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解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主债权的实现。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金额内先行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款项。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并且可以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这点与预付款是一样的。但是,两者仍然存在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定金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其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而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属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从而帮助主合同的履行。
(2)基础不同。定金合同是定金产生的基础;预付款则是由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预付款的,属于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
(3)交付时间和方式不同。定金因不同性质而有不同的交付时间要求;而预付款必须在合同生效后交付,具体包括成立后、履行前,也包括履行开始后、履行中交付。定金一般是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交付。
(4)适用范围不同。定金适用于各类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合同关系中,债权人要求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而预付款一般只适用于以金钱为履行内容的合同。
(5)效力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适用定金罚则;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则不会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预付款可以在损害赔偿金中扣除。
(6)金额限制不同。定金占主合同标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法律的限制,即20%;而预付款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没有比例的限制,甚至可以达到合同标的额的100%。
应用
58.我国法律对哪几种定金进行了规范?
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5条)
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6条)
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应承担定金罚则。
59.定金与押金如何区别?
实践中常见有押金的做法,但是什么是押金?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押金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押金属于广义担保的范围。押金与定金相比较,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交付时间不同。定金因其性质不同而在交付时间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而押金的交付可以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时间,没有特殊的要求。
(2)交付主体不同。定金的交付者是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押金的交付者既可以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交付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押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没有限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且实践中往往高于主合同的数额。
(4)法律效力不同。定金的效力在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丧失定金或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押金关系中,给付押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合同的,并不一定丧失押金,接受押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合同的,也无须双倍返还押金。
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宜将定金写成“订金、担保金、保证金、留置金”等,因为《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所交付的金钱是属于“定金”性质,则不能作为定金予以适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写明“定金”两字,但是明确约定将交付的金钱作为合同的担保,或者明确约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规则,那么也可以视为“定金”。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120、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解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9、121条)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