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则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本文以“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为题发表于《复旦学报》2002年第5期。

康德(I. Kant)说:“无规则即是无理性”。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杨一之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29页。哈贝马斯(J. Habermas)则强调,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讨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规则这个社会现象本身,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间性”概念的意义——理解它包含什么内容、它为什么是重要的。进而,如果我们把康德的观点与哈贝马斯的观点结合起来的话,我们还可以对“理性”和“主体间性”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有更好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