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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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说明

《接骨全书》为清代医家徐瑛所撰,作者生平不详,史志不载。据序言,徐氏少游江湖,适遇一奇人,随之接骨理伤数载,尽得其传,试之无不效验,后遂将所得编成此书。该书不尚理论,专重实践,有着重要的临床实用价值。书中总结的验证吉凶用看眼、看指甲、看阳物、看脚爪、看脚底的“五看法”,是对前人所倡察目验伤方法的继承和发展。但书中字句艰涩,加之讹漏比比,不无遗憾。是书现存多种抄本,近年出版的陆拯《近代中医珍本集·伤科分册》、丁继华《伤科集成》均有收录。

《接骨全书》少有文献记载,流传不详。今所见诸抄本又存在或多或少的内容互异,尤其是损伤证治四十余列方以外的方剂难辨真伪,给底本的选择带来一定困难。

本次整理底本的选择,主要依据的是内容与抄写年代,即从抄写年代相对较早的版本中选择内容较为完整者为底本。南京中医药大学图书馆藏清光绪九年(1883)抄本年代较早,相对而言内容完整,讹误较少,且版面整洁,文字清晰,选为底本。

校本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内容与底本接近,同时兼顾抄写年代。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抄本(简称“科图藏本”)年代比底本稍晚,内容与底本相同,字句异文较少,选为主校本。国家图书馆藏抄本(简称“国图藏本”)抄于清末,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藏恒兴堂抄本(简称“恒兴堂本”)抄于民国十年(1921),同为参校本。并参其他抄本及伤科有关古籍进行校勘整理,而无旁校本可参者则据原书前后文义理校。

校注原则与方法如下:

(一)文字与标点

1.原书为抄本竖写,整理后改为横排,并依底本原有顺序重新进行分段。因版式变更,原书中表示文字位置的方位词“右”“左”,统一改为“上”“下”,不出校记。

2.原书注文字体大小不一,整理后统一用小号字表示,不出校记说明。

3.原书中繁体字、异体字、俗写字,一律径改为规范简体字,不出校记。

4.底本中使用的通假字原则上不改,于首见处出校记说明。

5.原书中明显的缺笔之误则径改,不出校记。如:“筏”缺末笔“丿”径改为正体字,“蜜九”改为“蜜丸”等。

6.原书中个别缺笔避讳字,径改为规范化简体字,不出校记,如:“寕”缺末笔“亅”,径改为“宁”。

7.原书中数词有多种形式,如“一”与“壹”、“二”与“贰”、“十”与“拾”、“二十”与“念”、“三十”与“卅”等并存,整理后统一用“一”、“二”、“十”、“二十”、“三十”等表示,不出校记。但表示数词的“两”则不改,如“两次”。

8.对原书中出现的难读、异读字予以注音,在校记中采用汉语拼音加直音的方法,加括号书于被注音字词后。

9.原书无标点,现予以标点。

10.方药单独成段时,药物之间用空格不加标点,药后剂量、炮制等文字用另体小字置于药名后。

11.计量单位,虽不合现今规范,仍依原书不改,亦不作剂量换算。

12.原书无目录,据正文重新进行整理。

(二)校勘与注释

1.底本与校本文字互异,如确系底本有误,则据校本改正,并出校记说明;若难以判定正误或文义皆通者,则保留底本文字不改,出校记存异,或酌情表示倾向性意见。若异文属一般性词语而无损文义者,或底本不误而显系校本讹误者,则保留底本文字不改,不出校记。

2.底本与校本文字虽同,但有疑误者,原则上保留原有文字不改,出校记存疑。如,小膀疑为“小腿”。

3.原书正文前列有“接骨入骱全书目录”,此目录在明清其他骨伤科著作中有见,疑抄自他书,虽与本书正文略有不符,仍保留底本原有内容及顺序不改。该目录中涉及的病证名称及方名文字有疑误者,则酌情改正或不改存疑,均出校记说明。该目录中方名后序号(正文列方中顺序号),原书多有脱误,原则上据底本列方部分序号及校本径改或补之,必要时出校记存疑。

4.原书中个别音近或形似而使用不合当今规范的文字则径改,不出校记,如:“指”改为“趾”(表示脚的部位时),“湾”改为“弯”(表示肢体曲而不直时),“薰”改为“熏”(表示火烟或热气上冒时),“抢”改为“枪”(表示器械时)。

5.原书中表示次序的“弟”径改为“第”,不出校记,如“弟一”径改为“第一”。

6.金属器械造成的创伤及治疗方药名称,原书中“金枪”与“金疮”、“金枪药”与“金疮药”并存,整理后统一用“金疮”、“金疮药”表示,不出校记说明。

7.原书方药内容文字,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方剂名称,原则上据底本列方部分之方名并参校本进行核对,若有疑误则酌情处理,或改正或不改存疑,均出校记说明。

②方剂组成药物及炮制方法与剂量,诸抄本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互异,难定正误,原则上依底本不改。若底本与主校本(科图藏本)文字互异,出校记存异;而底本与其他校本间文字互异,仅在必要时出校记说明。

方剂组成药物及相关内容的书写顺序在诸抄本中亦常有不同,一律依底本不改,不出校记。

③原书存在同药前后名称不一现象,且诸抄本间亦或不同,如“破故纸”与“补骨脂”并存等,本着改错存异的原则进行处理。属于同药异名者则依底本不改(如“破故纸”与“补骨脂”并存),属于音近误写者则径改(如“五茄皮”改为“五加皮”、“只壳”改为“枳壳”、“牛七”改为“牛膝”、“连乔”改为“连翘”、“五棓子”改为“五倍子”),均不出校记。

若确属药名错误,则改正,如“防皮”改为“陈皮”等,并出校记说明依据。

④原书药物炮制方法及剂量等表示形式多样,或用汉字,或用旧制处方符号,整理后统一用汉字形式表示,如“炒”“五钱”“二枚”等,均不出校记。

8.字词注解,仅限文中含义,不作其他义项诠释和医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