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7 本章说明
本章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是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给予劳动者赔偿。这里要提到的是,劳动者除了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物质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关联参见
《行政处罚法》第23条
《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120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行政处罚法》第23条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与应用
本条包含以下一些要点: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本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以案说法46]公司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小张于2010年6月4日入职于某塑料制品公司,担任操作员,每月工资人民币1100元,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为在工资单上签名后领取现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5日该公司以工作调整为由辞退小张。为此小张于2011年6 月3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该委员会未能在60日内审结,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塑料制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元,并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元。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故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作为我国最主要的企业类型,更应当依法履行上述业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给劳动者以法律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以补偿,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以逃避义务的做法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与应用
第一,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第二,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时限,则用人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实际上等同于在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最高时限的期间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以惩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联参见
《居民身份证法》第15-16条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读与应用
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该用人单位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关联参见
《劳动法》
第44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P164)
第48条[最低工资保障](P167)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1.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劳动法》第18条[无效劳动合同](P149)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与应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42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关联参见
《劳动法》第98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P187)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47]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程先生2010年1月2日被应聘到甲公司任行政总监,2010年2月1日起转正。2008年7月30日,总经理杨某代表公司口头通知程先生:公司从8月4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程先生在两天内办理工作移交。由于该通知没有涉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甲公司也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故程先生向甲公司发出“致公司函”,但甲公司没有回复。甲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停发了程先生7月份的工资。程先生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委请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程先生的请求,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先生从2010年1月2日起应聘到甲公司工作,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直至2010年7月30日,甲公司口头通知其停止工作,并要求进行工作移交,但之后没有为其安排任何工作,故甲公司于此时已事实上违法解除了与程先生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认定甲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既符合事实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解读与应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四种。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本条所指的行政责任是指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本条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刑法的相应条款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造成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关联参见
《刑法》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4条之一[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法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为标准予以区别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根据本法和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法律责任包括: (1)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手续; (2)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其中的赔偿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根据本法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而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则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其要点有: (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20条的规定给予赔偿。如果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本法未作规定。依据本法与《合同法》(1999年)之间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的法理,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19条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48]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企业离职之法律追究
上海浦东新区某德资半导体制造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依法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魏某是公司制造一部的部门经理,负责公司产品最关键器件的制造工艺,并且业务能力非常突出,同行业很多企业都希望不惜代价能把他挖走。2010年12月20日,魏某突然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希望与两周左右的时间办理交接完毕。由于当时其正承担企业IV型新产品的试车制造,公司不希望他离职,也没有给予其相应回馈意见。两周以后,魏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制作一部群龙无首,现场相当混乱。公司人事部打电话联系他,他说自己已经在辞职书中明确说明两周以后离开公司,自己已经履行完毕通知责任,公司没有及时与其进行交接,过错不在自己。公司认为,即便是魏某自己提出离职,也应该提前30天通知,现在两周后即离开,也没有与公司商量,是违法的,至少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并责令魏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先行处理生产工艺紧急事宜。
这是一起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方式。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任意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第二个问题,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实际履行,或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企业既可以要求魏某及时回企业工作,否则予以纪律处分等相关处罚措施,也可以直接追究其擅自离职而对企业造成的产线瘫痪、产品质量瑕疵等相关损失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他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其他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符合国家劳动标准。(3)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4)未按时足额向派遣单位支付为被派遣劳动者负担的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费。(5)未按时足额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岗位福利待遇,或者未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6)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7)劳动报酬分配歧视被派遣劳动者。(8)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独立于派遣单位之外的义务,并且,有的义务只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有义务必有法律责任,故用工单位应当是独立的责任主体。而本法设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为了给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提供保障,并且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雇主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划分为前提,而不是对用工单位独立责任的否定。因而,履行连带赔偿责任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依据雇主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划分行使追偿权。
■关联参见
《公司法》第7条[公司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24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16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该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用人单位资格与经营主体资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设定用人单位资格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用人单位有可靠的能力以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设定经营主体资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准入的秩序,保障市场交易的平等、自由和安全。(2)用人单位资格主要是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必备条件提出基本要求;经营主体资格主要是对经营主体实现商品交换(或者说债权债务)的必备条件提出基本要求。因而,用人单位资格对其中的财产条件着重从生产资料使用价值(种类、性能、质量等)的角度提出要求,经营主体资格对其中的财产条件着重从资金数额的角度提出要求。(3)用人单位资格受国家控制的程度相对较大;经营主体资格受国家控制的程度相对较小。例如,经营主体资格在本组织依法成立时开始存在;用人单位资格则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专门确认才开始存在。
本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这两类主体分别实行有所不同的经营资格管理制度,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经营资格管理。因而,界定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应当以这两种经营资格管理制度为依据。
另外,实践中,用人单位之所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既有经营者的原因,也有其出资人的原因,且经营者与其出资人的利益往往不可分割。强调不合格用人单位与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连带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其合法权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合格而受影响,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规则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约行为的赔偿金。
■关联参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条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与应用
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里的个人承包经营包括转包。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与应用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即具有一定职务的主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如擅离职守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布置、不检查、不报告、不执行等;实践中也有作为形式,如轻率决策导致失误,工作马虎导致差错严重等。(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对自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然有所预见但过于自信不会发生,致使发生损害后果。(2)违法行使职权。即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以权谋私,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的方式行使职权。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行政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1994年)的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这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般应当以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依据,即某违法事项若发生在基于其职务的职责或职权范围内,且该职责的不履行或该职权的违法行使是该违法事项的构成要素或原因,该工作人员即为该违法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以《公务员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