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韩国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国家在海洋管理、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需要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基点,通过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作为海洋管理的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建设无疑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自从1996年金泳三政府成立海洋水产部后,韩国政府将分散的政策和法规加以整合,从而把在过去分散的海洋管理体制下不可能制定的综合法律最终以多种形式制定出来,为韩国的海洋集中管理提供了具有一贯性的管理体制基础。
海洋水产部成立后,韩国政府主要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作为法律依据对海洋进行集中管理。
国际上,韩国政府顺应世界海洋事业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相关多边公约,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确定了领海的宽度可达12海里、毗连区宽度可以延伸至24海里,同时确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为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这些内容突破了国家传统海域的概念,特别是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定,突破了传统的“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法规则,被认为是“两个革命性概念”,[6]这也使得3.61亿平方公里的海洋表面中的1.09亿平方公里海域被划归沿海国管辖,从而大幅度缩小了公海总面积,这为韩国这样一个半岛国家发展海洋事业提供了极大的机遇。与此同时,韩国也积极与周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条约,如中韩、日韩渔业协议等。这些双边协议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韩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国内,韩国一方面在海洋行政管理上大胆改革,合并了包括水产厅、海运港湾厅、建设交通部水路局等涉及海洋水产领域的机构,建成海洋水产部,对海洋实施综合管理。另一方面,韩国政府制定了非常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使得韩国政府的海洋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从而为海洋管理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韩国政府在海洋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为海洋环境管理制定的“海洋污染防治5年计划”,为合理利用沿岸资源和空间制定的《沿岸管理基本法》,为保护沿岸地域的海洋生态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定的《湿地保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有水面防治法》《公有水面倾废法》《公有水面管理法》《公有水面填埋法》《海洋开发基本法》《海底矿物资源开采法》《领海法》《防止外籍渔船侵犯韩国海域的若干措施》《海洋污染防止法》《专属经济区法》《水产法》《救难救护法》《水上旅游安全法》等。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作为世界重要渔业国之一,韩国在渔业管理方面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法规制度。韩国的渔业管理制度分为规定制度与促进制度。规定制度主要有渔业法、渔业法施行令、《总渔获量规定》《渔业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施行令等。促进制度主要有渔业法、渔业养殖成法、指定养殖水域的相关规定、渔业动植物确认的相关规定、特定保护水面及管理的相关规定等。[7]
除此之外,海洋警察厅作为韩国的海上执法机构,执法依据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其中,国内相关海洋执法法律依据主要有:《公有水面管理法》《公有水面填埋法》《海底矿物资源开采法》《领海法》《防止外籍渔船侵犯韩国海域的若干措施》《海洋污染防止法》《专属经济区法》《水产法》《救难救护法》《水上休闲安全法》《船舶紧急避难规则》《抓捕外国非法渔船资金支付规则》《防灾船及防灾装备性能认定方法告示》《海洋警察厅及其下属机构职级实施规则》等。
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各个部门的不同分工,使得韩国政府各个海洋管理部门都有法可依,同时平衡了各个涉海行业、部门及地区之间的利益和关系,为韩国海洋水产部对海洋的集中管理以及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