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1)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
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②一般人格权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法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而适用法律,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实现其规范功能。
(3)补充功能
①从其概念特点上看,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性特点赋予了其较强的涵摄能力,可以将广泛的人格利益内容涵盖其中加以保护。
②从其内涵上看,一般人格权实际上是对基于人格而发生的全部利益从整体上进行保护,在遇有具体人格权列举保护不足时,可以借助作为总括性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加以弥补。
2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
①主体的普遍性不同。在具体人格权中,有些权利主体只是自然人,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等;而有些权利主体只能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名称权。而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则是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享有一般人格权。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不同。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具有独特性,如生命权、健康权的客体分别是生命和健康,而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客体分别是肖像和名誉。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高度概括的一般人格利益。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不同。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而具体人格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部分利益。
④权利内容的确定性不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而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则具有确定性。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联系
①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②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利益之外的、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③如果具体人格权能够对民事主体起到保护作用,则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如遇具体人格权无法起作用的情况,则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3试论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答:一般人格权,系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有:
(1)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包括民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和人格权享有和保护上的平等。民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体现为自然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人格权享有和保护上的平等体现为人格权作为一种固有的基本权利,为民事主体所平等享有,公民不因前述因素的差异,而在其人格权享有的多寡或受保护程度上有所不同。
(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人基于人的尊严在人格上所具有的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害或不可剥夺的一种社会性的精神特质。《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3)人身自由
一般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身体行动的自由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②精神活动自由的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
4案例分析:
2005年10月22日,重庆市九龙陵园在《重庆晨报》刊登通告,提出该园定于2005年11月11日至13日搬迁园内1993年以前私葬坟墓,请坟主于2005年11月11日前到陵园办理迁坟事宜,逾期不办视为无主坟处理。
2012年清明节,钱某某及其家人到九龙陵园扫墓时,告知九龙陵园工作人员,陵园拆建工作已进行到其父母的坟墓附近,若拆其父母的坟墓一定要通知钱某某,并让九龙陵园工作人员登记了其父母坟墓名称及钱某某和家人的联系电话;此后,重庆市九龙陵园并入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通知其当天去处理坟墓问题,其表示在中秋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去处理,但钱某某去后发现坟墓已经被挖掘铲平。对此,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表示,钱某某父母的遗骨已被集中深埋,无法进行区分,其坟墓已在2005年年底被处理。(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850号民事判决书)
请问:
(1)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是否侵犯了原告钱某某的一般人格权?
(2)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是否应对钱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答:(1)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侵犯了原告钱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理由如下:
①在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限于:a.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情形。在构成要件上,强调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本案中,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将钱某某父母的坟墓挖掘铲平,将其遗骨集中深埋无法区分,属于损害遗骨、遗骨的侵害行为,行为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钱某某父母的人格利益,即侵犯了原告钱某某的人格权。
②根据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一般人格权属于兜底条款,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因为一般人格权只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我国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等。侵害钱某某父母遗骨的行为很明显并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因此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侵犯了原告钱某某的一般人格权。
(2)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应该对钱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如下各种民事责任形式:
①停止侵害,即受害人正面临即将发生的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②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形成的危险;排除妨害既可能是对已经构成的妨害进行排除,也可能是在发生了妨害行为以后,为防止妨害行为继续扩散而予以排除。
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而应承担的在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而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④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害人格权提供救济的特有方法。
⑤财产损害赔偿,即侵害人格权而产生财产损害以后,行为人负有赔偿财产损害的义务。
⑥赔礼道歉,即责令加害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达歉意。上述各种侵权民事责任方式都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而采取的措施,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侵害了钱某某的人格权,因此其应该对钱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