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经由怎样的程序,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案情介绍
今年年初,康某驾驶本人丰田牌越野车携全家一同看望位于邻市的父母,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到高速公路出口时,不慎与一辆突然变道的私家车相撞,造成康某前车灯损毁,康某受轻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私家车主陈某应当对本次事故负全责。陈某提出通过交管部门的调解来协商赔偿等相关事项,康某考虑到自己本身并未受到过大伤害,况且通过调解也要比诉讼更为方便,所以也就表示了同意。那么请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应当经由怎样的程序对损害赔偿等事宜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在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针对本案而言,在调解过程中,首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双方康某与陈某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数额、履行方式以及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一致,并且签署调解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温馨提示
因为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当事人对于调解以及诉讼可以进行自由选择,但是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事故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事先通过调解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与时间等。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负责进行主持的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