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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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党制度

(一)政党制度的界定

政党制度是随着政党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和演变的。因此,政党制度研究必须建立在政党研究基础之上。近现代意义的政党最早产生于英国。后来,美国和法国等也先后建立了政党组织。大体而言,从整个世界历史发展来看,在19世纪60年代、20世纪前40年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三次建党的高潮。[23]目前中外学者对于政党制度的界定很多,但也都是见仁见智,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一是“制度说”,认为政党制度是国家对政党作出的有关法律规定或政党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执掌或参与政权的制度。比如,有学者认为,“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政党的社会地位、作用,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方法、程序的制度性规定”。[24]二是“体制说”,认为政党制度是“在政党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各政党之间、政党与政权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或结构,就是政党体制”。[25]由于“政党体制”一词来自英文Party system,一直译作“政党制度”。三是体制、机制、制度“综合说”,认为政党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生活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与其他政党的相互关系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6]目前,一般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所谓政党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党的法律地位,政党在执掌、参与或者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政党制度的产生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阶级的组织,由阶级的积极分子组成,为本阶级而采取共同的行动,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议会斗争和自由民主思想文化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是由该国国情、国家性质以及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

首先,它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因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决定了政党产生的历史条件,阶级斗争的实践状况和力量对比则是政党产生的直接因素。社会结构是影响政党制度的重要因素,它包括阶级、宗教、种族、族群、语言、地域、教育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诸多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以经济社会问题为基础的阶级问题。一个国家国内各阶级、阶层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以及各政党的状况直接影响政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社会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变化是影响政党制度的根本原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是影响政党制度的重要因素。经济上的竞争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集团,各个集团往往需要通过组织自己的政党,去取得政治权力来确保本集团的利益。利益集团也对政党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它们的存在为政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在经济发达、社会高度分化的国家,多党制和两党制较为普遍;而在经济水平落后,社会结构单一的国家,一党制或一党独大制往往成为人们的选择。[27]

其次,它同国家结构和政府体制直接相关。国家结构反映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国家结构对政党制度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在实行联邦制国家的政党制度中,政党最初组织起来就是为了参加地方选举,而不是全国性选举。受此影响,这些国家的政党仍然保持联邦制式的运作方式,党的地方分部权力很大,党的全国性组织不过是地方组织的松散的联盟,其存在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参加全国性大选。而在实行单一制国家的政党制度中,政党组织则较为严密。政府体制是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由于政治体制在社会政治系统中起主导作用,政治体制上的一些差别对政党制度影响很大。一个国家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还是总统制、议会内阁制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政党制度的取向和特征。因此,不同的政府体制会孕育出不同的政党关系模式,进而造就不同的政党执政方式。

最后,各国的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起着促成和巩固作用。作为社会进步的产物和民主宪政基础的选举,与政党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历史角度来看,选举是促使政党出现的主要动力。政治主张相同或者相近的候选者往往能够联合起来,于是组织扩大了,渐渐形成近现代意义的政党。二是从政党的功能来看,政党最为基本的功能是制定、公布并宣传其政纲,争取选民的支持并在议会中争取获得多数席位,进而领导或参加政府。三是从政党组织来看,西方国家的政党是为选举而存在的,其组织制度的各个方面均体现这种特点。此外,西方国家政党组织在机构设置上也体现出“选举工具”的一些特点。比如,党的组织受几年一次大选影响,呈现出阶段性“膨胀—萎缩”特点;各党一般以选取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党内组织生活不规范,主要是和选举事项相联系;上下级组织关系不密切。[28]一般而言,不同性质的选举制度对形成不同风格的政党制度以及党派格局的变化有着重要影响。法国政治学家迪韦尔热认为选举制度影响政党制度有三大规律:一轮投票多数选举制趋向形成两党制,两个庞大的政党形成一个互相交替、轮流执政的局面;两轮投票多数选举制趋向形成一个多党制,在此政党制之下的政党不但数目众多,而且都是结构松散的;比例选举趋向形成多党制,而且数目众多的政党同时一般是组织严密的、独立的和稳定的。[29]

(三)政党制度的类型

实践中,人们对政党制度的分类问题上,认识也不一致,且可以按照一些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比较典型的分类方法是以国家的性质、社会制度或者以政党的数量为标准对政党进行的划分。

第一种分类方法是以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为标准,可以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以及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只能是无产阶级的政党。这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又有一党制和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区别。越南、朝鲜、古巴等实行的是一党制,中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即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政治是普遍建立在较为成熟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制度基础之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为普遍的政党制度是两党制和多党制。

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制度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转型的过程。“二战”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陆续摆脱西方殖民统治,取得了民族独立,建立起符合本国特点的政党制度,政党体制多种多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一党制”和“多党并存一党主导制”。所谓“多党并存一党主导制”,又称为“优势政党制”,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政党,但其中只有一个政党能够长期执政、垄断政权,如墨西哥、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但是在“冷战”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政党体制的重要变化是从“多党并存一党主导制”走向“多党制”,形成了政治转型的浪潮。[30]在多党民主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政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党的宗旨发生了重要变化;第二,政党成分发生了变化;第三,政党作用和机制的变化;第四,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机构;第五,政党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31]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的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第二种分类方法是以政党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政党制度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

一党制是指“只有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统治地位,或指一个国家中执政党是唯一合法的政党,其他政党根本没有存在的机会,或者即使有存在的机会,也只能起陪衬点缀的作用,永无上台执政的可能”[32]。在通常意义上而言,在一党制国家,执政党是唯一合法的政党。由于这些国家的法律禁止其他政党存在和活动,其他政党根本没有合法存在的机会,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国家客观上尚未出现过其他政党。西方学者又把一党制分为一党权威制、一党多元制和一党极权制。所谓一党权威制,是指国家政权为一个独占性并有意识形态定性的政党所掌握,执政党是唯一合法的政党,法律禁止其他政党的存在或者在事实上就没有出现过其他政党,当然虽然这些国家不允许其他政治实体的存在,但是通常都不同程度地承认公民的民主权利,实行程度不同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尚未达到极权阶段。所谓一党多元制,是指国家政权为一个主要政党长期执掌,这些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其他政党的存在,在理论上也并不否认其他政党有参加轮流执政的可能,但是由于其他政党力量相对较小,无法与主要政党相抗衡,总是处于陪衬作用,不能打破一党长期执掌政权的局面。所谓一党极权制,是指国家政权为一个独占性并有意识形态定性的政党所掌握,执政党是唯一合法的政党,法律禁止其他政党的活动,执政党利用一切手段,包括实行恐怖统治手段,来维护其绝对的统治地位。例如,1945年前希特勒的德国、墨索里尼的意大利、1975年前佛朗哥的西班牙等都属于这一制度的典型。

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内存在着许多个政党,其中两个居于垄断地位的政党通过定期选举轮流执政,其他政党的规模和影响都较小,只能参与或影响政治生活,而不能执政。两党制起源于英国,后来输入其他英语国家,目前除英国外,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还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国和美国是实行两党制的典型国家。英国属于议会制国家,由于英国上议院议员都是由贵族世袭或国王任命的,与两党选举关系不大。决定谁成为执政党的关键在于哪一个政党能够通过选举在议会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经过选举,在议会下院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席位的政党成为多数党,又称之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国王任命为首相,然后由首相推荐上、下议院中本党议员为各部大臣,组成内阁。英国各个政党在议会中的政治活动是以议会党团的形式开展的。多数党组成执政党议会党团,在野党组成反对党议会党团。在议会下院选举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则成为法定的反对党,其在野期间可以按照内阁的形式组织“影子内阁”,随时准备接替内阁工作。反对党虽然不参加政府,但负有监督政府的责任,能对执政党进行有效的监督。当然,反对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它反对的只是执政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不反对国家的根本制度。美国属于总统制国家,两党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对总统选举和国会议员选举这两个方面的竞争。在总统选举中,一党竞选总统获胜,即由总统来组织和领导政府,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又是执政党领袖;在国会议员选举中,一党竞选获得国会多数席位,就可控制国会。一个党取得总统选举的胜利,在国会则可能处于少数地位,并且在国会参众两院中,两党的多数席位与少数席位也不尽一致。由于总统与国会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谁对谁负责的问题。因此,经过选举,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执政党在两院选举中都是多数派,此时总统在国会中的阻力一般是最小的;另一种情况是执政党在两院选举中都是少数派,此时总统与国会的关系往往比较紧张;还有一种情况是执政党在两院之一是多数派,此时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最为复杂。在美国,尽管总统是执政党领袖,但总统不能给国会中的本党议员下命令,国会议员享有很大独立性,经常在自己选区选民的愿望和党的愿望之间进行权衡来决定自己的立场,因此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执政党在两院中均为多数党,却不能得到令总统满意的结果。[33]

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内有三个以上比较活跃的政党并立,互相争夺政权的政党制度。目前,世界上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多于实行两党制或一党制的国家。在多党制国家,由于实行比例代表制或少数代表制的选举制度,议席分散,很少有一个政党能取得议会多数席位而单独执政,一般采取政党联盟的方式参与竞选和执政。由于多党制国家政党派别繁多,各种矛盾交错,执政的政党联盟在它们之间的矛盾分歧不可调和时,就会出现政府危机,导致政党联盟政府倒台,出现政权更替的情况。一般来说,多党制国家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模式是一国内多个政党中有一个政党能够长期居于执政党地位,或者单独执政,或者与其他政党组成联盟,但起主导作用。在这些国家中,政党与政党之间不存在政权更替,一个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明显超过其他党,在议会中获得绝对多数席位,一直处于单独执政或者与其他政党组成联盟,但起主导作用。1955—1993年的日本政党制度属于该种模式的典型。这一类型的多党制又被称为“一党居优制”或“一党独大制”,介入一党制和多党制之间。另一种模式是一国内存在三个以上的政党,都没有单独掌握政权的能力,只能多个政党组成联盟执政。这一模式的多党制,在欧洲大陆国家较为多见。这主要因为这些国家社会结构复杂,基于不同利益、信仰的政治派别易于形成多党纷争的格局。此外,这些国家在选举制度上实行比例代表制或少数代表制,造成选票和议席分散,客观上起到了巩固多党制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结成联盟,共同参加选举,获胜后共同组成内阁。联合执政多党制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一个政党能够长期保持在议会中的稳定多数,只有依靠党派联盟来争取议会多数,共同执政建立联合政府。比如,在瑞士和芬兰,没有一个政党的得票率超过40%,因此,为了解决政党参政问题,只能采取联合执政的多党制。另一种情况是一党已经成为议会多数党,为了争取更多党派的支持以维持社会平衡,仍采取联合执政的方式。这样的联合政府在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某些时期也曾出现过。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政党制度的划分标准。比如,根据政党的阶级、阶级属性不同,可以把政党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和无产阶级政党制度两大类,此外还有地主阶级政党制度和小资产阶级政党制度;根据政党意识形态的不同,可以把政党分为资本主义政党制度、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共产主义政党制度和民族主义政党制度四大类。另外,还有现代西方学者关于政党制度的划分标准和分类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类是意大利政党论专家G.萨尔多里、J.拉巴隆巴拉和M.魏纳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根据“党的状态”,除了无政党的政治制度和非洲的一些国家“易变”政党制度外,可以把各国现行的政党制度概括为两类,即“无竞争性”政党制度和“竞争性”政党制度。依据他们的说法,所谓“无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在这种制度下,由于法律的禁止和压制,不存在竞争对手,不存在竞争议席和官职的情况,或者即使存在也没有实际意义,一般把一党权威制、一党多元制和一党极权制等一党制的各种形式都归结为“无竞争性”政党制度;所谓“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各政党通过和平竞争、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执政党或执政联盟要维持其政权,必须通过竞争的程序,同时在理论上和法律上都要使在野党有可能通过竞争取代在朝党,一般把两党制和多党制归结为“竞争性”政党制度。[34]

第二类是J.拉巴隆巴拉和M.魏纳提出的,他们以“执政方式”和政党“内在特性”为根据的分类法,把“执政方式”概括为两种形式,即霸主式和轮流式。所谓霸主式就是竞争结果,同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一再执政,独霸政权;所谓轮流式就是竞争结果,几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经常上上下下轮流执政。接着,他们又根据政党的“内在特性”,把政党分为意识形态型和实际型两类,前者强调意识形态,后者奉行实用主义。如果把“执政方式”和政党“内在特性”结合起来,就可能出现四种类型的竞争倾向:“霸主—意识形态”型、“霸主—实际”型、“轮流—意识形态”型和“轮流—实际”型。[35]

第三类是意大利G.萨尔多里以物理学的磁场原理提出的,他把政党制度分为三种类型:简单多元制、中间多元制和极端多元制。他认为研究政党制度,不应看政党数目,而应看在某种政党制度中有多少“极”,“极”与“极”之间的距离,以及不同“极”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来的是向心力还是离心力等。他认为简单多元制和中间多元制只有两“极”,它们交互作用的结果必然会产生向心力的趋势,而极端多元制,因为“极”多,矛盾交叉,意见不一致,结果产生离心力的趋势。[36]

第四类是英国政治学家G.史密斯提出的,他认为在多党的国家中,由于政党的势力大小及其相互关系不同,政党出现三种不同的状况,即不平衡、分散和平衡状况。所谓不平衡政党制,是指在这种制度下,一个政党或政党集团长期处于支配地,第二党或政党集团同前者相比力量悬殊,每次竞选都敌不过前者;所谓分散的政党制,是指在这种制度下,主要政党的数目大,选票分散,无论哪一个政党都不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需要采取联合政府的形式进行执政;所谓平衡的政党制度,是指在这种制度下,政党势力界限比较明显,两个大党或两个政党集团在完满情况下,它们可获得90%以上的选票,谁都不可能长期执政,它们总是轮流执政。[37]

(四)中国的政党制度

关于中国的政党制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11月15日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下简称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有的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这一制度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本国革命的实际情况而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政党制度类型。在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进程中,最先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多党合作制主张的是列宁。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政权不仅仅是工人阶级一个阶级的政权,而是工人阶级同人数众多的农民、小业主、知识分子等结成的特殊形式的阶级联盟。所以,反映在政党制度上,就应当实行多党合作。他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曾讲到社会主义条件下多党合作的四个原则:多数掌握政权、少数分掌政权、少数服从多数、实现社会主义。[38]根据列宁的思想,布尔什维克曾在实践中积极推行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多党合作。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长期稳定领导,同时发挥多党合作的作用。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政治领导主要是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思想领导主要是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水平,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组织领导主要是推荐各级政权机关领导人选,由人民政权机关选举或任命。共产主义政党不仅要领导国家政权,而且还要对社会实行全面的领导。多党合作,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多党合作,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共同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政党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政权,也是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种模式。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共同参加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1949年和1956年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此时,中国政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民主党派都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政协章程的总纲为自己的纲领;二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政权,以政权合作的形式来体现政党的合作;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创造了世界政党制度的新模式;四是民主党派在其发展中对自己的重要地位有一个认识过程。[39]1956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大会决议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由此确立社会主义条件下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关系得到巩固和深化,表明多党合作制度开始走向规范化。但1957年反右斗争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多党合作制度遭受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事业和民主党派工作上进行拨乱反正,多党合作得到恢复发展。改革开放新时期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的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极大地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内涵;198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明确民主党派在中国政党体系中的参政党地位,提出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理论、方针、政策,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并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使多党合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提出我国多党合作中的“四个坚持”的原则,阐述了民主党派进步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进一步概括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和衡量我国政党制度的四条标准;强调了在多党合作中必须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重要原则。[40]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共同协商、管理国家事务。这些合作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实现多党合作的重要政治组织形式。人民政协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二是中国共产党召集的协商座谈会。它由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邀集,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及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参加,主要就大政方针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国家机关及人民政协的重要人士安排等交换意见协商讨论。三是共同参加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参加国家政权主要是通过它们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合作实现的。[41]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的参政党。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创立了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形式,在世界政党制度中独具特色。合作而非竞争,是我国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政党制度的根本特征。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而不是互相反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而不是轮流执政。这一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少数人的民主。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基本特征。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显示出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