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内容构成及逻辑结构
认识宪法序言,必须先从其内容及逻辑结构入手。现行宪法序言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中最长的,也是被各界评价为最完善的。该序言在内容与顺序上的安排不仅受历史上的三部宪法序言的影响,同时亦表达了修宪者的某种立法意图。对修宪者的意图以及相关学者的论点进行分析,便会发现关于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宪法序言的内容构成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共有十三个自然段,1792个字(以2004年修宪后的最新文本为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四部宪法的序言中最长的一个,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历史事实的描述
序言第一至第六自然段对我国的历史尤其是近代史的记述。第一自然段高度概括了中国作为世界上的文明古国以及中华民族在历史中形成的事实。第二自然段记述了国家在近代(一八四〇年)逐渐衰落后,中华民族为了独立、解放和自由而自强奋斗的事实。第三自然段是过渡段,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四、第五、第六三个自然段分别描述了中国在二十世纪发生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四件大事:一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被推翻,成立了新中国;三是中国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四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二)关于国家任务与基本国策的确定
序言第七自然段是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任务是:在“两个坚持”(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的前提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八自然段是“阶级斗争条款”,即特定形式的政治国家的自保条款——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条款。第八自然段与第七自然段之间存在极为紧密勾连关系,第七自然段宣示的国家任务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方向或性质,而第八自然段则是防止这种方向或性质发生蜕变的强固“条款”。第九自然段提到祖国统一问题,从广义上说,实现祖国统一也是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第十自然段是对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规定。第十一自然段阐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第十二自然段阐述了我国的外交政策。以笔者之见,关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规定以及民族政策与外交政策的规定也是为实现以上提到的国家根本任务服务的。
(三)关于宪法对自身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确认
宪法序言第三十自然段(即最后一个自然段)确认宪法是我国法秩序内位阶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求一切法律主体一体遵守。这是宪法序言中在语言表述的特征上与法律条文最为接近的一段话。
从以上简要分析可看,我国宪法序言三个方面的内容从表面上看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即由历史事实到国家任务与政策,再到宪法对自身作为根本法与高级法之地位的确认。具体地说,就是序言中的前六自然段是对历史事实的描述,尤其是对近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历史事实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绘,接下来就是关于国家任务与基本国策的规定,最后是宪法对自身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确认。显然宪法序言的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不是缺乏深思熟虑的随意堆砌。那么,它们彼此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逻辑关系和意义上的关联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势必会显现研究者的不同立场,而在不同的立场下的具体研究成果又势必具有不同的品性。
二、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
为什么在回顾了历史事实尤其是近代以后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之后紧接着就提出国家根本任务?国家根本任务与历史事实之间是什么关系?最后一个自然段确认宪法是根本法与最高法,究竟宪法中的何种规定是根本的?宪法序言中包含这种根本性的规定吗?对以上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了关于宪法序言之逻辑结构的不同观点。
在现行宪法产生的过程中,彭真代表官方比较清晰地说明了修宪者对现行宪法序言之逻辑结构的认识。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彭真提到:“宪法修改草案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这说明修宪者在序言中叙述历史主要是基于这种逻辑,即历史事实中蕴含着事物发展的规律和真理,而这种规律和真理是我们坚持某种规范的背后理由。这种思路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得到更为具体地表述。在这个报告中,彭真阐述道:“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除了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以后的三件大事,使中国人民的命运,使中国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宪法序言对历史事实的记述显然带有刻意的选择性,这种选择自然体现了修宪者的某种规范想法(意图),简言之,修宪者所意欲坚持的规范意图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历史根据的。
与官方的观点遥相呼应,我国学界也有学者持有相同的见解。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认为:“序言关于历史叙述的高明不仅在于表达简洁,而在于它具有两点重要意义:首先,序言第七个自然段规定‘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国家总任务……有了前面六段的历史铺叙,就能够顺理成章地表明,这个总任务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甚至还有学者对彭真的以上观点及其论证思路进行更有学术意味的拓展和发挥。比如,喻中教授认为:“按照中国宪法序言的逻辑,宪法以及宪法所授权力的实质合法性依据来源于历史,是历史赋予的”,而且他认为修宪者所采纳的通过历史事实来论证权力合法性的方式不仅“高明”,而且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学者朱中一亦认为,宪法序言前六自然段对于历史事实的描述,正在于为整个宪法的效力找到来源,“中国宪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这个政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历史规律决定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历史必然性,是中国宪法效力的来源”。可以看出,以上两位学者均从宪法合法性或效力根据以及公权力的合法性根据的角度来解读现行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然而,修宪者的原本想法要远比以上学者作出的学理解释(尽管这种解释看上去清楚明白且具有逻辑性)复杂得多。
如果历史上党取得的伟大功绩可以为坚持党的领导这种规范性要求提供正当化根据,那么党在历史上所犯的错误又意味着什么,难道可以说它是否认党的领导的根据吗?在1982年宪法草案讨论的过程中,确实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犯过错误,怎么还能领导?针对这个问题,彭真解释到,“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说党不会犯错误。过去,党犯过大大小小的错误,但是每次错误党都自己纠正了”。问题在于,党靠什么纠正了错误,是靠历史规律还是曾经取得的辉煌成就?他进一步解释到,党“今后在前进道路上还可能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为最大多数人民谋求最大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在实践检验中,同人民一起,总结经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战斗力,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最主要的是靠党的思想政治领导的正确,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是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主张经过反复和群众商量,集中群众的意见,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是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同时,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关于何谓正确的政策与政治路线,属于政治学讨论的话题,并非法学所应该解决的课题,然而彭真的解释中已经包含了构成宪法之根基的人民主权原理的部分要素。人民主权原理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即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为了人民。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彭真的以上解释中即包含了权力应当为人民之利益而行使的规范内涵。结合上下文,我们可以发现,彭真所表达的无非是,中国共产党过去坚持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目的这种规范性要求并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党在真正地履行这个规范性要求,所谓合法性或正当性均来源于这个规范及对这个规范真正地恪守。同样,判断以后党的合法性地位的标准依然是党是否还坚持这种规范性要求以及党在多大程度上践行了这种规范性要求。这说明作为法律体系之组成部分的宪法在本质上不是什么历史事实,也不是什么客观规律,而是规范。这一点亦以一种质朴的方式体现在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的修宪意见之中。
1980年10月13日,孙冶方写信给胡乔木并请转呈宪法修改委员会,建议取消1978年宪法第二条关于党的领导和国家指导思想的条文。他的理由是:(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第二条的那种规定却模糊了这个最基本的原则,使人搞不清楚国家的主人是人民还是党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还是党中央。同时,还会促成并加剧从上到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错误倾向。(2)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不等于用宪法条文来规定党的领导权是恰当的。因为领导权的最终实现不能靠法律来规定,而是要靠党的正确政策与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3)1954年宪法没有类似条文,规定这个条款的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体现了修宪者的极左思想以及党内反革命集团的篡权阴谋。(4)从宪法中删除第二条及类似条文,有利于恢复宪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有利于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和转变党员的工作作风。孙冶方以一种朴素的形式阐释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理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制原理。这些宪法原理都对实际上掌握政治权力的执政党形成规范上的制约。制宪的目的之一就是使政治权力服膺于宪法规范的约束。
基于以上梳理与分析,笔者认为,虽然构成宪法序言的三个组成部分——历史事实、国家根本任务与基本国策以及宪法对自身作为根本法与高级法之地位的确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但尚不能断言它们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推演关系。宪法序言一到六自然段对了中华民族近现代历史的叙述显然不是仅仅为了宣示国家的历史,而是为下文的规范性陈述,提供了经验上的证明,它表明宪法的规范性诉求是在特定的社会基础之上产生的。任何规范制定者都必须认真思考规范想要调整的现实状况是什么,并尽可能地尊重本国特定的历史事实,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从这种历史事实中可以推论出宪法规范。历史事实是比较复杂的,它往往是规范与纯然事实(brute facts)交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体,如果说历史事实与当下制定的宪法规范之间有什么关系的话,只能说历史事实中蕴含的规范性要素与宪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关联性,但仍不能说它们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直接推演关系。宪法规范约束的主要是当下以及未来可以预见到的政治与社会事实,而不是以往已经发生的事实。如果将历史事实置换成“历史规律”,则无疑更有“为赋新词强说愁”之嫌。人民以历史经验为基础而得出的任何结论都蕴含着人民的规范性诉求,这种结论是在某种规范目的的牵引下自觉选择的结果;反之,人民的选择必然是在规范目的指引下的自觉行为。而规律是不能选择的,只能服从。总之,事实论(即由事实推论出规范)与规律论(即由规律推论出规范)关于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所持有的观点均与宪法作为法必须具有的规范性特征相冲突,故不足取。如果我们能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构成宪法序言的语句构成进行细致入微地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更具有说服力地揭示我国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