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学刊》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学刊》每年出版一卷,每卷四期,本期为《学刊》第21卷第3期,本期共设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专辑: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法问题、国际金融法等专栏。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方面,在全球南南联合自强事业步入“知天命”之际,受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先生邀请,陈安教授及其博士生杨帆撰写了《南南联合自强:年届“知命”,路在何方——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中国之声》。该文总结了半个世纪以来,为了实现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从而争取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发展环境,全球南方国家通力合作,集体行动,在诸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各领域取得的可观成就,以及遭遇的不少困难,显示其有过高潮迭起,也有过持续低迷。在年届“知命”这个历史节点,全球南方国家显然有必要回顾、梳理南南联合事业过往的成就和困难,用战略眼光重新审视曾经的高潮和低迷,并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新形势,避免战略短视,重新坚定理念自信和道路自信,从而在“知天命”之后,整装重新出发,迈步走上新的征程,争取新的成就。中国学人,身处和平崛起之乡,在这个历史节点,将中国在南南联合事业中的传统自我定位实践,加以梳理总结,献与世人共享,互相策励,更是应尽的时代天职。值得重视的是,2008年以来,中国率先积极参与和推动“金砖国家”为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鼓与呼,此种创举,正在不断走向新高度,2014年又在国际金融体制方面获得引人瞩目的实质性突破,成功组建“金砖开发银行”,独树一帜,挑战世界银行,犹如“风起于青萍之末”,其可能的“蝴蝶效应”,确实不容小觑,并为南南联合自强之光明前途,平添了新的有力佐证。
国际投资法方面,在《国际投资法制和政策制度的未来:完善之路径》(中英文版)中,Karl P.Sauvant(卡尔·P.萨文特)高级研究员和Federico Ortino(费德里戈·欧迪诺)高级讲师认为,目前,国际投资体制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这些挑战突出地反映在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机制,将国际投资体制的目标更多地转向可持续性发展的探索和加强对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制等。本文就该体制的完善提供了一系列的选择,包括:采取事实查证程序;就关键议题成立工作组并达成共识;起草国际投资协定范本;建立具体机制以完善国际投资体制;以及启动政府间的进程。通过在国际投资领域达成共识的过程,促进国际投资体制的完善。
国际税法专辑: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法问题方面,在《数字经济环境下跨境服务交易利润国际税收的原则与方案》中,廖益新教授认为,解决数字经济环境下跨境服务交易利润国际税收问题的方案,应基于相关国家间的一致共识和较高程度的国际征管协助配合,针对数字经济的性质和网络交易的特点,符合国际税收权益分配公平合理原则,但不可能指望在同等程度上同时满足经合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中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要消除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适用于数字经济环境下存在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严重失衡现象,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今天共同面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这一全球性问题,相对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是数据化服务进口国针对境外非居民纳税人以互联网或其他各种计算机通讯网络的方式进行的各种跨境数据化服务的交易利润的课税,放弃适用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原则,而按照境内客户对境外非居民销售方支付的有关数据化产品或服务的价款毛额,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中限定的税率从源课征预提所得税。数据化服务进口国征收的这种预提税应该在数据化服务提供商的居住国得到外国税收抵免救济。这种预提税方案不仅应适用于B2B 跨境数据化服务交易,而且也应适用于B2C 跨境数据化服务交易。在《数字经济背景下〈UN范本〉服务征税条款的修订探析》中,朱炎生教授认为,在现代汉语中,虽然服务通常指那些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有偿或无偿活动,但是,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法律领域,缺乏对服务的统一定义。从服务与其他经济要素的联系来看,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基服务属于典型的与信息(知识)相结合的服务类型,与传统经济背景下的服务的明显不同在于,网基服务的供方在用户所在国具备“有形存在”不再是其提供网基服务的客观必备条件。现行《UN范本》的服务征税条款不能有效应对网基服务交易的调整,因此,从消除根据重复征税和确保公平分享国际税收利益的角度出发,《UN范本》的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网基服务的技术特点作出相应的修订和调整。在《数字经济下跨境服务贸易增值税征收规则的实现路径》中,赵国庆副教授认为,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全球服务贸易的规模迅速增长。同时,增值税制度也在世界范围内快速传播,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如何针对跨境服务贸易设计一套合理的增值税征税规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目的地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被广泛认可。相比之下,如何在跨境服务贸易中贯彻目的地原则,以避免对跨境服务贸易增值税的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数字经济与国际税法的变革:路径与方案的思考》中,张智勇副教授认为,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行国际税法规则带来挑战的情况下,解决数字经济下的税法问题应当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非使税法规则成为阻碍国际经济活动的壁垒为主旨,需要国际机制的支持,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由于数字经济的一些问题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相关,对其应对的诸行动方案的落实有助于数字经济下这方面问题的解决。对于数字经济所带来的特殊问题,特别是企业不设立常设机构而通过网络远程销售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进行修订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预提税方案更有优越性。在《解析比特币的税收问题》中,张丽芳副教授和博士生张福进认为,作为一种新型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在其诞生后的短短几年内风靡世界,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立场也正日益明朗化,但对比特币的征税还处于悬而未决的阶段。他们从比特币的基本原理和经济属性的角度解读比特币,并基于此探讨对比特币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希望为中国的比特币征税之路奠定基础。
国际金融法方面,在《后危机时代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研究》中,黎四奇教授和博士生李时琼认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无良与失控对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扩散起到了催化剂与火上浇油的作用。明辨是非之后,从市场准入、利益冲突防范、信息披露强化等角度来构建或升级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成为后危机时代的一种潮流。虽然法律制度的革新益于金融风险的防护,但是若不能从世界在主权因素下分而治之的状态及差序的市场格局来客观地评估市场博弈平等、公平与正义等华丽的价值,那么不仅会陷入一种法律价值普适性的误区,而且也易于使弱国成为强国输出危机成本的牺牲品。后危机时代,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立场及还原评级机构市场私主体的本位是整个制度创新与改良的基础。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与CDR制度建设》中,博士生徐丽碧认为,资本市场国际化是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开辟国际板是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证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建设相对比较薄弱,因而,在设计国际板块相关法律制度时,借鉴资本市场相对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应该合理安排境外企业上市次序、科学设计CDR产品种类、妥善建立CDR定价机制,遵循渐进方式有序推出不同层次的CDR产品,从而保障CDR的顺利发行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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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编辑部
201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