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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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坏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纽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纽织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卫生保护是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劳动者根据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享受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安全(安全生产)保护和职业卫生保护是劳动者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比较,我国实践中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一些地方在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成为突出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强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有助于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在劳动过程中注重维护自身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落实,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劳动者可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拒绝继续工作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与劳动者的权利相对应,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法定义务。2011年修改后增加了有关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这一规定参考了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读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法关于“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的规定,是宪法上述原则规定的具体体现。此外,《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因此,劳动者可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根据本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是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二是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三是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四是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五是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六是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七是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八是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九是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和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劳动者要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一方面要靠劳动者依法争取,另一方面也要靠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障,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没有用人单位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很难实现;同时,没有劳动者依法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用人单位的保障也难以到位,但是主要责任还是用人单位。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是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是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是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八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九是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十是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十一是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十二是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十三是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十四是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十五是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十六是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七是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十八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十九是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二十是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十一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十二是向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二十三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二十四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十五是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二十六是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十七是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职能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看,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履行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为,工会组织应当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代表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代表劳动者维护权利。例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职业卫生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2.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是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这一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条、第22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