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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院是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
案情介绍
孙某是某高中的一名在校学生。一天放学后其像往常一样沿着公路步行回家,当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孙某一看虽然是红灯,但是往来的车辆并不多,所以就小心翼翼地横穿马路。可是当她走到马路中间时刚好有一辆货车驶来,该货车看到孙某后紧急刹车但还是把她撞倒了。孙某起来后感觉没事,于是也没有要求该货车赔偿。但是第二天她觉得自己胸口疼得厉害,父母即联系该货车司机要求赔偿,可是该货车司机拒绝了,无奈之下,孙某的父母只得将该货车司机告上法庭。那么,法院该如何认定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当将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它并不是法院据以判定当事人之间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的唯一依据。
针对类似本案的情况,在交管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要求,综合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温馨提示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首先应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管部门报案,在交警部门的调节下协商解决。但是如果没有保护好现场或者交管部门调解无效时就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此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的还需要双方举证来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寻求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