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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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是国家最高荣誉。其他中央机关决定授予的国家级荣誉表彰,其地位低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进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按中央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工作,但不能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规定相冲突。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主要规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本法应当对我国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作出统一规范,除了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外,还应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有关部委、社会团体等进行的表彰奖励活动纳入本法规范范围。本法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主要考虑是,本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对象、授予程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建立起来,使之既简洁明了又简便易行。在建立党和国家统一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考虑下,处理好与现行一些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的关系,并作出衔接性规定;有些现行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表彰或者单独表彰的奖励活动,实践中可以考虑纳入本法规定的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范围,其他的表彰奖励,可以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安排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提名、评审及组织工作的机制和程序予以明确;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勋章、奖章和证书的制作等日常管理事项以及获得者享有的待遇等作出规定。考虑到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还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因此,本法着眼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对于一些具体事项,可在相关文件和法规中作出规定,对于一些实际操作问题,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本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包括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授予对象、授予条件等,本法在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八条对“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除了包括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提名程序、决定程序、授予程序以外,也包括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后的管理、撤销以及获得者的待遇等事项,本法在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