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国际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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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牌照

(a)牌照要求。未获监管部门依照本法规规定所颁发的牌照,任何主体不得从事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

(b)禁止无照代理。禁止持牌者通过无牌照的代理商或者通过与其签订代理协议来进行虚拟货币商业活动。

(c)执照豁免。以下主体可就本法规规定的执照要求享受豁免待遇:

(1)经纽约银行法特许建立的从事兑换服务,并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主体;

(2)仅仅利用虚拟货币来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服务的商家和消费者。

制定法法源: Financial Services Law, sections 102, 201, 301, and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