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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旅行社“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何确认?
【兰台观点】
在解除旅游合同后的退费问题上,旅行社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67条主张“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应对该费用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费用是指旅行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而产生的实际损失。例如,对飞机、车、船等交通费、旅游签证、签注费等,旅行社应提供相应票证的凭证原件与支付费用的记录;对酒店住宿费、旅游车租车费等,旅行社需提供酒店的订房记录、租赁车辆的行程计划与支付费用的记录;对于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施行市场调节价且各行各业各地差异较大,旅行社在主张这些费用时,有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供合同原件与支付费用记录,无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供双方在交易过程与业务往来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与支付费用记录,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的,应当提供相应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