较虐也。
凡犯信奉异端之嫌疑者,虽矢口不认,亦无益焉。盖以为罪人,必不自承其有罪也。故一人之信仰,端赖其外表之行动以断定之。因之与异端交谈者,失敬教会之礼节者,或被邻人诬控者,每为异端裁判所中人所逮,此实异端裁判所最可怖之方面。每轻信他人之告发,入人于罪,处以残酷之刑。
凡异端自承其罪并誓绝于异端者,则赦其罪而允其重为基督教徒;其有罪者则处以终身监禁之刑,俾自省其罪过。如不自悔,则“交诸俗人之手”。盖因教会法律禁止流血,故交诸世俗政府以火焚而杀之,不必再经审判矣。
5.St.Francis
兹再述较和平而且较有力之反对异端方法,此种方法,实始于Assisi之St.Francis。彼之主张及其生活之模范,极能维持当时人民忠顺于教会之心,其力量之大,远驾异端裁判所之上。
吾人前曾述及如何Waldensian派中人思以简朴之生活及《福音》之传布以改良世界。嗣因教会中人之反对,故此辈人之传道事业,未能公然进行。然当时人之有天良者,均以为世界之堕落,实原于教士之懒惰及无行。St.Francis及St.Dominic思另创一种新教士曰“托钵僧”者,以应付当日之需要。为僧者应行主教及牧师应行之事,如牺牲一己之神圣生活,保护正宗信仰以反抗异端,提倡人民之精神生活等。托钵僧制度之建设,实中古事实之最有兴味者。
历史上最可爱之人物,莫过于St.Francis。彼约在一一八二年生于中部意大利之Assisi地方。其父业商而多资,故St.Francis年少时颇浪费以行乐。彼尝读当时法国之传奇,极慕勇敢骑士之为人。所交之友虽多粗野之辈,而彼独温文而任侠。他日彼虽自愿为乞丐,仍不失其诗人与侠士之风格。
St. Francis鉴于一己之快乐及穷人之困苦,早生悲悯之心。当彼年约二十时忽染大病,快乐生活因之中辍,并得自省之机会。乃忽恶昔日之快乐,渐与苦人为伍,尤悯有癞病者。Francis本世家子,对于贫困之人,本所厌恶,然彼强以吻接若辈之手,洗其疮口,以朋友视之。因之彼竟战胜一己,尝谓昔日吾视为苦者,至是每变为甘也。其父颇不喜乞丐之流,故父子间之感情日趋疏远。最后其父竟以不与遗产恫吓之。Francis遂愿放弃其承受遗产之权利。去其华服以交其父,披园工之破衣,出家为僧,专心修理Assisi附近之教堂。
一二〇九年二月某日,Francis躬与圣餐之礼,牧师偶向渠而读《圣经》曰:“尔去讲道谓天国已近,……在尔袋中不得有金、录或铜,旅行之时,毋携行囊,无二衣,无鞋,亦无杖;因工作者必有食物也。”Francis闻之,恍然有所悟,意谓此乃显然耶稣予以指导也。彼遂弃其杖、行囊及鞋,决意实行门徒之生活。
彼乃开始讲道,不久富商某尽售其所有以济穷人而追随Francis之后。日后同志日增,自称为“上帝之诗人”(God’s troubadours)飘然一身,尽脱家室之累,赤足空手,往来于意大利之中部以讲演《福音》。有愿谛听者,有嘲笑者,或有问:“尔辈何自来乎?属于何种团体乎?”若辈每答之曰:“吾辈乃悔罪者,Assisi城人。”
至一二一〇年Francis有同志十余人,求教皇承认其传道之方法。教皇Innocent第三犹豫不决。彼不信无论何人可以绝对清贫而可谋生活者;而且此种衣服破烂之乞丐,与安富尊荣之教士既不相同,难免有反对教会之举动。然假使不承认此种托钵僧,则将有反对耶稣指导其门徒之嫌。最后彼决意口允之,许其继续其使命,得薙发如僧,归罗马教会管辖。
6.Francis派之托钵僧
七年之后,同志大增,传道事业因之大盛。德国、匈牙利、法国、西班牙甚至叙利亚,均有若辈之踪迹。不久英国编年史家亦述及此种赤足僧之入英国,穿破衣,腰围绳索,不念明日,以为若辈所需者上帝深知之。
此种僧侣长途跋涉,每受他人之虐待,故请教皇致函于各地教徒,加以优待。此为托钵僧享有各种特权之权舆。然St.Francis极不愿见其同志之变为巨而有力之团体。彼预知若辈必将不再以清贫自守,必变为野心家,或且拥有巨资。彼尝谓:“吾,小弟Francis,极愿仿耶稣之生活及贫困,坚持到底;吾请尔并劝尔始终坚持最神圣之贫困生活,断不可听他人之劝告及主张而放弃此种生活。”
Francis不得已再编订新规以代旧日所用之《福音》,为指导僧侣之用。嗣经多次之修正以迎合教皇及教皇内阁阁员之意旨,Francis清规遂于一二二八年由教皇Honorins第三批准实行。照其规定:“凡同志不得有财产,不得有居室,不得有马,不得有其他物件;若辈应以世界上之信徒及生人自居,清贫谦和以侍奉上帝,以求他人之布施。若辈亦不必引以为耻,因救主曾为吾人之故,特为贫苦之人也。”唯为僧者如能工作,及义所当为者,则当实行工作。凡工作者,可得报酬,唯不得收受钱币耳。如不能赤足而行者,亦可穿鞋。可用麻布或其他破布以补其衣服。须绝对服从其尊长,不得娶妻,亦不得离其团体。
一二二六年St.Francis去世,此派僧侣已不下数千人,颇多清贫自守者。然其新领袖及一部分之同志,颇以为人民既愿以财产相赠,亦正不妨利用其财力以行善事。以为团体不妨有美丽之教堂及宏大之寺院,而个人仍可不名一钱,清贫自守。故不久若辈即建筑一宏丽之教堂于Assisi为安葬St.Francis遗体之地,并设钱柜一座以受他人之布施。
7.Dominic派之托钵僧
St. Dominic为另一派托钵僧之创始者,约生于一一七〇年。彼本教士,曾在西班牙某大学中习神学十年。于一二〇八年当远征Albigense派异端之际,彼偕其主教入法国之南部,目睹异端之盛行,颇为惊骇。当彼在Toulouse时,其居停主人适为信Albigense派之异端,St.Dominic尽一夕之力以感化之。自此彼遂壹意于异端之扑灭。就吾人所知者,彼实具有决心与自信心者,维持基督教极具热忱,而同时又和气盎然令人生爱慕之念。
至一二一四年,西部欧洲一带之同志,多闻风兴起以与Dominic合,求教皇Innocent第三承认其团体。教皇犹豫未决,相传彼忽梦见罗马教堂摇动将倾,幸Dominic以肩承之,得以不倒。教皇遂念及Dominic辈将来或能援助教皇,乃批准其团体。Dominic急遣其同志十六人四出传道。至一二二一年此派僧侣组织完成,西部欧洲一带已有寺院六十处。“赤足游行于欧洲各处,无间寒暑,不受金钱,只求粗食,忍受饥寒,不念明日,始终专心于救济人民之灵魂,使若辈脱去日常生活之累,救其疾病,以一线天光照若辈黑暗灵魂之上”——此当时人民所以爱敬Francis及Dominic两派之托钵僧也。
8.托钵僧之事业
凡托钵僧与Benedict派之修道士不同,不但受寺院住持之管束,而且受全团“将军”之监督。凡为僧者与兵士同,随时可以调遣。若辈亦以基督之兵士自命。若辈与修道士不同,每不从事于精神之修养,专与各级人民互相往还。必须勇敢受苦为救己救人之事。
世称Dominic派之僧为“布道僧”(Preaching Friars)故多研究神学为答辩异端之备。教皇每令若辈执事于异端裁判所中。若辈并早伸其势力于大学之内,十三世纪时之二大神学家Albertus Magnus及Thomas Aquinas,即系此派中人。至于Francis派中人每怀疑学问,且每较Dominic派中人为能以清贫自守。然就大体而论,两派僧侣,类皆收受他人所布施之财产,并以学者供献于当时之大学。
教皇不久即知此种新团体之重要。故陆续予若辈以特权,使之不受主教之约束,最后并宣言若辈仅受本派规则之限制。特权中之尤为重要者,则凡为牧师者教皇并予以随地可行圣餐礼之权,并得执行普通牧师之职务。僧侣多散居各地以代各区之牧师。当时俗人每以僧侣较教士为纯洁而神圣,以为若辈所行之仪节,亦必较教士所行者为有力。故当时几乎无城无灰衣僧(Francis派)或黑衣僧(Dominic派)之寺院,凡君主至少几皆有僧侣一人为其行忏悔礼之人。
僧侣之势力既巨,世俗教士颇猜忌之。若辈屡请教皇废止其团体,或至少阻止若辈不得夺牧师之权利。然教皇多置之不顾,曾向内阁阁员、主教及下级教士之代表,宣言若辈之所以痛恨僧侣,实因若辈生活之浮夸及欲心之浓厚;至于僧侣,则每能利用其财产以供奉上帝,不浪费于快乐之中云。
托钵僧中颇有能人及学者——学者如Thomas Aquinas,改革家如Savonarola,美术家如Fra Angelico及Fra Bartolommeo,科学家如Roger Bacon。当十三世纪时,救世最力者,莫过于托钵僧。然若辈飘然一身,不受教会之监督,又复拥有财产,道德堕落之事,遂所难免。当Bonaventura于一二五七年为Francis派领袖时,曾谓当时人因僧侣之贪婪、懒惰及不德,颇为不喜,而且行乞频繁,其可厌较盗贼尤甚云。唯当时人对于僧侣始终视教士为优;而城乡各地宗教生活之维持与提倡,亦复僧侣之功居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