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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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中古时代之一般状况

第十五章 中古时代之教会

1.中古教会之特点

在前数章中,吾人曾屡提及教会及教士。中古史而无教会,则将空无一物矣。盖教会为中古最重要之机关,而教会官吏实为各种大事业之动力。罗马教皇之兴起,及修道士之事业,吾人上已略述之。兹再略述十二、十三两世纪中极盛时代之中古教会。

中古教会与近世教会——无论新教或旧教——绝不相同。言其著者,可得四端:

第一,中古时代无论何人均属于教会,正如今日无论何人均属于国家同。当时人虽非生而即为教会中人,然一己之主张尚未定时,即受浸礼而为教徒。所有西部欧洲无异一宗教上之大组织,无论何人,不得叛离,否则以大逆不道论。不忠于教会者,不信教义者,即叛上帝,可以死刑处之。

第二,中古教会与今日教会之端赖教徒自由输款以资维持者不同。中古教会除广拥领土及其他种种金钱外,并享有教税曰Tithe者。凡教徒均有纳税之义,正与今日吾人捐输国税同。

第三,中古教会不若今日教会之仅为宗教机关而已。教会虽维持教堂,执行职务,提倡宗教生活;然尤有进焉。盖教会实无异国家,既有法律,又有法庭,并有监狱,有定人终身监禁之罪之权。

第四,中古教会不但执行国家之职务而且有国家之组织。当时教士及教堂与近世新教不同,无一不属于罗马教皇。为教皇者有立法及管理各国教士之权。西部欧洲教会以拉丁文为统一之文字,凡各地教会之文书往来,莫不以此为准。

2.教皇

故中古教会之组织,可以称之为专制君主之政府。为教皇者大权独揽,无异专制之君主。彼为最高之立法者。无论大小之宗教大会,均不能立法以违反其意。大会之议决案,不得教皇之许可者,则效力不生。

而且教会法律不合于《圣经》时,即使由来甚古,教皇亦得废止之。教皇如视为正当时,得不受人为法律之束约:如允许嫡堂兄弟姊妹之婚娶,解除修道士之志愿等。此种例外,谓之“法外施恩”(Dispensations)。

教皇不但为最高立法者,亦且为最高司法者。某名法学者曾言曰,西部欧洲,均属于最高法院法权之下,即罗马之教皇法院是也。无论教士与俗人随时可以上诉教皇以求其下最后之判决。此种制度之缺点,显然甚多。诉讼之事每有因道途遥远,事实未明,而罗马法院骤下判决者,不平之狱,在所难免。而且因道远费巨,故富人上诉之机会独多。

至于教皇之监督教士,其法不一。凡新选之大主教必誓忠于教皇,受教皇所赐之领带后方得行使其职权。所谓领带(Pallium)系罗马城中St.Agnes庵中女尼用羊毛织成,为大主教职权之标志。凡主教及住持之选举,亦必须经教皇之批准而后可。教皇亦有解决教会官吏选举争执之权利。有时并可废其被选之教士,另选他人充之,如Innocent第三强迫Canterbury修道士选举Stephen Langton为大主教,即其著例。

自Gregory第七以来,教皇即享有任意废止及迁调主教之权。教皇统御教会之权因有教使而益巨。教使之权,每甚巨大。气焰凌人,不可逼视。如教使Pandulf曾当英国王John之面解除英国人忠顺英国王之义务,即其一例。

教皇既统治西部欧洲一带之教会,政务殷繁,可以想见,则设官分职之事尚矣。凡教皇内阁阁员及其他官吏合而为“教皇之朝廷”(Curia)。

教皇既有王宫及官吏,则费用必巨,教皇之财源,不一而足。凡上诉教皇法院者,则征以重费,凡大主教收受领带时,必有所输纳;主教住持之批准就任亦然。至十三世纪时教皇渐有任命西部欧洲各地教会官吏之举。凡被任者必以其第一年收入之半纳诸教皇。当宗教改革以前数百年间,西部欧洲之教士及俗人,均怨教皇所征收之费及税之太重云。

3.大主教主教及牧师

教皇之下为大主教。大主教之职本与主教无异,不过其权力溢出主教教区之外,并有监督一省中其他主教之权。大主教之最大威权为召集本省各主教开一省宗教大会之权利。其法院能受自主教法院上诉之案。然就事实而论,则为大主教者,除享有名誉,居于巨城之中及其政治势力三者之外,其宗教权力与主教无甚差别也。

中古史中之阶级,吾人必须明白其地位者,莫过于主教。盖主教本以基督门徒之后起者自居,其权力亦以为上帝所赋予者。若辈在各教区中,代表统一之教会,群隶于其“长兄”,即罗马城之主教是也;而罗马城之主教则为基督第一门徒之承继者。主教之徽章为法冠及手杖。凡主教必有礼拜堂一,曰“大礼拜堂”(Cathedral),往往较其他教堂为宏大而美丽。

唯主教能委任新教士及免旧教士之职。唯主教能祓净教堂,及为君主行傅油之礼。唯主教能行坚信之礼。除宗教上之义务外,为主教者并有监督区内所有教士及修道士之权。主教可以开庭审理教区内之讼事。并可巡行区内以视察乡区教堂及寺院。

此外为主教者,并有管理主教教区中一切领土及财产之权。而且为主教者每有政治上之职务,如在德国,每为君主之重臣。最后,为主教者每同时并为封建之诸侯而负有封建之义务。彼可有附庸及再封之附庸,而同时又为君主或诸侯之附庸。吾人使读当日主教之公文书,几不辨主教之究为教士或为诸侯也。总之,当时主教义务之繁重,正与教会本身无异。

教皇Gregory第七改革之结果,则主教之选举,付诸“主教教区教士团”(Cathedral chapter)之手。唯因选举主教之时,必先得君主之允许,故为君主者每有提出候补主教之举。如其不然,则君主每不愿给予领土及政治威权于新选之主教也。

教会最低之区域为牧师。教区之面积虽大小不一,教徒之人数虽多寡不等,然皆有一定之界限。凡教徒之忏悔、浸礼、婚礼、葬礼等仪节,均由牧师执行之。牧师之收入有赖领土及教税。然此种收入每操诸俗人或附近寺院之手,故牧师之收入每有为数甚微,不足以资其生活者。

牧师之礼拜堂,为村落生活之中心,而牧师每为村民之指导者。例如严防恶人——异端、巫觋、癞病者——之混入村中,即系牧师应有之职务。于此可见中古时代之牧师,不但有监督教徒德育之责,并有防御传染病传入之义也。

4.教会之仪节

中古教会权力之宏大,不仅缘于组织之完备而已。吾人而欲明了教会势力之所以根深蒂固。不能不知当日教士地位之高贵及基督教会之教义二者。

教士与俗人相异之点,不一而足。凡高级教士——主教、牧师、助祭、副助祭等——终身不得婚娶,故无家室之累。而且教会中人以为高级教士既经授职之后,即受有一种玄妙之性质,终身不能磨灭。尤要者,即唯有教士得执行各种仪节(Sacraments)是也。而教徒灵魂之得救,实唯仪节是赖云。

教会中人虽深信各种仪节为基督所创设,然至十二世纪中叶,其仪节方明白规定。Peter Lombard(一一六四年卒)为巴黎之神学教师,曾根据教会信条及神父著作著有《意见》(Sentences)一书,风行一世,盖此书发见之日,正神学兴味中兴之时也。

教会中之七种仪节,实由Peter Lombard所规定。彼之主张虽根据于《圣经》与神父之意见。然彼之解释及定义,实建中古神学之新基。当Peter Lombard以前,所谓仪节者,本玄妙之意;如浸礼也,十字架也,四旬斋也,圣水也,等皆是。然PeterLombard以为教会之仪节有七:即浸礼、坚信礼、傅油礼、婚礼、忏悔礼、授职礼及圣餐礼,是也。凡经过此种仪节者,则无德者有德,有德者增加,失德者复得。如思被救,非经过此种仪节不可。

教会因执行仪节之故,故与教徒有终身之关系。经过浸礼之人,则所有人类之罪过,因之洗净;唯有浸礼,可予人以入圣之门。行坚信礼时,主教以圣油及香膏为香德之代表,涂诸青年男女之额,以坚其信仰基督之心。假使教徒一旦染有危疾,牧师以油傅病者之身以解除其罪过而清洁将死者之精神。至于婚姻必经牧师之手方为确定,不能解除。教徒虽经浸礼而罪过或有未净除者,则可行忏悔礼以再与上帝复合而免堕入地狱之危。凡牧师曾经授职之礼者,则可得赦人罪过之特权。同时并享有执行圣餐礼之特权。

5.忏悔礼与圣餐礼

忏悔礼与圣餐礼二者,在历史上尤为重要。当主教授职以予牧师也,必告之曰:“尔其受圣灵:凡尔赦人之罪过,则罪过即被赦;凡尔留人之罪过,则罪过即被留。”牧师因此遂得有天国之钥。凡俗人之有罪过者,除请牧师解除外,别无解救之法。凡藐视牧师之教务者,虽有极诚之忏悔,在教会中人视之,其罪过仍不能赦。牧师于未行免罪之先,有罪过者必先自供其罪过,并须表示其痛恨罪过之心及不再行恶之意。盖牧师必先知所犯罪过之性质如何,而后方有解除之可言也。有罪过者亦必先表示其悔过之忱,而后可望罪过之解除也。故自承与忏悔,实为解除罪过之初步。

解除罪过之举,并不能除净所有罪过之结果。故解除罪过,仅能解除灵魂之死罪,使之不受永远之刑罚而已。至于暂时之责罚,则仍不能免者也。此种暂时之责罚,或生时由教士执行之。或死后人“炼罪所”(Purgatory)以火烧净其罪恶。

牧师所规定之责罚,曰“悔罪之苦行”(Penance)。苦行之形式不一:或斋戒,或祷告,或朝谒圣地,或禁止娱乐等。而朝谒圣地之举视为可以代替忏悔之失部。然教会中往往允悔罪者纳款以代其苦行,以其款为办理宗教事业之用,如造教堂,救济贫病之人等事。

为牧师者不但可以解除罪过,而且有执行圣餐礼之特权。基督教徒久已有庆祝圣餐(Mass Lords Supper或Holy Eucharist)之礼;对于圣餐之性质,本早抱有种种不同之观念。日久之后,渐以为祭神所用之面包与果酒,一经供奉,即变为基督之肉体与血液。此种变化,名曰“变质”(Transubstantiation)。教会中人以为行此礼时,基督再献其身为上帝之牺牲。此种牺牲之礼,无论对于生者或死者,与祭者或不与祭者,均有实效。而且以为基督以面包之形式受人崇拜,最为诚敬。此种形式凡遇荒灾或大疫时,必迎之游行于通衢之上以求天祐。

以圣餐为基督牺牲之观念,其结果甚为重要。圣餐之礼,遂为牧师最高尚之职务,而为教会职务之中坚。除为人民行公共圣餐礼外,私人圣餐礼亦时时举行,尤以为死者超度为多。时人每有捐助基金专备牧师为死者或死者之家族执行圣餐礼之用者。亦有以财物布施教堂或寺院,求其每年为施主行圣餐礼者。

6.教士之势力

教会之威权既巨,组织又复完备无伦,加以拥有巨资,均足以使教士为中古时代最有势力之阶级。天国之钥,若辈实司之,不得若辈之援助者,则无上登天国之望。教会有驱逐教徒于教会以外之权,其被逐者,不但被屏于教门,亦且不齿于社会。教会又有下令教士停止执行教务之权,使全城或全国之人民无有以宗教自慰之地。

而且当时唯有教士为曾受教育之人,故势力尤大。自西部罗马帝国瓦解以来,六七百年间,教士以外,存有研究学问之心者甚寡。即在十三世纪时,凡罪人欲自称为教士者,只需诵书一行以证明之;盖其时之法官,以为无论何人与教会无关者必不能读书者也。

因之中古时代所有之书籍,类皆出诸教士及修道士之手,而教士遂为知识、美术及文学之领袖。加以各国政府之公文及布告,端赖教士之手笔。教士与修道士无异君主之秘书。故教士中每有列席于政务会议,俨同国务大臣者;事实上,行政之责任,亦多由教士负之。

教会中之官职,无论何人均有充任之希望。教皇中颇有出身微贱者。故教会中之官吏有推陈出新之象,无世袭罔替之习。教会势力,历久不衰,良非偶然。

凡服务于教会之人“即无家室之累,教会即其国与家。教会之利害,即彼之利害。凡道德上、知识上及物质上之力量,在俗人之中,多为爱国心、自利心、顾全妻子心所分裂,而在教会之中则合之以求达其唯一公共之目的。此目的之成功,人人可望受其利,同时人人确有生活之资而无筹划将来之虑。”故教会之为物,无异“驻扎于基督教国土中之军队。处处有哨兵,受极其严肃之训练,抱一种公共之目的,各个军士均有不可侵犯之甲胄,手执巨大之武器以杀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