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与司法实务探讨:“反对针对妇女暴力高层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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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

从1995年世妇会以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法律无明确规定到制定国家级专门立法的发展历程,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积极实践、社会各界不断推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特别是一些社会组织和广大的妇女研究者、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和实践探索,提出立法相关建议的重要成果。这个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前,是中国家庭暴力概念的空白期。在这一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尚未进入法律范畴。虽然宪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的精神,但是在法律中没有“家庭暴力”这一术语,更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家庭暴力除了已经构成犯罪被追究刑责外,大多被当作家庭私事,通过家庭内部、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

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2000年,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起步期,“家庭暴力”概念开始出现在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中。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家庭暴力”概念引入我国学界及公众视野,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受到关注。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2011年,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迅速发展期,国家立法机关重视并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2001年4月,我国修改《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此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相继修改,都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相关规定。2008年7月,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反对家庭暴力的职责,为各地各部门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

这一时期,各地陆续制定了反家庭暴力专门法规和政策文件。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已有29个出台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政策文件。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也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了规范性文件。

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反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深入,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合作反家庭暴力格局初步形成,为国家专门立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第四阶段:2012年之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深入发展期,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国家高度重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国家计划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并规定了相应的策略措施。2012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国家级立法阶段。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明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务院已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由原则性倡导发展为制度性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