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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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疫情之下,EPC工程总承包方是否有权主张责任免除?

【兰台观点】

结合民法体系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并参考“非典”时期相关规定及裁判规则,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次疫情构成《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以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以上系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排除适用的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工程总承包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能够免除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在影响范围内的工期延误责任。

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疫情与工程总包方履约障碍有直接因果关系,如疫情期间签署合同则不能以此抗辩;二是工程总包方在疫情爆发前按照约定工期履约,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具体到个案而言,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能够成为工程总承包方的充分有效抗辩,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