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举例示范
案情简述:2013年8月20日,住所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A区的被告陈某向住所地为辽宁省营口市B区的原告曹某借现金1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2月,曹某因租店铺急需用钱,遂请求陈某还款。陈某称已经在一年前通过支付宝偿还了该笔借款,因此拒不还款。于是曹某向其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案件。该法院立案后,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被告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被告未提出异议,但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
营口市B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民初156号
原告: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B区,公交车司机,居住营口市A区某小区1单元501号。
被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人A区,无业,居住在营口市A区某小区2单元801号。
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曹某诉称,被告陈某向其借款1万元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11000元。
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借款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在营口市B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营口市B区为其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某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赵昕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