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理论家
在社会理论和社会学的历史上,作为理论家的帕森斯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他首先是一个“一般理论家”,而这种形象显然和他终身致力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探讨密不可分。在《结构》中,帕森斯对这种“一般理论”展开了多方面探讨,并为其后来的持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下面主要从认识论—方法论基础以及“会通”论证两个方面对此略加阐述。
首先,帕森斯的“一般理论”研究有其认识论—方法论基础。科学的概念或理论与经验实在的关系问题是帕森斯认识论—方法论思想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帕森斯在《结构》中对“(科学)理论”本身进行探讨的一个切入点,这种探讨首先需要澄清的就是科学研究中的“事实”(fact)概念。帕森斯援引美国生物学家亨德森(L. J. Henderson)关于“事实”的定义:一个事实就是“借助某个概念图式对于现象的一种可以在经验上证实的陈述”(Parsons, 1937/1968: 41)。在这种界定中,“事实”和“现象”的区分是一个关键,帕森斯说得很清楚:“一个事实本身根本就不是一种现象,而是一个关于某种或多种现象的命题。所有的科学理论都是由这种意义上的诸事实以及关于诸事实之间关系的陈述所构成的”(Parsons, 1937/1968: 41)。这样,在现象、事实与理论之间就形成了如下关系:现象是“具体的、实际存在的实体(entities)”;事实是“关于现象的命题”(Parsons, 1937/1968: 41);诸命题则构成了理论,或者说(科学)理论被“最一般地界定为一组具有经验指涉的、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一般概念’”(Parsons, 1937/1968: 6)。
帕森斯进而分析了理论的一些主要特征。首先,如上所述,构成理论的诸命题之间存在着相互的逻辑关系,因此“在特定时期的特定领域中的一组理论或多或少地构成了一个整合性的‘体系’。换言之,任何理论体系都具有一种确定的逻辑结”(Parsons, 1937/1968,6—7)。帕森斯进一步指出:“理论体系将会力图成为‘逻辑上闭合的’(logically closed)(体系)”,不过这种“逻辑闭合的体系”不能与“经验上闭合的系统”相混淆,否则就会陷入“经验主义的谬误”之中。
其次,任何理论都是抽象的。现象世界是变动不居的“赫拉克利特之流”,人的认识能力是无法完全把握甚至是无法认识的。2这就决定了人们对现象的事实陈述总是有选择的、不完整的。
一个科学理论体系通常是抽象的,这显然是因为它所体现的那些事实并不构成对于它所涉及的具体现象的一种完整的描述,而是“借助于某种概念图式”的陈述;也就是说,它们仅仅体现的是那些对于当时人们所应用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现象的事实。(Parsons, 1937/1968: 41,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帕森斯此处对“重要的”一词的强调虽然受到韦伯方法论思想的强烈影响,但它同时也具有明显的现象学意涵。帕森斯在《结构》中明确指出,他所谓的“行动参照框架”具有明确的胡塞尔意义上的“现象学方法”的意涵:“它(即行动参照框架)并不涉及那些能够‘被仔细考虑的’变动不居的具体资料。它不是某种经验意义上的现象。它是我们在其中对行动现象予以描述和思考的不可或缺的逻辑框架”(Parsons, 1937/1968: 733)。通过对“三种概念类型”的论述,帕森斯进一步指出行动参照框架不仅仅具有现象学意义上的描述功能,即“描述性行动图式”,而且具有某种“主观指涉”,涉及“动机的真实主观过程”,从而具有胡塞尔的“心理学上的”意义(Parsons, 1937/1968: 750)。实际上,正如我们在后面将要讨论的帕森斯对人类行动的分析所揭示的那样,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或者说他的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始终强调“主观的”或“从行动者的观点看”这个视角,因此具有鲜明的现象学色彩。3
再次,科学理论在经验上是可证实的。帕森斯认为,构成理论的诸命题是与“经验事实的内容”相关涉的。若非如此,理论就不能宣称是“科学的”。正因如此,理论与经验事实的关系才构成了帕森斯认识论—方法论探讨中需着力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他在《结构》中强调了(科学)理论与人们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阐述之间是“一种交互过程”:“源自某种理论体系的预期(expectations)指导着人们在诸领域的事实性考察,这种考察的结果又会对理论本身产生反作用”(Parsons, 1937/1968: 9)。即使是对科学具有基础性的“证实”(verification)过程,也不仅仅在于对某种理论是否适用于并非该理论的初创者所提出的诸已知事实进行重新考察,然后仅仅等待新事实的出现,而“在于运用源自牢记于心的理论的预期对现象进行审慎的考察,并察看诸事实与这些预期是否真的一致”(Parsons, 1937/1968: 8)。
一般而言,人们在经验事实方面的旨趣将会首先受到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的引导。与事实相关涉的某些问题的重要性将会是该(理论)体系的结构所固有的。一旦某些事实与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相关,人们的经验旨趣就会集中于这些事实之上。理论不仅对我们已知的(事实)予以阐述,而且告知我们想要知道的(事实),亦即那些需要解答的问题。另外,某个理论体系的结构还会告诉我们,对于某个特定问题的那些可能的解答而言,替代性的选择是什么。如果那些被观察的具有毫无疑问的精确性的事实不能与任何可替代的选择相适合,那么,这个(理论)体系本身就需要重构。(Parsons, 1937/1968: 9)
在对理论与经验事实的关系问题的阐述中,帕森斯明确地表达了其反经验主义的立场。他在《结构》中对“经验主义”进行了集中批判。帕森斯认为,各种“经验主义”的观点都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将某一既定科学的具体的特殊命题(理论或经验上)的意义等同于这些命题所指涉的在科学上可以认识的外部实在的总体。也就是说,经验主义的各种观点坚称,在人们可体验到的具体实在和科学命题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的对应关系,而且只有在这种对应关系存在的条件下才可能存在有效的知识。换言之,这些观点否认理论抽象的合法性。(Parsons, 1937/1968: 23,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因此,
经验主义这个术语将被应用于这样一种理论体系:它或明或暗地宣称,某种既定理论体系的诸范畴,就其本身而言就可以充分地解释关于这种理论所要研究的大部分具体现象的所有在科学上具有重要性的事实。(Parsons, 1937/1968: 70)
在《结构》的最后一章,帕森斯对归于经验主义名下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类和总结。他主要列举了三种类型的经验主义,即“实证主义的经验主义”、“特殊主义的经验主义”和“直觉主义的经验主义”4(Parsons, 1937/1968: 728—30)。从帕森斯的分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经验主义大致对应古典力学理论、休谟式的经验论以及德国历史主义的经验论。就它们分别关涉的一般概念(理论)和经验实在之间的关系问题来看,帕森斯认为前者在坚持“一般理论概念的科学合法性”方面是正确的,但在解释这些与具体实在相关的概念的地位方面是错误的;后两种经验主义因否认一般概念的合法性故而是不可接受的。
在帕森斯看来,经验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它易于将“逻辑闭合系统”转变为“经验闭合系统”。“逻辑闭合系统”即理论系统中的诸命题在逻辑上是相互关联、相互指涉的。但是,“如果认为这种系统独自就足以解释关于它所研究的现象的所有已知的重要具体事实,那么,这些命题就必须彻底包括所有这些事实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经验主义将内在于所有科学理论之中的逻辑决定论转变成一种经验决定论”(Parsons, 1937/1968: 70)。因此,经验主义要么否认理论抽象(一般概念),要么陷入怀特海(A. N. Whitehead)所谓的“具体性误置谬误(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5(Parsons, 1937/1968: 29)。
因此,对于帕森斯而言,“强调‘理论’的重要性就是坚持知识绝非(对经验实在的)某种复制或反映。更准确地说,在社会科学的情形中,必须认识到问题不是事物本身提出来的,而是通过我们与事物的关系来提出的”(Parsons, 1937/1968: 29)。帕森斯的法国学生布里科(François Bourricaud)对此有一个比较精到的解释:“对于经验主义者来说,存在着的是大量的资料(data);对于帕森斯而言,存在着的是诸问题……经验主义者和实证主义者将事物视为是‘摆在那儿的’。对于帕森斯来说,所要解释的是事实。作为一种陈述,它依靠某种概念图式;只要它是一种真的陈述,对我们而言它就是既定的。概念图式和特殊的事实提出了问题并使得我们能够去寻找答案”(Bourricaud, 1981: 3)。帕森斯还援引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一句话来批判经验主义:“在所有理论家中,最草率、最不可信任的就是那种宣称让事实和数字本身说话的理论家”(Parsons, 1937/1968: 11)。
帕森斯反经验主义的立场不仅仅体现在他在认识论—方法论层次上对经验主义的批判,更主要地体现在他在其漫长的理论探索中始终坚守着的这种立场。在他对各种行动系统的分析中,他始终强调应当将“具体系统”和“抽象系统”(Parsons, 1979a)区分开来,反对将两者等同起来、甚至是对应起来。
除了对经验主义的批判,帕森斯的批判还指向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他认为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虽然“达到了针对上述三种形式的经验主义的有意识的反动”,但却认为“诸科学概念不是对(经验)实在的反映,而是‘有用的’虚构”(Parsons, 1937/1968: 730)。换言之,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代表的是一种“虚构论”(fictionalism)。基于上述批判,帕森斯提出了他自己的认识论—方法论立场:“分析实在论”(analytical realism)。
与虚构观点相对立,分析实在论坚持认为:至少有一些科学的一般概念不是虚构的,而是充分“把握了”客观外部世界的某些方面。我们在此称之为分析要素的那些概念就是如此。因此,(在某种认识论的意义上)我们在此所采取的立场是实在论的。与此同时,这种立场又避免了经验主义实在论(empiricist realism)的那些令人不快的意涵。这些(分析)概念所对应的不是具体现象,而是那些能够与其他要素分离开来的(分析)要素。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这样的要素(甚或是包含在某个逻辑一致的体系中的所有要素)的值是对某个特定的具体事物或事件的全部描述。因此,有必要用“分析的”一词来限定实在论。正是因为可以加上这种限制,从而使得我们不必诉诸虚构论。(Parsons, 1937/1968: 730)
因此,帕森斯的“分析实在论”立场与经验主义以及虚构论的主要分歧仍体现在“科学(抽象)概念与经验(具体)实在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如何理解帕森斯的“分析实在论”?就这个术语的构成来看,正如帕森斯所言,它是在“实在论”之前加上“分析的”这个限定词;也就是说,一方面,他的基本立场是“实在论”的(以区别“虚构论”),但另一方面,科学理论(概念)与经验实在之间不是反映或对应的关系,而是一种抽象的关系(以此区别经验主义)。因此,帕森斯的“分析实在论”实际上是对经验主义和虚构论的双重拒斥或超越(综合)。就前者而言,他不仅反映的是帕森斯的“认识论立场”,而且是其本体论立场:“本书所采取的(认识论)立场的一个哲学意涵就是:存在着一个所谓的经验实在的外部世界,这种经验实在不是人类个体精神的产物,而且不能化约为(在其哲学意义上的)某种观念秩序”(Parsons, 1937/1968: 753)。这种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在论”可以说是帕森斯整个理论的基础。6只有明了这种基础,我们才能够讨论和理解帕森斯对“科学理论与经验实在的关系”的论述。帕森斯进而指出:“我们所考察的诸科学理论体系显然既非这种外部实在本身,也不是对这种实在的直接和如实的表象,以至于只有一个、仅仅一个这样的表象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效的。毋宁说,这些理论体系与外部实在之间是一种功能关系,就某些科学目的而言,这些理论体系是对外部实在的充分表象”(Parsons, 1937/1968,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
帕森斯的知识论中似乎存在着一种“矛盾情感”(ambivalence)。一方面,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帕森斯对于人类的认知及其他方面的局限性给予了特别的强调,指出人类只能获得有限的关于外部实在的知识,亦即这种知识是抽象的;另一方面,帕森斯同样甚至是更加强调人类能够获得科学有效的知识,而且这种知识处于不断增长的过程之中。这两个方面正好与其认识论的基本立场“分析实在论”所强调的两个方面相对应。
除此之外,帕森斯的知识论还有另外一个前提。怀特海对这个前提讲得非常清楚:“除非存在着这样一种广泛的本能信念,即存在着某种事物秩序(Order of Things),尤其是某种自然秩序(Order of Nature),否则就不可能有充满活力的科学”(Whitehead, 1925: 4)。帕森斯做出了类似的强调和阐发:“科学理论可以应用于外部实在意味着这种意义上的经验实在是一种事实秩序(factual order)。进而言之,在某种意义上,经验实在的秩序必定具有某种同人类逻辑秩序(order of human logic)相一致的特征。经验实在中事件的发生不可能是任意的,这在逻辑秩序的意义上就是否定。因为所有的科学理论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其(构成)命题之间的关系具有逻辑性”(Parsons, 1937/1968: 753—754)。
在上述前提和基础上,帕森斯将他对“科学理论与经验实在的关系”之论述置入有限性(抽象性)和无限性(累积性),或者局限性和进化性之间的张力之中。帕森斯首先反对的是经验主义的一种观点,即认为人类精神在其科学阶段所能提出的观念体系能够穷尽经验实在的诸方面;小而言之,认为某个理论体系能够完全穷尽它所要反映或解释的经验现象诸方面。帕森斯认为这种严格的对应性和穷尽性是不可能的,当然也是错误的。正如前文多次指出的,科学理论本身并非经验实在,而是对经验实在的某种“观念性的表现”,因此必须受制于这种事实。帕森斯甚至指出:“人类观察所受到的局限性就其与外部实在总体的关系来看很可能纯粹是偶然的”(Parsons, 1937/1968: 754)。除了“那些共同的人类局限性必定会施加于彻底的实在论的诸局限性”之外,帕森斯还指出了人类另外的两种局限性:“人类精神之认知方面的本性所固有的局限性”和“由于这种认知方面根本就不能与其他方面分离开来这种事实”。基于这些局限性,帕森斯指出:“人力所及的知识”(humanly possible knowledge)并不等同于“某种摆脱了这些人类局限性的精神所能设想的可能知识”。我们所能获得的科学知识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某个特定的一般化理论体系所能够解释的只是特定参照框架之内的部分重要事实”(Parsons, 1937/1968: 755)。
不过,上述所论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同样甚至更加重要的一面是:“尽管受到限制,但是人类科学的诸命题并非全然武断,而是与实在的诸重要方面有着充分的相关性”;而且这种知识还会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处于不断增长之中:“必须将人力所及的科学知识总体视为一个限制性概念(limiting concept),它不是关于‘外部实在本身’的(知识),但与实在的某些重要方面却是充分相关的。就科学进步而言,(人类所获得的)实际知识将会趋近于这种限度”(Parsons, 1937/1968: 754)。在《结构》的“导论”部分,紧接着对社会科学中定量研究不足的论述,帕森斯指出:“上述事实并不意味着科学研究没有取得任何重要的成果。科学真理不是一个全有或绝无的(all-or-none)命题,而是一个不断近似(successive approximation)的问题。即使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与科学上的完善还相距甚远,但它却具有十分牢固的有效性和重要意义”(Parsons, 1937/1968: 38)。《结构》“导论”的最后一段话充分体现了帕森斯知识论的这后一个方面:
确实,科学的上帝是进化。但是,对于那些服膺某种真正的科学精神的人来说,不会将科学进化超越了他们本人所达到的地步这种事实解释为是对他们的一种背叛。这种事实恰恰是他们自己的最高希望的实现!(Parsons, 1937/1968: 41)
帕森斯在《结构》中提出了一对与其知识论和理论发展相关涉的著名范畴:“剩余范畴”(residual category)和“确定范畴”(positive category)。根据前文对理论与经验事实之关系的论述,帕森斯意义上的(科学)理论并非那些“分散的和没有整合起来的知识点”,只有当这些“知识点”被一些相关涉的十分明确的理论体系整合起来时,才会成为科学知识。由于某种理论体系受制于其所关涉的概念图式的结构,因此它所关注的经验事实只能局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帕森斯指出,那些被概念图式所“照亮”的经验事实只是无限的外部实在的沧海一粟,它周遭则是理论之光照不到的无尽“黑暗”。
人们可以将每一个(理论)体系(包括其理论命题和相关涉的主要经验性洞见)设想为处于黑暗包围之中的一个光点(an illuminated spot)。一般而言,这种黑暗的逻辑名称就是‘剩余范畴’。(Parsons, 1937/1968: 17)
帕森斯指出,人们在科学研究中总会发现一些与已明确界定的理论或范畴不相符的经验事实,不过,人们总倾向于以“总括性的名称”(blanket names)来指称这些被“否定性地确定的范畴”。但是这些“否定性的陈述”并不意味着不具有理论意义,它们只是不适合于某些理论框架而已。而某一理论体系的那些“平庸的支持者”和“教条主义者”受“经验主义方法论”思想所限,对该理论的那些“剩余范畴”要么忽略或含糊其辞而使之无意义,要么予以强烈否认。因此,只有在该理论的那些“最富有才华的和头脑最清醒的倡导者和支持者”的著作中,这些“剩余范畴”才得以或明或暗的清晰表达(Parsons, 1937/1968: 18)。因此,理论的突破和发展往往就始于诸“剩余范畴”:
一个理论体系即将发生变化的最为明确的征兆就是(人们)对于这种剩余范畴产生了不断增长的普遍兴趣。理论事业的某种进步,实际上就明显地存在于从诸剩余范畴中雕琢出极其明确的概念并在经验研究中对它们进行证实的过程之中。因此,科学理论发展中的那种显然不可能达到、但又可以逐渐接近的目标就是:从科学中消除所有的剩余范畴,以利于那些十分明确的、被经验所证实的概念(之发展)。对于任何一种理论体系来说,都肯定总会存在着一些关于事实的剩余范畴,不过它们将会被转变为其他某个或更多的理论体系的确定范畴……这种从剩余范畴中雕琢出确定概念的过程也是一个理论体系的重建过程……这种事实是为科学“进步”予以辩护的一个实质性基础。理论体系是变化的。这种变化不仅仅是一种“关于事实的知识”的量上的积累,而且是理论体系结构中的质的变化。不过,只要(经验)证实是有效的和可靠的,这种理论变迁所留下的就会是关于有效经验知识的某种永久积淀。陈述的形式很可能会改变,但实质内容将会保留下来。(Parsons, 1937/1968: 18—19)
帕森斯的上述观点不仅与其知识论相关,而且与他在《结构》中对诸实质理论(他称之为“经验科学理论”),即“行动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上的诸理论传统或形态(诸如实证主义、功利主义、个体主义、理性主义、观念论等)的批判性考察密切相关,包括对他所“选择”的四位欧洲理论家的著作的细致分析中都贯穿了上述关于剩余范畴和理论发展的思想。
帕森斯在《结构》中展开的著名的“会通”(convergence)论证7,从另一个方面为其在社会科学中的“一般理论”研究进路提供了思想史上的合法性。
从《结构》内容和结构上看,其主要篇幅都用于分析作者所选的几位“欧洲著作家”的著作和思想,因而似乎是一项社会思想史或社会学史领域的研究。不过,作者虽然在“序言”(Parsons, 1937/1968: v)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该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二手研究”,但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对过去的诸多理论、学说的概括或依据当下知识对相关理论命题的验证,而是一种“不太为人所知”的“真正的二手研究”。帕森斯本人似乎对这个问题极为重视,他在该书的“序言”、“导论”以及某些章节和后来的“二版序言”(1949)、“平装本导言”(1968)中反复强调该书的真正研究意图,试图引导读者去理解该书所致力于探讨的那种“真正的二手研究”的意义。
实际上,通常被忽视的《结构》副标题——“特别依据一组晚近欧洲著作家的一项社会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清楚地指出了这种研究的一些关键要点。概括而言:首先,上述标题指明它是“一项社会理论研究”。“序言”里对此有一个更加明确的宣称:这是“一项关于社会理论(theory)、而非诸理论(theories)的研究”(Parsons, 1937/1968: xxi,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换言之,该研究真正关注的是社会理论本身,而非相关论者的诸学说,这应当是帕森斯所谓的“真正的二手研究”的一个基本意涵。其次,这种“社会理论”有一个历史产生过程,主要通过帕森斯选择的“晚近欧洲著作家”的著述体现出来。这几位著作家虽然出身不同、秉性和研究取向各异、传承的智识传统也有很大差别,8但细究之下,他们的思想发展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几十年里却呈现出某种“会通性”:“《结构》分析的是理论发展的一种会通过程,这种发展构成了关于社会现象的科学分析中的一场主要革命”(Parsons, 1937/1968: xvi,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在该书平装本“导言”中,帕森斯再次强调:“本书的主要论题是:马歇尔、帕累托、涂尔干和韦伯的著作——以复杂的方式与其他许多人的著作相关联——代表的不是简单的关于人类社会的四组特殊的观察资料和理论,而是理论思维结构中的一场主要运动”(Parsons, 1937/1968: viii,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所以,对这种单数的“社会理论”的揭示和描述需要借助对几位“欧洲著作家”的著作的细致和系统的分析,因为在他们的著作中呈现出了“某种系统的理论推理的单一体”(Parsons, 1937/1968: xxi)。“导论”对此说得更加明白:“本研究的核心旨趣在于一种特殊的连贯理论体系的发展”(Parsons, 1937/1968: 12)。
另外,还需指出的是,在经验或实质理论的意义上,帕森斯称这种单一的理论体系为“行动理论”(社会行动理论、人的行动理论),或者用《结构》中特别强调的一种表达:“意志论的行动理论”(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这是全书力图论证的那种从欧洲的行动理论传统中发展出来的“社会理论”,对这种理论体系的产生过程的考察成为该书的一个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帕森斯也想要通过对相关著述的细致分析,呈现出社会行动的“结构性方面”,或行动理论体系(“行动参照框架”)的基本要素及相互关系。因此之故,该书以“社会行动的结构”为其标题(Parsons, 1937/1968: 39)。
基于此,我们再来看帕森斯对该书定位问题的肯定和否定的说法。一是否定该书是通常意义上的“二手研究”或史论著作。例如,“导论”在强调“这项研究应当是关于近期社会思想史中的一个特殊问题的专题研究,是对已被称之为‘意志论的行动理论’的理论体系的兴起的研究”(Parsons, 1937/1968: 14)的主旨后,帕森斯又不惜笔墨地做了三点澄清:首先“它不是关于晚近一代的欧洲社会学理论史(的研究)”,因此它不会对相关的问题和人进行包罗万象的研究,而仅仅考察那个时期的欧洲社会学理论的一个要素;其次,“它不是对所要讨论的著作家的某一部或所有著作的通常意义上的二手解释”,其目的既不在于二手阐释本身,也不想对这些著作进行批判性的评价;最后,其研究也因此不会去“试图讨论这些人的著作的所有方面或关于它们的所有二手文献(Parsons, 1937/1968: 14—15,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
曾有论者将帕森斯比作美国社会学界的黑格尔,如果撇开两者在各自领域都构建了全面而庞大的理论体系这种表面上的相似性,我们发现至少就本文涉及的论题而言,帕森斯与黑格尔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颇具实质性的相通之处。众所周知,黑格尔曾经对哲学史和哲学自身的关系给予了比较详尽的讨论,认为“我们的哲学,只有在本质上与此前的哲学有了联系,才能够有其存在,而且必然地从前此的哲学产生出来。因此,哲学史的过程并不昭示给我们外在于我们的事物的生成,而乃是昭示我们自身的生成和我们的知识或科学的生成”(黑格尔,1959: 9);因此主张“通过哲学史的研究以便引导我们了解哲学的本身”(黑格尔,1959: 9—10),提出了“在哲学史里我们研究的就是哲学本身”(黑格尔,1959: 24)、“哲学史的研究就是哲学本身的研究”(黑格尔,1959: 34)的著名论断。在黑格尔那里,正如许多研究者指出的,《哲学史讲演录》与《精神现象学》、《逻辑学》是完全一致的。
回到帕森斯在《结构》中的研究,如果借用黑格尔的说法,我们似乎可以将其研究取向概括为“通过社会理论史的研究以便于我们了解社会理论本身”;或者用帕森斯本人的说法,“通过对社会理论史上的诸理论(复数理论)的研究来了解社会理论本身(单数理论)”(赵立玮,2015)。帕森斯虽然不像黑格尔——例如在《精神现象学》(黑格尔,1979)中——那样去呈现西方人的“精神”发展史,其主要关注点是“社会理论”——即他所谓的“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在19、20世纪之交的产生过程及其内在结构问题,但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显然是通过相关的历史研究来实现的。我们看到,《结构》虽然聚焦于某个时期的某种理论发展,但帕森斯却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思想史脉络中来把握其产生和发展的。具体而言,帕森斯认为,在《结构》主要探讨的那个时期之前的欧洲社会思想传统,主要是通过实证主义—功利主义和观念论两大思想脉络体现出来的。相对而言,前者因其源远流长和影响深远而成为欧洲社会行动理论研究的最主要传统(《结构》在这个方面着墨最多),《结构》因此追溯到16、17世纪的欧洲现代早期、尤其是霍布斯以降的社会思想,而对德国的观念论传统则仅仅溯及康德。按照帕森斯的说法,代表欧洲近现代社会思想主流的拉丁语国家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实证主义(含功利主义)和德国的观念论,是19世纪晚期兴起的一种新的“思想运动”或“社会理论”的“语境”(Parsons, 1937/1968: 470)。帕森斯在其中展开的复杂而精微的理论与逻辑分析——例如围绕“秩序问题”而展开的从霍布斯到达尔文主义、行为主义的著名考察,以及对几位“欧洲著作家”的著作的细致和系统分析,很难说不是一种思想史范畴内的研究。
但另一方面,确实如帕森斯所言,《结构》中的这种“史论”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思想史研究,这种研究归根到底还是要为他所谓的“经验—理论研究”服务的。帕森斯后来在“平装本导言”中明确了该项研究的“双重关注”:一是“作为一种分析图式的经济学理论的地位”问题,二是“对现代工业社会的解释带来了富有成果的共同意涵,即每一种作为分析图式的理论必定是一种更大的和更加一般化的理论工具(theoretical organon)的组成部分”(Parsons, 1937/1968: ix)。也就是说,帕森斯在《结构》中进行的研究,最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对涂尔干、韦伯等人关于西方现代社会问题的经验研究的再考查,探究社会科学——《结构》中称之为“行动科学”(sciences of action)——的一般概念图式,进而确定“社会学的(学科)地位”。这也是全书最后一节的标题的落脚点。
因此,这种研究和真正意义上的黑格尔式思想史研究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在《结构》中,对于从霍布斯以降的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和康德以降的观念论传统的研究,虽然贯穿着一个具有核心地位的实质性问题,即秩序问题,并围绕此问题展开一系列精深的历史与逻辑分析,呈现出历史与逻辑演进的次序。但正如前文多次强调,帕森斯的意图不在于展开一项“秩序问题”或“秩序观念”的“现象学”研究,他始终关注的是分析意义上的“社会理论”或“行动理论”自身的发展。当然这是在与现实经验问题研究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推进的。正是这个帕森斯终身保持着的理论旨趣,将霍布斯、洛克、康德以及涂尔干、韦伯等人纳入其“思想史研究”中。这也许是帕森斯所谓的“真正的二手研究”的意义所在。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帕森斯在《结构》中实际上将历史研究、经验研究和理论研究融为一体(赵立玮,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