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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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对起诉期限及行政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兰台观点】

关于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兰台认为,有证据证明疫情防控措施耽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为构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其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关于答辩期、上诉期:国务院此次延长春节假期即为“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法定节假日的日期变化。个案中,具体案件的答辩期、上诉期等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应当延长至变化后的节假日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因此,如果案件答辩期、上诉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内届满的,则应相应延长至2月3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关于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因疫情防控的原因需要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

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中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兰台认为,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诉讼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或者导致法院调查事实被中断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另外,根据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指示,兰台认为,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及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具体办案情况采取诉讼或应诉措施,对确需延期或推迟审理的案件,可通过网络或邮寄等形式及时向法院提出延长起诉期限或程序中止等申请,并及时和法院进行沟通,以免延误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