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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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 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性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决定了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国”决定了国家只有一个中央,由中央代表“一国”。一方面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性权力,另一方面特区获中央授权行使权力,要对中央负责。中央与特区不是平行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中央与特区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内容。中央的权力和特区自治权必须从法律地位去分析,不同的地位和身份决定了享有不同的权力和承担不同的义务。法律关系的性质搞错了,弄颠倒了,国家的宪制秩序就要乱了。这是处理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逻辑起点。

第二,规范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分工与合作。基本法对中央的权力和特区的自治权作了分工,同时也要求中央的权力与特区自治权互相合作,有机结合。

第三,明确中央与特区的义务。中央要保障特区的自治权,特区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央和特区关系的逻辑原理是,从“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延伸出中央和特区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决定了中央与特区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由“一国”的主权产生了中央的管治权,由“两制”的要求产生了特区的自治权,从而也产生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