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中国经验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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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谁是网络治理的权力主体

无论是从网络技术的工具逻辑还是虚拟实践的共生特性看,抑或从网络秩序聚焦的三个边界性问题出发,网络治理的权力主体都应该是多元的。通过这种多主体互动,众多网民个体、网络群体以及政府部门将形成一种协同管理结构,借以建构、维持和不断完善特定形态的网民生活范式和网络合作关系。在生活论视野下,网络治理关乎“我们”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生活范式和互动合作框架,而这个“我们”包括所有相关者即众多网民个体、网络群体、国家管理者乃至全社会成员。应该看到,互联网虽具有自组织功能,但网络治理并不是由无数个网民“自动”完成的;同样,虚拟实践当然需要规范和约制,但网络治理目标的达成还是要靠全体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和互动合作中得以实现。因此,网络治理的权力主体具有多元性,并且各个主体之间要以平等的地位共存和互动。也就是说,任何主体都不能有先验的价值霸权,每一个主体都只能在与其他主体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去显现自我成长的价值合理性。这样,多元权利主体之间就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了一种协同一致的关系结构。这种关系结构是一个以共同建构和不断完善网络社会生活范式和合作框架为功能的多主体协作系统,是社会目标赖以实现的组织基础。

在多主体权力结构中,网络治理不仅限于政府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它应该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协调活动和秩序化过程。由于多主体权力结构能够在相互作用中产生协同效应,因而比现行的科层体制具有更大的优势。基于这种权力结构,政府管理主体将致力于形成一种承认、保护和促进自主性虚拟社会的大环境;网民公众、网络组织也要通过自我完善而形成高水平对话能力和高效协调机制。一个完整的多主体权力结构至少要包含三个功能:其一是各主体的自主管理功能,虽然多主体权力结构也会出现引导行为,但它是基于共同准则的相互性逻辑,而不是正式的权威关系。其二是有效的政府功能,相对于“自律”而言,政府“他律”不仅是其应尽的职责,更是事关网络正义的制度架构。其三是多元主体之间的制约功能,它要求各类网络主体平等对待不同诉求、规范参与虚拟实践、理性协商有关网络治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