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共和国勋章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国家勋章的名称提出过不少方案。经过充分听取意见,综合比较研究,本法采用“共和国勋章”的名称,主要考虑: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前仆后继英勇奋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已深入人心。二是,授予“共和国勋章”,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三是,“共和国勋章”在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对这一名称,各方面都表示认可。
“共和国勋章”的授予对象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我国“共和国勋章”的授予对象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关于国家勋章是否分级设置问题。法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扩大国家勋章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区分不同获得者的功绩大小,建议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分别设置不同等级的国家勋章。本法规定了“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没有分级。主要考虑是,一些国家分级设置勋章,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表彰奖励工作主体、形式比较单一,地方和部门大多没有开展表彰奖励的权限,地方上授予荣誉市民等做法实质上属于礼仪的范畴,为了因功施奖,所以采取了分级的做法。我国的情况与此不同,长期形成了一套相当于分级实施的表彰工作体系,分别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省部级表彰、地方表彰等,这些不同级别的表彰能够区别被表彰人做出贡献的大小。同时,在维持国务院、中央军委、部委、省市表彰奖励工作体系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人士应当是少而精。因此,作为国家最高荣誉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可不再分级设置。
二、友谊勋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对为我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专设一种勋章。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是必要的,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各国基本都规定了勋章可以授予外国人。如,美国的总统自由勋章可授予外国人士,美国国会勋章的受勋者也不限于美国公民。《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规定,国家奖励可以授予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奖章系统》设立“白俄罗斯英雄称号”,颁给那些为白俄罗斯作出贡献的人,授予对象可以是外国人。法国荣誉军团勋章每年的评选中都会为授予外国人。德国的勋章可以授给外国人。日本专门设有外国人授勋活动,根据不同的颁发对象分别授予“礼仪勋章”和“功劳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